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研究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8716902 上传时间:2018-05-0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研究(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研究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研究来源:信托 http:/摘要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 部分,发展潜力巨大。但目前存在税收政策不到位、配套运行 细则相对滞后、认识存在误区、保险公司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 不够、各种资格角色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功能定位模糊、理 事会定位不清、类型单一、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力度较弱等问题。 因此,需要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推动 DB 模式的合 法化、出台完善配套细则、简化运行模式、完善企业年金理事 会制度、提高发展企业年金的紧迫感、建立完善企业年金受益 人保护机制。关键词企业年金;保险业;税收优惠;企业年金理事会一、我国保险

2、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情况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起步较晚,2004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年第 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年第23 号)(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企业 年金制度才真正逐步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在劳动部“两个试行办法”出台前,全国各地以补充养老 保险名义建立的准企业年金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委托社保机 构进行管理;企业自我管理,自主运用资金;通过购买团体养 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劳动部一项统计显示,截 至2005年初,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22 463户,涉及职工703万人,积累基金

3、493亿元。各地发展极为不均衡,以北京为 例,北京市劳动局一项统计表明,截至2005年初,只有6家北 京市属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覆盖人群5.2万人,基金资产约2.2 亿元,主要采取自我管理模式。保险业一直是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市场的主力军,经过 20 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承保了大量的养老保险业务, 为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 2005年,保险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777.83亿元,团体养老保 险保费收入达595.18亿元,客户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 粮、华北电力、北京铁路局、摩托罗拉、惠普、宝洁等国有大 中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其

4、39 万退休职工投保“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趸缴保费达200 亿元,为全球最大的团险保单,属于契约型的准企业年金计划。劳动部“两个试行办法”出台后,企业年金市场在探索中 逐步规范发展。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积极申请经办资格, 参与企业年金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在保监会、劳动部组 织下,由各养老和寿险公司的专业人士组成了税收政策、数据 统计、精算技术、市场动态等多个课题组,取得了不少研究成 果,为制订企业年金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二是建立新的运营 机制。针对自身的资格角色定位,各养老和寿险公司积极着手 进行组织架构调整、人员配备、后台系统开发等各项准备工作, 探索既服务客户又提高自身竞争能力

5、的机制和体制。三是探索 新的销售模式。获得企业年金资格的各家公司根据自身企业年 金业务发展要求,在创新销售模式、销售渠道等方面做出了积 极探索,例如:交叉销售、二次开发、销售专员模式等等。四 是创新产品服务。各养老和寿险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 创新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精算技术、账户管理、后续服务等 方面的优势,为企业量身定做企业年金计划,设计开发新型企 业年金产品,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国企业和职工对年金的相关知识了解有限,迫切需要加大宣 传力度,普及年金知识,培育企业年金市场。一些公司在监管 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与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合作举办专题培 训讲座,宣传企业年

6、金知识,提高了企业的认知程度,为将来 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困难(一)税收政策不到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尚未出台全国 统一的企业年金税优政策,各地自行出台了一些支持企业年金 发展的税优政策,但绝大多数没有得到真正实施,税收政策已 成为企业年金发展的瓶颈。一是企业缴费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加重了企业负担,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由于企业年金暂 时还无法享受税优而改投了商业养老保险;二是个人缴费必须 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参与积极性不高;三是各类经办机构的 税收政策尚未统一,相同业务在不同机构的税负不一致;四是 投资环节的利息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均无

7、法减免, 影响企业年金基金的积累。(二)配套运行细则相对滞后。“两个试行办法”为企业年 金的运营搭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尚未形成企业年金的建 立、管理、运营、监督等各运行环节的规范制度和相应的配套 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批标准和程序、会计 处理政策、托管账户和投资账户的开立办法乃至受托基金的统 计口径等内容均没有明确,企业和经办机构迫切需要具有操作 性的运作细则,统一有关程序和标准,真正实现企业年金业务 规范化运作。企业年金制度流程可以设计为:企业确立意向成立企 业年金执行小组或管理委员会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提交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向劳动部门报备企业年金方案选择 受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

8、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账户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合同向劳动部门报备企业年金合同获得企业年金登记号(批复函)凭登记号在托管银行 开设托管账户、在投资管理人处开设投资账户企业在规定 日期开始向账户供款投资管理人开始投资运作后续服 务。(三)认识存在误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中指出:“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自愿 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不少人误认为企业年金等 同于补充养老保险,只能采取试行办法规定的信托模式, 将完全取代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而寿险公司将被边缘化,不能 再直接经办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因此,不少企业乃至部 分保险公司对投保和销售商业团体养老保险采取了观望

9、态度。 为此,2004年7月保监会与劳动部曾进行沟通,其会谈纪要明 确指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养老安排属于企业年金; 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养老安排,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投保 团体养老保险,也可按照办法建立企业年金”,但是纪要 内容并没有形成文件下发,影响面很小。(四)保险公司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不够。保险业有多年经 营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历史经验,开展企业年金具有独 特的优势。这些优势包括:雄厚的精算技术力量;强大的销售 能力;能够提供多样化的年金产品;具有管理长期资产与长期 负债匹配的能力;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年金计划设计、账户管 理、投资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各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普遍寄

10、 予期望,但由于目前企业年金政策还存在诸多不明确因素。不 少公司对如何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业务感到茫然,缺少发展企 业年金的思想和技术准备。部分公司在团体养老保险运作中仍 然采用包括零管理费、承诺高保底利率、利用长险短做、团单 个做为企业“洗钱”等违规手段开展业务,比规模、冲速度。 既没有积累企业年金的运作经验,又损害了保险业形象。与此 同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正在抓紧学 习研究保险公司的技术和经验,逐步在账户管理、市场营销方面赶超保险业。如果不加以重视,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 先发优势可能会逐渐丧失。(五)各种资格角色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按照现行管理规 定,企业年金采用信

11、托方式运作管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角色分离,互相制衡,以保证年金资产的 安全,防范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 在现行模式下具备不同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必须通过密切合作 才能开展业务。但各类机构之间的合作难度较大。一是各经办 机构之间因竞争关系,不愿意共享客户信息;二是多数金融机 构虽自行开发了信息系统,但是短时期内难以实现各机构之间 的系统对接;三是在现行制度下,各经办机构的利益很难平衡, 出现推诿现象在所难免。(六)功能定位模糊。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个运作良好的企 业年金市场既需要为一般客户提供“大而全”的服务、也需要 满足特殊客户“小而专”的需求。但是目

12、前各经办机构大多希 望获得所有资格,定位于“大而全”。比如获得受托人、投资 管理人资格的公司希望将账户管理人也囊括在内,获得账户管 理人资格的公司则希望获得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资格。这种 “大而全”的做法,可能产生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损害 委托人利益,同时容易引发恶性竞争,影响企业年金市场的健 康发展。(七)理事会定位不清。试行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年 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 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法人受托机构比较 见表1。从国际经验来看,法人受托模式是企业年金发展的主 流模式。据了解,成立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模式受到大中型企 业的青睐,也得到了

13、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的支持。但是企业年 金理事会作为民间团体,如何履行受托人职责,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均缺乏制度规定。理事会定位不清,将影响企业年金未 来运营的安全与稳健。(八)类型单一,没有调动多方主体的积极性。国际上大多 数建立企业年金的国家均同时存在确定受益型(DB,又称契约 型)和确定缴费型(DC,又称信托型)两种模式。DC 计划和 DB 计划各有利弊,相互补充。DC 计划的保险金给付水平最终受 制于积累基金的规模和基金的投资收入,其养老金保障的适度 性最终取决于一国的金融市场条件和基金投资绩效,雇员要承 担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DB

14、 计划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则取决于 退休前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就业年限,在没有全面建立起物价指 数调节机制前,面临通货膨胀风险。试行办法规定:“企 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 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安排主要采用信托型的 DC 计划。而有关 DB 模式的管理规定一直未能出台,不仅限制了 企业的选择权,而且与目前保险业在补充养老保险领域扮演重 要角色的现实相悖,使得长期以 DB 模式提供准企业年金服务 的商业保险公司失去了制度性保障,不利于企业年金的长远发 展。(九)监管和防范风险力度有待加强。一是银行、信托、证 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企业年金,监管标准不统一,

15、 存在寻租机会,可能出现监管重叠和真空,不利于企业年金的 健康发展;二是风险防范体系有待建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 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有待完善,如何保证年金资产安全,保护 企业和职工利益,值得研究。三、促进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建议(一)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税 收优惠措施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能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例如,美国、英国、荷兰的企业年金发展较快,目前所覆盖的 职工人数都已达到全部职工人数的40%以上,其中荷兰高达83%。这些国家年金计划发展较快与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 大关系。据统计,美国每年为企业参加养老基金提供的税收优 惠数额高达500亿美元;英国

16、每年的养老基金税收优惠额约为 150亿英镑。与上述国家相比,德国的税收制度并不鼓励私人 养老基金的发展。德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向养老基金会或保险 公司支付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德国的企业很少 举办基金式补充养老保险或向保险公司投保。建议财政、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尽快协调制定全国统一 的税收政策,一揽子解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问题。具体来说, 企业年金的税收待遇问题要涉及到缴费、投资和支付三个环节, 只有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都到位,才能充分调动参与各方的积 极性。国际上企业年金制度的通行税收政策是 EET 税制,即 允许企业与职工个人从税前收入中扣除企业年金缴费额,并减 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只对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 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一步到位采取 EET 税制难度较大, 建议分两步,第一步先统一缴费环节的税收政策,第二步解决 投资环节和支付环节的税收问题。(二)推动 DB 模式的合法化。国际经验表明,DB 和 DC 两 种模式各有利弊,适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