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用人单位责任的纠纷——同一用人单位,一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损害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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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用人单位责任 的纠纷 同一用人单位,一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 造成另一工作人员损害之责任认定.黄连禧(广 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广 东东莞三2 36 90) 石。,。一用人单。,一员工 。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员工人身、,、 成工 伤 。,、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仅能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 遇,而不应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为 由,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关键词工 伤;职务行为;侵权责

2、任厂 O【案件基本情剐肖某与梁某同为东莞某公司的员工,20 15年8月1 8日上午8时4 0分左右,肖某驾驶叉车在厂区仓库斜坡路段 行车道载货倒车行驶。由于肖某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叉车后 部与正在拉货经过的梁某发生碰撞,致使梁某头部严重受伤。8时55分急救车到场后,经医 生检查,证实死亡。事故发生之前双方没有任何恩怨。用人单位依照( ( 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规定,为梁某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 内的各项社会保险。梁某的父母健在,且年龄已超过八+周岁,子女已经成年,妻子年满4 9周岁。肖某驾驶叉车时没有取得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

3、业人员证 ) ) (叉车),同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为由,对 肖某采取刑事拘留。20 15年9月9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梁某20 15年8月1 8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的决定书。 O【各方意则事故 发生后第二 天,梁某家属就肖某造成梁某死亡实是于2 015年8月18日的工作 时间,在用人单位的工事故 的赔偿 问题,向用人单位及 肖某家属提出要求,各作场所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 的工作过程 中由于肖某驾方当事人均同意协商处理。驶叉车将 梁某撞倒而导 致身亡,对梁某家属提出的梁某梁某家属提出如下要求:一,梁某2 015年8月18日是因 工死亡的意见,用人单位完全同意。但认定工伤 的的工作

4、 时间,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内,从事用人单位安法定机构 是社 会保险机构,最终 由社会保险机构 认定是排 的工作过程 中而导致身亡,应当是工伤事故,要求支付否为工伤。鉴于用人单位已经乙方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工亡待遇人 民币陆拾万元;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内的各项社 会保险,所以,工亡 待遇应当由社 会保险机责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及 有关规定,鉴于第三构支付。其次,用人无需再承 担支付梁某工伤待遇之外人侵权行为导致梁某死亡,肖某在操作工程 中有重大过的人身损 害赔偿费用。理由是,根 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错,肖某对梁某 的死亡负全部责任,但由于肖是在执行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5、干问题的解释 ( 以人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肖某除了承担支付工伤待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遇以外,还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要求支付死亡赔偿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的用人单位的劳动 者,因工伤 事故遭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小计人 民币捌受人身损害,劳动 者或其近 亲属向人 民法院起诉 请求用拾万元,且用人单位 与梁某承担连带责任。人单位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认为,首先,用人单位 认可 梁某 身亡属于的规定 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亡 事故,工伤待遇应当由社会保险机构支 付。梁某确人身损害,赔偿权利 人

6、请 求第三人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作者简介黄连禧 (1 9 70一),湖 南江永人,现为广 东康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西南政法 大学法律硕士。2 042 01 5年10月(总第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只要是工伤 事故,用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应承 担连带 责任。梁某死单位无需另行承担工伤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亡的赔偿责 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 担,肖某不 是人身损肖某家属认为,梁某、肖某为同一用人单位的员工,害赔偿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肖某虽然在叉车过程 中存在过错,但是 在执行用人单位不是赔偿义 务人。但考虑梁某 的死亡是肖某造成 的情安排 的工作 任务,即是

7、 职务 行为,按照侵 权责 任法第况,肖某家属表示,代 表肖某向梁某家属表示 最诚挚 地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 造成他道歉,并可以代表肖某向梁某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 任”之规定,肖某即使抚慰金,取得 梁某家属的谅解。O【处理结果】用人单位的代理人,针对梁某家属的不切实际、没有法律依据的虚高要求,耐心 细致地做好劝解、蔬 导工作,详尽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展示同类案例判决,准确把握法律精神,规劝梁某家属放弃不合理、缺乏依据的请 求。当然,也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应考虑梁某尚有八十余岁的父母健在、妻子 听力能力低下再就业 困难”等情况,在工伤待遇 之

8、 外,能再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最后,各方当事人在合法互谅的基础 上,梁某家属放弃了“工 伤之 外,再要求企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之请 求,协商解决纠纷。梁某家属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梁某家属放弃主张人身侵权赔偿的主张,工 伤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 支付有关梁某工亡的待 遇,用人单位支付贰拾余万元的补偿费用,不再 追究其他用人单位任何责任;同时梁某家属与 肖某家属也 达成谅解协议:肖某家属代肖某向梁某家属支付人民币叁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梁某家属向 肖某家属出具了一份谅解书:梁某家属对肖某表示 充分谅解,请 求司 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从轻、减轻处理肖某的 刑事案件。O【案件分析】

9、案件 的争议焦点为:第一,肖某是否是人身损害赔偿险待遇,由工伤保险予以赔付,不能 再要求用人单位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第二,同担工伤之外的侵 权赔偿责任。当然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一用人单位,一员工 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员工损害动者参 保 的,若 劳动 者发生工伤 事故,用人单位 也要按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除工伤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 给付工伤 的赔偿权利 人1.肖某不 是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强制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无需承担侵 权责任。梁某和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工伤 保险费,其目的不仅在

10、于补偿肖某同 属于用人单位 东莞某公司的员工,肖某2 015年受害人,也 是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避 免用人单8月18日驾驶叉车运输货物是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 任位 一旦发生工伤 事故便不 堪重负,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务,是职 务行为,不是从事私活,按照中华人 民共 和国甚 至导致破产。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民法通贝第四十三条规定:“企 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造成其他工作人员损害的风险,正 是工伤保险制度要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 担民事 责任。”及 侵散的一种风险。因此,这种情况下,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责 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权利人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11、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作任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 权责 任”之“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 任务 造成他人 损 害规定,梁某死亡 的赔偿责 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 担,肖某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 任。”,也不 应以人身损 害赔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无需承 担侵权责任。偿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 权2.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工伤之外的民事侵权赔偿为由,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工作人员造成 的损 害承担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对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 民事损 害赔偿的关系 予以 明确。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综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 任务遭 受

12、损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 的 自身优点,发生工伤事故,赔害的,都属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的范围。本偿权利人应当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的规定享 受工伤 保案 中,梁某与肖某均系东莞某公司工作人员,肖某无证最 高人民法 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2 6宋培安等诉 郑州大 亚兽医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载人民法 院案例选2 01 4年第2期(总第8 8辑),人民法 院 出版社,2 0巧年3月第一版,第17 三页。205姗L窟濡“驾驶叉车造成梁某人身损害时,双方均 在执行工作任人”,故对梁某 的死亡仅承担工伤赔偿责 任,不 再承 担民务,梁某人身损害已认 定为工伤,对该 损害 应依 据工

13、伤事侵 权赔偿责任。保险予以救济,东莞某公司并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O结语综上,梁某与肖某同 属一个用人单位,2 015年8月18日肖某因执行 职务行为(用叉车运输货物)过程 中造成梁某人身损害,梁某 的伤害 构成工伤;肖某驾驶叉车运输货物是职 务行为,根 据侵 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 担侵权责 任”之规定,梁某死亡 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肖某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因此,梁某的赔偿权利人仅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不 应再适用侵权责 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 人身损 害赔偿 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的“用人

14、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为由,要求用人单位为肖某造成 的损 害承 担民事侵 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口(上接第2 03页)当因果 关系做出判 断。美 容者因受到虚假医疗广告 的吸引而到医疗美容机构就医,医疗美 容机构作出超出自身能力 的宣传,其医疗美容行为并不 能达到宣传 的效果而造成医疗美容 者合法权益 遭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3)虚假广告行为人的主观过 错。凡从事虚假广告活动的,均 具有非法目的。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违法活动,如行为人委托别人设计、制作、发布、传 播虚假广告或设计、制作、发布、传播虚假广告 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及其他合法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主观上

15、 存在过错 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患者通过广告侵权之诉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海 南省工人疗养院诉 陈清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 0 01)海 中法民终字 第139号)中,法院认为:依照广告法第3条和第4条之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 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医院在海口晚报 上所发布 的广告内容含有虚假 的、夸大其词的表示 功效 的断言,其虚假 性足以欺 骗和 误导消费者。患者见报后,在该 院门诊部 接受治疗并未达到广告所宣传的功效,被上诉 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根 据广告法第38条第1款,判决医院因刊登虚假广告给患者造成损 害承担法律后果并判

16、令双倍返患者已支付的治疗费。五、结语医疗纠纷 案件 各具特点,不 能一概确 定 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其中医疗机构 向患者提供 的诊断、护理、手术、治疗等医疗服务,不属于一般商业服务,由此产生的医疗损 害赔偿纠纷,不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医疗机构 在医疗服务之外单纯提供商品 (如 出售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品 )和 具有医疗辅助性质的商业服务(如提供 餐饮、住 宿)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因虚假广告等行为造成欺诈 时,可适用民法通贝合同法侵 权责任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在本案中,博美门诊部为朱某所做医疗美容手术属于医疗行为并无争议,朱某针对博美门诊部的医疗美容手 术行为本身提起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之诉,一审和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不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法律关 系定性准确,适 用法律得当,判决公 平公正。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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