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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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井供用电矿井供用电 管 理 办办 法法编编 制:制: 审审 核:核: 时时 间:间: 1目目 录录矿井供用电管理办法.1第一章 区域责任划分.2第二章 一般规定.2第三章 运行与检修.4第四章 奖罚.6第五章 附则.8附件 1.8附件 2.13附件 3.15矿井供用电管理办法矿井供用电管理办法为加强矿井供用电管理,努力构筑本质安全供电系统,确保安全经济运行,防止供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2第一章第一章 区域责任划分区域责任划分第一条 机电科是矿井供用电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管理和电缆管理等专业化小组,人员配置必须满足业务量的需要。第二条 各生产业务部

2、室必须明确一名副职分管供用电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也必须有一名副职分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电气设备、线路和设施。第三条 机电队是矿井供电系统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矿井各变电所及所外高压线路、移动变电站、移变高压侧等的检修维护。第四条 各用电单位负责馈电开关出线电缆、设备的维护管理(含移动变电站低压侧) ,负责井下的日常管理及管辖范围内使用电缆的敷设、回收和文明生产。第五条 除机电队管辖的配电点供电范围外,各用电地点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六条 各单位接电、甩电、增减负荷,责任移交、变换用电

3、设备位置等,都必须通过机电科和矿领导审批。第七条 井上下变电所双回路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不得擅自操作高、低压联络开关。第八条 机电科负责每年对地面供电系统进行防雷电检查,对防雷保护装置进行测试,每季度对接地电阻进行摇测。第九条 运行中的变电站及各种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其试验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规定进行。3试验项目及继电保护整定值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存档。第十条 计划性停电检修工作,需要 35KV 降压站配合倒闸操作时,应在施工前一天,机电科将停送电联系单送降压站。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工作票和操作票应遵循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严禁无票

4、作业、无票操作, “两票”的保存期至少一年。第十二条 坚持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坚持执行“削峰填谷”规定,积极推广先进的节电技术和经验,广泛采用节电的新设备、新装备、新灯具。第十三条 新安装的供用电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供电设计,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机电科审批。第十四条 各用电单位新增或改变用电负荷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审批,各级开关保护整定值必须依照煤矿井下继电保护整定细则进行计算,并经机电科电管组核准;变电所开关整定值由设计院计算整定,保护整定灵敏系数必须符合要求,并定期进行保护校检。第十五条 严禁外转供电,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地面各场所严禁使用大功率家用电器。第十六条

5、建立完善矿、队、班三级防爆管理网络,严格执行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机电科防爆组负责对全矿电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认真做好领取、发放、修理、编号等工作。做到帐、卡、物对照。矿井严禁使用非阻燃、无“产品合格证”、无“煤安标志”及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电缆。第十八条 机电科电气组绘制全矿井上、下供电系统图,标明设4备型号、负荷功率、电缆规格型号长度,整定值和绘制日期等。供电系统图应根据负荷变动及时修改及时更新。第十九条 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供电系统安全评价,确保系统安全可控。机电科不定期进行地面用电监察。第二十条 操作、维修人员不得使用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色盲和听力障碍的职业禁忌的人员。第

6、二十一条 矿井发生的各类电气事故要按事故类别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二类以上的事故,必须向公司机电部、安全监察部、分管机电矿领导汇报。第三章第三章 运行与检修运行与检修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包机责任制、巡回检查制,严防电气设备带病运转。第二十三条 在用的高压柜、高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短路保护、失压和欠压保护、漏电保护等必须整定准确,动作灵敏可靠,闭锁装置齐全良好,并按规定定期校验。低压馈电开关入井前应对保护装置进行试验。第二十四条 真空磁力启动器必须装有电机综合保护器。手动开关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丝,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严禁甩掉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第二十五条 井下使用照明信号的地点

7、,必须使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试验。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检漏和安全监测装置除外) 。专用变压器5最多可向 4 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第二十七条 井下漏电保护、保护接地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 、 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执行,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二十八条 井下电缆及接线盒的选用、敷设、连接、吊挂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井下敷设的铠装电缆不得出现锈蚀、脱皮现象。第二十九条 各种防护装置、防灭火设施配置齐全完好,定期检查校验。第三十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

8、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第三十一条 停送电工作由专人负责联系,严禁通过约时、电话等方式联系。第三十二条 停送电操作必须由专职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第三十三条 电气检修由两人以上协同作业,相互监护。井下严格执行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的程序。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 0.5%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第三十四条 检修人员不得任意调换原来接线方式以防造成短路、电机反转或其他事故。涉及双电源时必须进行核相工作。第三十五条 检修工作完毕后,施工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工具、材料、备件,

9、检查施工质量,拆除短路接地线,摇测设备线路绝缘性能,确定无误后,方可派专人联系送电。第三十六条 同时进行机械和电气检修时,必须实行总负责人制。由总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始检修;检修结束,待全部人员离开转动部6位和危险部位后,经总负责人检查确认无误,方可送电试运行。第三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有包机牌、完好牌,标明设备编号、型号、整定值、用途、负荷、使用单位、包机人等。第三十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所用电气设备(小件) 、电缆,在采面或开掘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升井进行检查检修,不得在井下周转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科批准。第四章第四章 奖罚奖罚第三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未经机电科审批,私自接电、甩电、移交、增减

10、负荷、变换设备位置等,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单位罚款2000 元。第四十条 各单位未按所开具的“停、送、接、甩电申请审批单”执行的,对申请人罚款 100 元,机电负责人罚款 100 元、单位罚款1000 元。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说明原因。第四十一条 负荷变动而开关整定未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单位罚款 1000 元。保护装置动作不灵敏可靠、闭锁装置不齐全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单位罚款 2000 元。第四十二条 甩保护装置强行送电运行、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或者保险丝容量大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队长罚款 500 元,单位罚款 5000 元。第四十三条 检漏保护试验必须

11、按规定进行,擅自不做检漏保护试验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单位罚款 1000 元。第四十四条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没有工作票、施工措施的,对施工负责人、分管副队长各罚款 500 元、单位罚款 2000 元。停送电操作没有填写操作票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7第四十五条 带电检修作业、移动设备,井下检修没有检查瓦斯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单位罚款 5000 元。第四十六条 电气设备缺包机牌、完好牌,包机牌填写不规范,以及电缆吊挂不按达标规范执行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单位罚款 500 元。第四十七条 用电单位无措施搭车检修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元、单位罚款 2000 元。第四十八条 未得到许可擅自操作联络开关的,对责任人罚款500 元、施工负责人和单位队长各罚款 500 元、单位罚款 3000 元;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责任追究。第四十九条 检修作业,因措施不到位造成采区或矿井停电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施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 300 元、单位罚款 300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责任追究。第五十条 因检修不到位引起设备故障,造成采区或矿井停电的,对检修包机人罚款 500 元、单位正职罚款 300 元、单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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