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溢年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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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德人寿2015年金保险 01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正德正德龙溢龙溢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公司对

2、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基本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 给付限制 2.5 保险期间 3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

3、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4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 5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 8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8.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8.3 未还款项 8.4 合同内容变更 8.5 地址变更 8.6 争议处理 9 9释义释义 9.1 本公司 9.2 保单年度 9.3 周岁 9.4 特殊群体 9.5 醉酒 9.6 斗殴 9.7 毒品

4、 9.8 管制药品 9.9 酒后驾驶 9.10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9.11 无有效行驶证 9.12 机动车 9.13 助动交通工具 9.14 恐怖活动 9.15 保险事故 9.16 不可抗力 9.17 法定身份证明 9.18 现金价值净额 9.19 约定利率 1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正德龙溢龙溢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条款条款 1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本公司(见 9.1)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

5、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正德龙溢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的构成部分。 1.2 1.2 合同合同成立与成立与生生效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1.3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十八周岁周岁(见 9.3) ,具

6、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二十八天至七十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特殊群体特殊群体(见 9.4)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主险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

7、除,本公司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2.1 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主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金额(见2.3)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

8、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保险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 2.2.2 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醉酒(见 9.5)、斗殴斗殴(见 9.6)、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7)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管制药品(

9、见 9.8);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9)、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0)或驾驶无有无有效行驶证效行驶证(见 9.11)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9.12)、助动交通工具助动交通工具(见 9.13);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恐怖活动(见 9.14)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8)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5.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0、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2.3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用以计算保险金数额的基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4 4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 利益给付限制利益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5 5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

11、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1 .1 受益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

12、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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