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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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德人寿2015两全保险 00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正德正德稳溢稳溢 3 3 号号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万能(万能型)条款型)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5.6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如何交

2、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期间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

3、死亡处理 3.6 保险金申请时效 4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 9释义释义 9.1 本公司 9.2 保单年度 9.3 周岁 9.4 醉酒 9.5 斗殴 9.6 毒品 9.7 管制药品 9.8 酒后驾驶 9.9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9.10 无有效行驶证 9.11 机动车 9.12 助动交通工具 9.13 恐怖活动 9.14 现金价值 9.15 保险事故 9.16 不可抗力 9.17 法定身份证明 9.18 约定利率 9.19 退保费用 5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5.2 最低保证利率 5.3 结算利率 5.4 保单账户利息 5.5 保单账户价值 5

4、.6 部分领取 5.7 保单贷款 6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8.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8.3 未还款项 8.4 合同内容变更 8.5 地址变更 8.6 争议处理 1 正德人寿保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正德稳溢稳溢 3 3 号号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万能型万能型)条款条款 1 投保人与投保人与本公司本公司的合同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

5、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本公司(见 9.1)共同认可的 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正德稳溢 3 号 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1.2 合同合同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 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 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

6、对应日。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1.3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十八周岁周岁(见 9.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 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 为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主险合同及本公司要 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

7、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主险 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2.1 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给付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 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含一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 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 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 保单账户价值

8、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 2.2.2 2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醉酒(见 9.4)、斗殴斗殴(见 9.5)、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 注射毒品毒品 (见 9.6) 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管制药品 (见 9.7) ;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8)、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9.9)或驾驶无有无有 效行驶证效行驶证(见 9.10)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9.11)、助动交通工具助动交通工具(见 9.12) ;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恐怖活动(见 9.13)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 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 (8)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 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9.1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10、为 10 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 的保险期满日的 24 时止。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1 .1 受益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 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 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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