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旅行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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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5 页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9 号) 总则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第二条 年满 18 周岁至 75 周岁, 在中国境内旅行者,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指被保险人携带的下列行李物品: (一)衣物; (二)箱包; (三)运动设备; (四)其他随身携带物品。 第四条第四条 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险

2、标的范围内: (一)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钻石、首饰,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身份证、 护照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假牙、人造身体器官、眼镜、手表、电脑软件、音像制品、文件、资料; (三)玻璃制品、瓷器、陶具、艺术品及其他易碎物品;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日用消耗品,动、植物,商品、货物、样品、邮件; (六)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电脑、摄影器材、随身听等便携式设备; (七)野营装备。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在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保险人 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

3、雨、洪水、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 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第 2 页 共 5 页 (三)在托运过程中的损坏或整件丢失; (四)交通事故。 责任免除 第六条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于保险标的正常损耗、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 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殴斗、被袭击等; (四)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 (五)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赔偿限额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一)由于保险标的正常损耗、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 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殴斗、被袭击等; (四)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 (五)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赔偿限额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每件(套、对)物品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 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中。 累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 每件物品赔偿限额是 指保险人对单件(套、对)物品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

5、和投保人约定, 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最长 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 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

6、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 由。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 3 页 共 5 页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7、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8、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 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对个人行李物品履行照看义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 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合同发生变更的, 被保险人应及时 书面通知保险人。 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9、加保险费或解除合 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 月内,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10、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 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11、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 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 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 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财产损失清第 4 页 共 5 页 单、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承运人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证明、旅行社出具的证明,以 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作

12、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 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 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实际损失和

13、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 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 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 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赔偿限 额内扣除每次事故 100 元免赔额后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保险人对每件(套、对)物品的 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每件(

14、套、对)物品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

15、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赔偿损失后, 累计赔偿限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 保险人以 批单的方式批改本保险合同, 并且不退还累计赔偿限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 恢复至原累计赔偿限额, 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被保险人要求之日起至保 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

16、负责赔偿损失时, 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予垫付。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予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 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者第 5 页 共 5 页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释义 一、保险人:释义 一、保险人:是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索赔申请人:二、索赔申请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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