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公司法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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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论新公司法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摘要: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我国新公司法的要求,在实践中如何理解这一责任,甚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新公司法的实施立足于现阶段的社会实践,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是要求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有损于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这一义务以保障劳工权益保护环境珍惜资源为核心这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极具现实意义同时,探讨如何将新公司法这一倡导性规范的要求合理地付诸实践也是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关键词:社会责任;新公司法;劳工权益;环境资源 Abstract: That companies should take social responsibiliti

2、es is legalized in the amended Company Law.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understand this kind of responsibility properly as it has direct relation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anies and the enforcement of the amended Company Law. Based on the reality in the current phase, the fundamental concept of

3、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that companies should not impair the harmoniousness or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 and bear correspondent social duties, whose core is to protect laborers right, protect environment and cherish resources. Meanwhile, how to put the request into practice reasonably is also a un

4、avoidable problem. Key words: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amended company law; laborers right;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interest 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世界趋势,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几乎都写进了社会责任条款,并得到了实业界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纷纷响应在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首次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了确立毋庸置疑,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一面旗帜,而是实实在2在落在了公司

5、的肩上在实践中,公司的社会责任正日渐兴起,深圳首开先河,成为全国第一个推动这一课题的城市那么,这一责任的含义与性质是什么,实践中如何合理地把握,如何协调新公司法,鼓励投资兴业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关系,在理论上值得探讨 一、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我国新公司法没有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其内涵,甚为重要,可以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新公司法的实施 “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最早于 1924 年由美国的谢尔顿(Oliver Sheldon)提出他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作为衡量的基本尺度,社区利益远远高于公司

6、的盈利此后,经过理论界数十年的争论,公司的社会责任虽然也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认可,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了理论界和实业界的一种共识但究竟什么是社会责任,其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学术界众说纷纭,并无定论不少美国学者认为,“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着后,该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1这种观点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指向了“社会上多数人”,几乎接近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甚广,其借鉴意义理当商榷而在我国的理论界,就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亦仁者智者所见不同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

7、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3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2这一观点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延展到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利益群体,且要求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有矫枉过正之嫌,实践性值得疑问我国公司目前所担负的主要职能之一依然是筹集资金,其基本价值目标是营利,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就经济现实而言,该观点的要求过高,倘若推向实践,不仅会伤及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信心,而且有蜕变成“企业办社会”的可能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是指

8、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3此观点将政府代表的利益与公司的社会责任糅合在一起,感觉甚是不妥公司的社会责任到底应该关注什么?定义公司的社会责任,不能脱离我国的社会实践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待我国目前的经济实践,至少应考虑这么三个方面:其一,经济尚不发达,为此,我们还需要认可和肯定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地位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一切资本的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我们还需要通过公司制度筹集资金,让公司做大做强,以创造更大的社

9、会生产力而这也正是新公司法设计一系列新制度的缘由,如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大量任意性规范以赋权公司自治,等等,其目的都是为了以法律保障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其二,我国公司的发展或者说公司的实力总体上尚未达到能顾及所有社会利益的程度,将过多过重的公益性要求如捐4赠捐助等放在公司肩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其三,我国的公司虽未达到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相当程度的控制和干预,但也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如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环境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对劳动者利益的漠视和侵害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社会秩序法人犯罪

10、等,肯定公司的社会责任,现实意义极大 鉴此,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位是: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因此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这里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至少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是内部,主要指雇员,即为公司员工的健康安全养老发展尽到义务二是外部,主要是社会,即对环境消费者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其中,保障雇员利益合理利用开发资源保护环境是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最核心内容这一界定,具有相对合理性,就公司而言,没有额外增加其负担或者说增大其成本,要求并不高,实质上只要守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也就可以说是承担了社会责任,既不与新公司法鼓励

11、投资创业的价值理念相悖,也能避免或者说遏制目前一些公德诚信缺失的公司在逐利以自肥的过程中过分消耗社会整体资源,透支社会发展潜力以及随之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如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破坏对消费者的侵害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同时,这一界定也符合国际上就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认识无论中外学者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表述有多少差别,但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商业伦理和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是各家的共同指向5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只能是宽泛的,这不仅因为公司社会责任中蕴含有道德因素,而且还由于我们不可能穷尽公司的各种义务和责任,也不可能在法律中详尽地规定公司的所有义务同时,公司社会责任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社会经济发展的

12、程度不同,公司的经营时期不同,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亦将随之而变,所以,定义公司的社会责任,只能是使用一些抽象性的原则性的用语,给其一个空间为宜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必须廓清,就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倡导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可以说,从新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更多的是一种倡导性规范新公司法是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宽泛的原则写入公司法的,为了能够落实这一原则,新公司法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融进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如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赋予职工参与决策的权利,设立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要求公司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在决定公司重大经营问题或制定重要规章制度

13、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但若有违反并不由此构成公司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新公司法对公司根据伦理道德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予以了法律化,只是这种法律化,不具有强制力,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定责任,更类似一个宣言但公司的社会责任又不仅仅源于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性质上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污者承担污染6治理和缴纳排污费责任;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和董事的责任清算责任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最低限度的要求等如果公司不承担这部分社会责任,则意味着必须

14、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分为两个部分,即倡导性部分和强制性部分对于强制性部分的法定社会责任,毋庸置疑,公司必须要承担,依法办事,把法律规定的责任做到位,这是一个底线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公司社会责任,将更多地从新公司法的规定即倡导性规范的角度进行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要求 根据上述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从倡导性的角度,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包含对公司两个层次上的要求:首先是对经营活动的起码要求,即不得违背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因此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如保护环境珍惜资源善待雇员力求产品的良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等;其次是对伦理优秀的理想追求既包括低一些的理想追

15、求如对病残员工的捐助社区利益的资助产品售后服务的优化,也涵盖高一点的理想追求,如扶贫济困对教育的赞助弱势群体的捐助慈善事业的参与,等等 从目前来看,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不是第二个层次,不是让公司拿出多少慈善款捐赠款来,而是前一个层次,即要求公司的营利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因此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其核心要求是保障劳工权益保护环境珍惜资源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这一核心要求,其现实意义在于,这一要求是社会和谐与社会发展7之必须而在实际上又难以完全通过公司遵守法定义务来实现譬如,山西的一些小煤矿主,他们持有合法的采煤许可证,应当说在其开采区域内,如何开采乃其权

16、利,但为了降低成本,他们往往是开采完地表浅层的煤,就会换一个地方,这种乱采乱挖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损害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本来就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资源的浪费就等于掐断了可持续发展的后路,而且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环境,譬如植被等,给居民造成损害,对此,就必须以社会责任为由,去约束这种行为再如,雇员的工资待遇过低,必然影响到雇员的健康影响到雇员素质的提高,长此以往,导致我国的劳动力在整体上滞留于低层次,缺乏竞争力以大连开发区为例,大多数外资企业的一线员工工资在 600800 元之间,并没有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但大连的住房均价为 6 000 元/m2,米价大约在 3.05.6 元/kg,这些员工的生活尚且难以维持,又何谈再教育学习,而技能不能提高,便只能在最简单的岗位一直做下去,一直拿最少的薪酬,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更有诸如职业病问题劳动安全问题“血汗工厂”现象等等引发的劳资纠纷直接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对此,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不可以牺牲雇员的利益去追求自己的最大盈利 劳工权益保护环境和资源等方面的内容,也正是“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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