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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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区矫正: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摘要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中国根据自己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犯罪、犯罪人的特点,借鉴西方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自己的社区矫正,在较大范围内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促进被矫正人与社区、社会的重新融合,避免他们再次犯罪,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 和谐社会;社区矫正;社区;法制保障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和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应该是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服务网络不断健全的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安定团结、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的社会。可以说,和谐社会描述的

2、是一种社会中各个子系统协调发展的结果。要构建一个和谐社会,需要经济的和非经济因素的共同作用,靠经济因素单兵突进显然是不行的。1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具有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其中法制建设可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社会状况相对平稳的国家。相对应的,中国的法律制度千百年来也并无翻天覆地的变动,正如亚当斯密在分析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的三大原因时指出:“中国的法律制度已经到了极限。一国的停滞和静止,可以是由于自然资源、领土、资本的局限或饱和等情况。中国似乎长期处于静止状态,其财富也许在许久以前已完全达到该法律制度所允许的限度”他假设:“在中国,若易以其他法制,那么该国土壤、气候和位置所可允

3、许的限度,可能比上述限度大得多。 ”2这种状况直到清末修律时期,在“西法东渐”的进程中才似乎有所变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阐述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依存的关系,无论哪个层面的2变化都会引起其他领域的变化,因此当我们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然处在继续完善阶段之时,作为我国最重要法律之一的刑法的回应也应该是及时和必要的。胡锦涛同志就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 改革开放 30 年以来,经济制度的变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制度变迁产生种种矛盾,也正是基于此种社会现实,党中央所提出的构建和谐社

4、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借助法律制度加以保障,才可以达到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基础理念。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要求我们:首先,司法应当兼顾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的统治、社会秩序只有在充分保护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才是正当的。其次,司法的本质在于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法律救济,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中国传统文化中以皇权为核心的官僚政治成为政治的主流,相对应的,本来应该充满生命力的基层社会共同体开始萎缩,丧失了本应该有的自治权利。公民成为司法“异化”的结果,成为法律对象。不难看出,2003 年中国社区矫正的制度改革和尝试正是对此种文化的反省和改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

5、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3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主要包括:(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实践毫无疑问地证明了一点: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途径和通道。具体而言,社3区矫正正是因为

6、具备了以下的特点,才会被我们的立法者从诸多的刑罚革命的尝试中选定,并且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社区矫正促进被矫正人与社区的融合 刑法的发展轨迹历经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变迁,可以说这场学派之争取得的最大成果就是在犯罪的基本认知中加入了犯罪人的概念、犯罪的原因等等因素。刑法通说认为:犯罪是目前任何一个社会都难以避免的现象,那么,这种现象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某个个人承担,而应当由全社会来共同承担,否则就是对犯罪被害人的不公平。4而另一方面,尽管对于某个具体犯罪人而言,导致犯罪的原因多元化,但是归根结底起到最重要和决定的原因依然是个人原因,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犯罪是个人的

7、自由选择。和谐社会,对于人类来说,是个理想,也是可以实现的一种社会关系。从总体的一般意义上看,和谐的根据,在于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社会主体,都以其生命和存在的核心要素劳动来创造人生价值,确定社会定位和关系,取得利益和社会认可。5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目标下,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制度意义就在于社区矫正通过让犯罪人劳动的方式达到与社会的联系,与此同时,社区作为社会的具体代表也必须以提供社会帮助的方式帮助犯罪人建立与社会的联系。 社区矫正基本理念之一就是促进被矫正人与社区重新融合。 在社区矫正发源地美国,1967 年美国总统法律执行与司法委员会认为,重新融合6就是指:“矫正的目标包括在被告人和社区之间建立

8、或者重新建立坚固的纽带,将被告人与社区融合或者重新融合:(1)保持家庭纽带;(2)能够获得工作机会以及教育机会;(3)在更大意义上保证被告人可以在社会的正常运作中获得相应4的社会位置。这不仅要求直接对被告人作为个人加以改变, (这是重新融合所特别关注的)而且要求对社会及其机构的变化有所了解。 ” 为贯彻此目标,社区矫正很重要的一个特征就表现为“社区参与性”,强调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生活密切结合,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活动在社区中完成,积极参加所在社区的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帮助;相应的,社区为被矫正人的矫正和改造、教育活动提供帮助,充分利用社区资源。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在社区而不是

9、在监狱,这是它最重要的特征:非监禁性。非监禁性是指不将社区矫正的对象收押到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中执行刑罚的特性。7非监禁性可以说是社区矫正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非监禁性意味着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仍然可以居住在自己的家庭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过着自由的生活;可以保持一定的行动自由;工作和日常生活不会因为服刑而受到很大干扰,基本可以保持正常的生活状态。为保障社会安全,一个条件就是要使罪犯在社区中能够正常地生活而且可以融入社区中。这就需要社会工作者对罪犯提供特殊的服务和帮助,当然,这种帮助和服务不是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必须和对罪犯的改造、惩罚功能结合在一起。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观念准备:社区矫正是对犯罪人和犯

10、罪的重新认识 目前,各国刑法领域的改革趋势是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中国在剧烈的社会变化条件下更为关注的是犯罪化,这种倾向可以从我们不断的刑事立法活动中得以验证。 笔者以为,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一部分是为了呼应中国传统社会产生的变化。社会状况的转变导致犯罪也产生不同的特点。8简单地说:(1)社会阶层分化导致大5量不稳定因素和犯罪的产生;(2)组织分化使人产生孤独感,导致大量新的犯罪产生;(3)利益分化导致暴力犯罪、侵财案件增加;(4)价值观念分化与价值观的冲突导致犯罪产生。 犯罪的范围发生变化,相对应的,犯罪的量度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据调查,在破坏和谐因素的犯罪当中,轻罪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2004 年,

11、某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轻罪案件占到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 60.51%、 ,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68.71%。轻罪案件在整个犯罪中占据过高的比例。9按照中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轻罪就必须轻罚,要做到罚当其罪。一方面,我们需要打击更多的犯罪,而这些犯罪又有很大部分集中在轻微犯罪。另一方面,我们的监狱人满为患,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调查统计,我国监狱收押的罪犯总数已经超过 151 万,而在1982 年时仅 63 万。从社会总人口来看,当时我国是 10.3 亿,现在不到 13 亿。在押犯增长幅度是社会总人口的增长幅度的五、六倍。在这样一种态势下,缓刑和假释的适用率依然很低。监狱承受力已到极限。10这

12、就说明越来越多的罪犯可能在社会服刑,而不是在监狱中服刑。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制定了在社会服刑的两个基本条件:1、犯罪必须是轻微犯罪;2、犯罪人必须对社会不产生危害。 中国社区矫正的使用主要针对五种罪犯。通过考察我们发现事实上这五种人主要具备以下的特点: 首先,为了避免一些没有必要进入监狱改造的轻微犯罪人受到监狱负面效应的影响,出于监禁不必要11的考虑以及节约刑罚成本的要求,对犯罪严重程度相对轻微的初犯、偶犯或者青少年犯,如果社会危害性不大,留在社会没有危害性的,我们可以让其在社区中服刑。 其次,对于在狱中服刑已满 12 以上,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6以假释的方式提前附条件释放。相对之

13、前提到的第一类罪犯而言,以假释方式走出监狱的罪犯所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他们的组成更为复杂、受监狱的影响更大、重入社会的难度更大,因此,社区矫正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帮助他们,顺利渡过不适应期,为融入社会提供制度支持,然后再来考虑惩罚问题。这种观点也印证了司法实践工作者的看法。2004 年,笔者前去北京市某试点区县参观社区矫正的实施状况,司法局工作人员就提出假释罪犯受刑罚惩罚的印迹最为明显,属于五类人中最好管理的犯罪人类别。 最后,有必要指出的是,必须强调社区矫正的惩罚性。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是指社区矫正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社区矫正是在确认个人实施犯罪后,由审判机关和其他一些有权国家机关判处和采取的

14、刑事制裁措施,体现了刑法的否定性和谴责性。社区矫正惩罚性主要针对犯罪人,基本内容包括:社区矫正对象要服从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和行动受到一定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不能行使一些权利;履行一些法定的义务;承受违反监督管理规则、违反义务所带来的惩罚性后果。 虽然社区矫正对犯罪人(社区矫正对象)的限制较少,尤其在人身自由方面限制更少,对犯罪人的惩罚性也较轻微,但是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类刑事制裁,不能和其他制裁,如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等等相互混淆。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通道:社区的良好发展 社区这个概念在今日中国人的生活中已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在普通人眼中,社区就是一个地方,一个我们日常生活的地方。但

15、是事实上,社区的内涵更为丰富。有时候,它代表着我们与其他人、其他地方的关系,有时候,表明一个利益关系,还有时,反映一种情感:进入自己生活的社区就如同回到家里一样等等。 7社区的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提出,1887 年他在社区与社会中首次使用这个术语。腾尼斯认为,社区是这样一些联系和联合体,在这些联合体和联系中占优势的是自然的关系(情感的),而且这些联系和联合体的结合是以共同的亲缘血缘为基础的。12腾尼斯对社区的考察角度是由人的意志、感情和人际关系的角度来考察的。腾尼斯以后,随着西方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人们纷纷涌进城市,许多传统的东西被打破、被丢弃,城市人口的高流动性和异质性,致使人

16、际关系淡化、感情淡漠。这种状况使得城市居民越来越远离腾尼斯所描绘的以情感为基础的社区。另一方面,工业化和大量的新增人口,造成现代都市内部逐步形成了一些个性鲜明的人口居住区和功能性区域,例如商业区、富人区、平民区等等。但与此同时,工业化条件下的居民极其渴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流和关怀,需要社区认同和社区参与。 社区这个概念的发展是同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城市社会发展同步的,社会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社区这个概念。1981 年,居住在美国的华人教授、社会学家杨庆堃统计发现,有关社区的概念已经增加到 140 多种。13如此繁多的定义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社区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当然,我们在社区矫正的范围内研究社区,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和社会学关于社区的研究具有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首先就在于我们并不渴求给社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只是归纳出社区的一般特性,以及在社区矫正这个前提下“社区”的一些特征: 社区作为居民生活的社会共同体,通常包括四个基本要素,即地域、人口、组织机构和文化。 (1)地域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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