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区中的法律与秩序——乡镇作为分析的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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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乡村社区中的法律与秩序乡镇作为 分析的单元内容摘要:法律在农村的实践表现形态是多学科关注的焦点,文章通过立足于乡镇这一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的重要单元,提出了与已有立足于文化、组织、个体不同的分析路向,认为乡镇作为一个秩序从的集结点,避免了研究过程中的诸多层次谬误问题,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乡镇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时空,最为充分的展现了结构与个体的复杂互动状况,成为观察乡村中法律与秩序的一个恰切单位,也为展现乡村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提供一种系统和崭新的认识价值。 关键词:乡村社区 法律乡镇 20 世纪以来,变迁与转型几乎成为中国社会诉述的一条主线,由于特殊的历史机缘和现实状况,中国的乡村

2、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国家社会的话语背景下,学术界对于这一论题的讨论纵深拓展,乡村及其治理逐渐成为一个公众话语,乡镇作为国家与农民直面遭遇的层面,是政治学研究历来着墨最重之处,因而也是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一个极佳窗口,但在法律社会学研究中,乡镇作为一个分析单元还没有到很好的重视,目前的研究大多要么集中于极为宏大的文化角度,进行跨文化法律比较与法理层次上的争论,要么则偏执一端,关注于极为微观的某一单位或者个体层面,而两者之间的巨大空间被悬置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正如布莱克所说,社会学的法学将与古代和原始部落法学相似,以社会因素作为思考问题的核心。i如果真如强世功所说,并不存在实体性的国家,有的

3、只不过是2种种微观策略性权力关系下形成的“权力技术”和“支配策略”所显示出来的“总体效果”的话(强世功,1998),ii那么,乡镇的确是我们洞悉乡村社会中法律真实图景的一个适宜的研究单位。这正构成了本文写作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所欲探究的是,作为某种象征性更兼具实践特性的法律,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层面上将为我们理解中国社会展开怎样一幅图景,进而对我们理解在法律的文化解读和法律的个体认同这样一个广阔异常的巨大空间里扮演怎样一个具象。当然,本文无意于展示中国整体乡村社会中法律的图景,至多是展示一种切口或者观察的角度,更多的学术指向则在于探讨一种观察乡村社会中法律的分析单元。 这样一种认识的完成,我们认为可

4、以初步从两个方向来靠拢,即作为个体的农民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对包括法律在内的调解资源是怎样选择的,回答那些资源是最有效的?可能的?解决的后果(并非一次性的交易)。同时,每一个个体总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时空中,对个体选择有着直接影响的客观资源状况成为我们考察的另一方向,正如费孝通所说,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是概然性的,必须是具体的社区,因为联系着各个社会制度的是人们的生活,人们的生活有时空的坐落,这就是社区。每一个社区有它一套社会结构,各制度配合的方式。因之,现代社会学的一个趋势就是社区研究,也称作社区分析。 ”iii也正如萨克斯所说,社会学所面对的实践是任何野心勃勃的分析都难以洞察彻底的,在研

5、究中选择二这个如此危险的数字更是要冒更大的风险,但是作为一种探索性的研究设计,也只能成为一种知其不可而为之的试验了,毕竟真正的科学是在承认分析的有限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保留实践的面貌,哪怕是自己分析不仅不能穷尽,甚至面临挑战的部分。iv 而最为重要的是,理论与现实属于两个不同的场域,遵循着不同的逻辑, “现实3有自己的品格,中国的现实更有自己的特点,它并不受理论的束缚,它会刺激我们的想象力,帮助我们解决难题,甚至改变我们的想法。 ”v而“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 ”vi 一、乡村社会秩序中的法律 秩序问题是社会科学一个古老的问题,而转型中的中

6、国,秩序问题更显尤为紧迫, “秩序情结”是我国民族传统的一种深层心理状态,即使在当代中国的年轻一代里也是存在的。vii法治话语的流行也从一个层面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的渴求(苏力,1997)。秩序是我们介入分析的基本背景所在,从秩序的方面看,法律是人们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自我帮助、逃避、协商、私了、忍让都是处理纠纷的方法。法律只占其中的很少一部分。但是,社会学的研究发现所有这些手段从使用暴力到闲聊都与法律有一个共性:具有社会性。viii而从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来看,1840之后的中国社会已然相继卷入了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进程之中,转型成为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必然的,社会秩序将面临着时时处处的挑战,这是一个失

7、范与控制并存的特殊时代。对外,西方的强势文化以无可喘息的机会将古老的国家拉入了全球化的盛宴之中,文明的冲突(亨廷顿)似乎一触即发,突发的文化震惊和文化自卑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形形色色的真伪文化比较铺天盖地,国家意义上的文化被深深打上全球化的烙印;对内,在城市的现代化飞地之外,广阔的乡土社会依然按照自身的逻辑存在于变化着,发生着的变化虽然尚不足以使它消逝,但在变化了的历史条件之下, “乡土社会”的轮廓依然清晰可辨,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我们下面将要考察的问题的背景。ix可以说,在当代中国,其独特的融古今中外为一体的复杂性的确比任何一个时代都为令人费解。 4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至少有以下这样几个层次是秩序

8、讨论的基本介入点。 文化是维系秩序形成的深层因素,文化解释也是法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视角,文化是意义的构架,人类用它来解释自己的经验,指导自己的行动;社会结构是这些行动所采取的形式,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网络。因此,文化和社会结构是对同一现象进行的不同的抽象,一个是从社会行动对行动者具有的意义来看待行动,一个是从社会行动对某一社会系统之运转起的作用来看待行动。x抽象的社会结构则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在社会中我们更为惯常地把团体看作构成了秩序的基本单元。团体的重要性在于它拥有组织和权威,在于它具有创制、实施和维护规范的能力。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首先关注乡村社会的组织和团体。事实上,探究乡村社会的法律与秩序,

9、我们最先看到的也往往是那些与乡村社会组织和团体有着密切关联的社会规范。文化通过团体实现对个体的社会化,实现秩序在个体与主观层面的确立。 从治理的传统上看,中国社会一直被认为是一个人治社会。从大传统上讲是礼治社会,从小传统上讲是“权治”社会,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主要是民间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法治化,大量蕴涵西方传统的国家法律势必与中国的民间规范在互动中产生冲突。从小传统看,我国法治化的目的是实现从政府权威向法律权威的转换,从大传统看是实现从民间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转换。xi对于乡村社会而言,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外在或外来变量。法律是作为一种外来力量侵入社会生活的,是一种必须计及的意外

10、事件,也是对自发的社会关系的强制和控制而不是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表达。xii由于乡土社会的依然存在,我们的政府所致力推进的“法治”建设进驻乡间后,事实证明将被顽强的地方性知识所逐5渐同质化,并在这种知识支撑下“有效”运作。我们所讨论和关注的问题,正是在法律与乡土社会之间的关系背景中展开的。 更为重要的是,将法治的进程放置在中国整体社会转型中来看得时候,实际上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解释的逻辑,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法治(而不是局部的和暂时的有序)只有在这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转型并大致形成了秩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法律本身并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 ”xiii然而,这一议题的开始是从几个不同的方向展

11、开的,文化的分析在全球化所带来的时空压缩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刻画并趋于滥觞,我们虽法的文化解释中受益颇多,但并不沿着这样一条路径前行,而是努力发现其在社会学意义上所关注的“社会事实”层面上表现出来的基本特性,具体而言,就是依然沿着古典社会学所关注的“秩序与进步”这一颇显落伍德脉络对法律在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实然状况作一探索性的描述,并竭力发现其实践特性,我们所选取的研究单位则是中国的基层治理单元乡镇,力图在乡镇这一国家与社会、个体与组织、乡土与现代表现的最为真实的层面上,从个体和结构两个方向探讨乡村社会中的法律这一议题。 二、乡镇作为分析的单元 在后现代社会学理论的批判之下,结构与个体视角被认为

12、是蒙蔽社会现实的主客二元割裂的认知方法,但需要说明的是,从基本认知的角度来看,其仍然不失为最简明和可靠的社会研究方法之一。与我们所设定的讨论议题相紧密联系的是,我们对秩序的讨论是从历史演进和现实变化两个视角的关照下展开的,可以说,本世纪以来发生在乡村社会的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正是由国家权力深入社会基层所促成。具体说就是,国家的正式制度在进入社会基层的过程中,不但结束了乡族自6治的传统,而且逐渐地影响、改变和控制民间的非正式制度,直到将它们取而代之。而这一现实过程,在中国社会体制的末梢乡镇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乡镇是代表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具体执行者,还承担着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公共服务职能,如兴办农村

13、教育、修建乡村公路、优待军烈属、供养五保老人、兴办农林水基础设施等等。此外,还有落实计划生育国策、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治安、调节民事纠纷、组织防洪救灾、实施移风易俗、举办民间文化娱乐活动等项工作,总之,乡镇既是国家最基层的政治权力中心,又是满足农民各种需要的经济文化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 “从 20 世纪的乡村政治的百年史看,国家政权下沉是一条主线。这对于整合离散的乡村社会无疑是有意义的。尽管乡级政权建立的得失至今仍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论题,但它毕竟在乡村政治生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xiv 自然,坐落于乡镇的基层法院也成为这一末梢上敏感的观察坐标,据有

14、关资料显示,全国 3404 个法院中,基层法院就占 3007 个,法庭 15000-18000 个,基层审判人员占总数 5/6,审理调解结案数占总数 80%。xv可以看出,无论是作为国家法律的象征性代表还是作为农民纠纷的实践介入者,乡镇法庭都是最为直接和深入的,乡镇和乡镇法庭的这种特性为我们展开对乡村社会中法律的运作提供了了一个独特而极具价值的有效载体。在这样一个权力网络中进行分析的另一个深意则在于中国独特的法制化进程中的现代性因素,以及表现出来的在整个社会控制体系中的复杂性,这一点在苏力关于“送法下乡”的讨论中已经得到充分的显示,现代法律在中国的兴起是与国家政权建设的联系在一起的,同样,乡村

15、社会的调解实践和“送法下乡”的实践是处在同样的“层”中,调解和“下乡”一样成为重建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权力支配关系的努力。xvi 7选择乡镇作为研究的单元,还有着这样一些理论与实践上的考量:1,以规范团体而非规范本身为分类标准研究乡村秩序,是因为规范是附着与各种有形的团体与组织,可以在社会事实的视角下得到更为充分的研究;2,规范附着于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而团体则由于其相对有效的边界问题保持着较为专一的调解领域;3,各种团体在社会整合的网络中居有不同的位置,从而影响其效能的发挥;4,个体对规范的选择建立在合理性(说法与算数)而非最优性的基础上。 如果沿着法律社会学展开的一般路径,从个体纠纷的解决开

16、始,我们可以基于以上的讨论大致绘制出一张乡村社会中的秩序网络。强世功更进一步地把这一论题展开在关于调解的研究中,认为只有在“法律的治理化”背景之下,才能理解我们的法律在整体上的治理风格导致了调解成为法治与治理之间的最佳的过度地带,因此, “通过合同的治理”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调解来完成的,同样,傅华伶所分析的“治安承包”也只有在这种背景之下才能获得理解,正是这种“治理化的风格”,导致了“私法关系”的“公法化”,郭丹青对中国合同活动中的调解的理解,以及苏力对那起民事调解案的分析都触及到了这个关键的问题。xvii 可以发现,维持着乡村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已经变得极为复杂,在转型期社会失范的情况下,这一网络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特点,黑社会甚至成为秩序维持的根源之一,有些地方的黑社会老大很有威信,老百姓有了纠纷愿意找他们去摆平,他们找到双方当事人调解,提出一个据说是比较公道的解决方案,如果一方不接受方案或接受了并不履行,就是不给调解人“面子”,就有可能遭8到报复,所以这些老大解决纠纷的效力很高x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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