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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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 的重新解读(上)【内容提要】高利贷习俗的生命力非常顽强,能够超越不同社会形态而存在。它是长期相沿、为广大民众反复使用的高利贷习惯,本文特指私人、店铺借贷中超出社会认可、对债户非常苛刻的借贷利率习俗。从 20 世纪上半期华北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资料来看,此习俗花样繁多,大致可划分为加大利、先扣利、多算日期、粮钱互折、粮食与粮食及其他实物的互折等六类,由此可见高利贷习俗类型与模式的共性和表现形式的差异性。其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主要是因为除了高利贷,农民没有其他更多的融资办法,而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剂生活中所遇到的资金或实物的不足。如果不考虑这一社会经济基础,只

2、用政治干预的办法予以取缔,则会导致民间社会秩序的紊乱。 【摘 要 题】现代史专论 【关 键 词】高利贷习俗/20 世纪上半期/华北/长江中下游 【正 文】一在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不可或缺的融资行为。民俗起源于生活,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一样,借贷活动也折射着浓厚的民俗气息。所谓高利贷习俗,笼统说来,就是长期相沿、为广大民众反复使用的高利贷习惯。民俗学家乌丙安依照同类题材和内容的密切相关性,将民俗分为 12 个系统、48 个系列,(注:乌丙安:民俗学原理,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9 页。 )但我们从中看不出借贷或金融习俗的归属,究竟划为何类,尚须研究。就其运作的具

3、体过程而言,2高利贷包括借贷关系的主体即借贷当事双方、借贷的信用方式、借贷期限、借贷利率、借贷的偿还等环节,由此构成高利贷习俗的链条。这种借贷之所以成为高利贷,最能体现本质的内容是其高昂的利率,所以本文阐述的核心是高利贷利率问题。何谓高利贷?迄今为止,这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关键是很难做出一个科学的量的规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出的定义为“可以把古老形式的生息资本叫做高利贷资本”。 (注:马克思:资本论第 3 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 年版,第 675、671 页。 )这一定义显然过泛,与西欧中世纪的高利贷概念没什么区别,即只要是有偿借贷,不管量的大小,都属高利贷。不过,从马

4、克思的具体论述来看,高利贷资本的本质特征是重利剥削,它不仅占据了债务人的全部剩余劳动,甚至还占有一部分必要劳动,使其精疲力竭,每况愈下。20 世纪 80 年代末,有的中国学者仍然只是依据马克思的定义,而不是具体论述,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传统借贷都属于高利贷。 (注:刘秋根:试论宋代官营高利贷资本,载河北学刊1989 年第 2 期。 )这一对传统借贷形式不加任何区分的观点,当然更有泛化高利贷之嫌。按此界定,民间私人借贷、店铺借贷、典当业借贷、钱会借贷等传统借贷形式都可以归属高利贷范畴,实际上不同类型的借贷,运作方式及其性质并不相同,必须根据具体问题而有所区别。例如,典当业是一种以动产抵押为主的传

5、统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高利贷行业,但近年有的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将典当业划为高利贷非常片面。 (注:马俊亚:典当业与江南近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辨析,载中国农史2002 年第 4 期。 )笔者认为,完全否认典当业的高利贷现象也不客观,但由于经营成本较高,确非以往人们想象的那样严重,总体说来利大于弊;至于钱会,完全是一种多人集资和借贷的互助组织,根3本不能算高利贷;而私人借贷和店铺借贷的情况较为复杂,其中亲友之间的无息借贷和低利借贷不能说是高利贷,民间所谓高利贷是超出社会广泛认可的利率。前几年,笔者在博士论文中,鉴于高利贷利率的概念难以界定的情况, “姑且参考国民政府的提法,以超过年利

6、20或月利 1.67就算高利贷,这实在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注: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2 页。 )现在看来有取巧之嫌。其实,不仅南京国民政府对此有过规定,革命时期的也颁布和执行过有关规定,如抗战时期规定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 10或 15。同样是权力规定,为什么仅以国民政府的规定为标准?显然并未表明充分的理由。无论如何,两个政权的规定都大大低于社会认可的利率,而是否高出这一规定就算是高利贷,则不能轻下断语,因为政府规定与社会经济基础的距离经常很大。基于以上理由,本文所述高利贷习俗,并非泛指所有传统的民间借贷,也不是社会认可的借

7、贷利率,譬如旧中国物价平稳时期,通常借钱月利为 3 分,粮食借贷年利率为 7 分,而是特指私人、店铺借贷中超出社会认可、对债户非常苛刻的借贷,此属社会陋俗。我认为,这或许是一个能够反映民间真实生活世界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 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对民间借贷有泛化高利贷的倾向,而今却又有淡化乃至否定高利贷的论调。此一判断也属极端,均不足取。在近代乡村,尽管民初以降有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现代金融机构的出现和发展,但传统高利贷仍是十分重要的融资现象,所以对此问题的研究有着相当的历史价值。而从另一角度而言,由于以往民俗学界对此探讨尚属空缺,所以又有重要的民俗学价值。近些年来,笔者主要研究

8、 20 世纪上半期华北和长江中下游乡村的4信贷问题,兹即以这些地区的调查资料为中心,对高利贷习俗作简要讨论。二与“现在的”民俗不同, “历史的”民俗资料很少记载民俗生活的全部动态过程,它保留的主要是民俗事象、民俗文化和民俗符号,民俗主体基本被悬置起来。 (注: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3、153 页。 )高利贷习俗也是如此,资料文本极少记录借贷双方讨价还价的具体细节,而是主要表现或抽象为借贷习俗的类型。在此限制下,要复原民俗生活的整体是不可能的。一如法国历史学家勒华拉杜里的名著蒙塔尤,所用宗教裁判所审判资料可谓丰富至极,但他仍然表示“在民俗这个领域里

9、, 复原只是一种幻想。 ”(注:法勒华拉杜里:蒙塔尤,许明龙等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第 594 页。 )所以,本文所介绍的主要是高利贷习俗的事象、模式,通常为民间俗称的种种名目。此习俗花样繁多,不胜枚举。据统计,江西乡村的高利贷习俗有 23 种名目。 (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等编:1949-195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7 页。 )由于同名不同义、同义不同名者较多,要想准确地分类是很难的。这里仅就借贷方式及其利率的不同特点,粗略划分为以下六类:第一类:加大利这种高利贷直接表现为借贷利率的高昂,在借贷关系中颇为

10、常见。钱债有“大加”利之说,如山西黄土坡村称“大加一”,即月利 10 分。 (注:宏流:地主剥削式样,载晋绥日报1947 年 3 月 30 日。 )太行山区乡村又称“老一分”、 “十利”,即借 1 元,月利 1 角,10 个月本对利。甚至有“加十五”、 “大加二”的,即 10 个5月期限,利钱高至 150-200。 (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辑,中国财经出版社 1990 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 页。 )江苏嘉定县有“日拆利”,每元每日加利 1.2 或 1.5 角。 (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

11、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 83 页。 )粮债也有加大利的各种名目。如山西兴县有“冬五升夏三升”之说,即春借冬还,每斗以 5 升行息。如冬季不能偿还,至来年夏季再还,每斗又加 3 升利。 (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 年印,第 834、857、824 页。)芮城县称“放伙帐”,借麦 1 石,加利 4-8 斗不等。 (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 年印,第 834、857、824 页。 )河南开封、偃师等县称“揭麦帐”,如年底借麦 1 斗,麦后还麦一斗二三升。 (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辑,三联书店 1957 年版,第 547 页。 )

12、河北赞皇县称“加五利”,亦名谷利,即借粮 1斗还 1 斗半,且须“尖还”,即平斗借尖斗还。 (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辑,中国财经出版社 1990 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 页。 )江苏常熟县有“粒半”、 “粒六”、 “粒七”乃至“粒八”,即指 5 分利、6 分利、7 分利和 8 分利。 (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 217、20、61、439、47、61、140、216、439 页。 )浙江丽水县有“对合利”,7 月借 9 月还,利为本的一倍。 (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

13、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1952 年印,第 30 页。 )安徽滁县有“四撞十”,春借 4 石稻,秋收时连本还 10 石。 (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 年印,第 99、150、99、35、99、208、109、35、50 页。 )再就是利滚利、驴打滚与印子钱,它们成了一些地区高利贷的代名词。“利滚利”,即届期不还,以利作本,重计利息,逐期滚算,利息学称作“复利”,是6债主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河北称为“臭虫利”,形容其繁殖过速。 (注:田文彬:崩溃中的河北小农,引自天津益世报1935 年 4 月 27 日。 )山西称“驹子生息”、 “羊羔生利”、 “黑驴打滚”

14、(注:刘大钧:我国佃农经济状况,上海太平洋书店1929 年版,第 55 页;崔哲:“相财主”杀刮农民的“奥妙”,引自晋绥日报1946年 7 月 26 日;宏流:地主剥削式样,引自晋绥日报1947 年 3 月 30 日。 )等,与臭虫利的意思是一样的。在江苏青浦县称“母子债”,到秋收不能偿还利息,就重写借据,将利作本,利上滚利,如借对本利 1 石,次年不还,第 3 年就还 4 石。 (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 页。 )安徽宣城县称“放月利”,一般月利 3分,每月利上滚利,一年后可滚至 5 倍。 (注:华东军

15、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 年印,第 99、150、99、35、99、208、109、35、50 页。 )湖南临湘县,每元每日利息 1 角,满 10 天即算复利,如此计算,借洋 1 元,1 个月须还本利 8 元。 (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 1933 年版,第1125、1124、1125 页。 )“驴打滚”,在有的地区,意指利息为本金的 1 倍,如太行山乡村就有这样的借贷习惯,借 1 元还 2 元,又称“轱辘利”、 “梯梯利”。 (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辑,中国财经出版社 1990 年版,第1361、1326、13

16、61、1326、1361、1360、542 页。 )但通常含义是,届期不还,利息加倍,是一种比利滚利更为苛刻的复利借贷。在河北丰南县,这种借贷以一年为期,利息为 50,如到期不还,就利息加倍。 (注:丰南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丰南县金融志初稿,1989 年印,第 5 页。 )在河南新郑县,则以一月为期,利率 4-5 分, “如过期不还,则利率即按数学级数以增加,成为最厉害的复利!”(注:卢锡川:新郑县唐河7农村的调查,载河南大学农学院委刊第 1 卷第 3 期,1930 年。 )在河北赞皇县,将“到期不付利,利加一倍”的情况,又称“大加一”。 (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辑,中国财经出版社 1990 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 页。 )天津郊区,称“倍倍钱”。 (注: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上,商务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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