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可研内容深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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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ICS 27.10027.100 P P 6161 备案号:备案号:J805J8052008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 DL/T 53752008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 容 深 度 规 定Regulation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feasibility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2008200806060404 发布发布 2008200811110101 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发布DLDL/T 53752008I目目 次次前言 .I

2、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总则 .3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64.1 总论.64.2 电力系统.64.3 热负荷分析.84.4 燃料供应.84.5 厂址条件.94.6 工程设想.154.7 烟气脱硫与脱硝.204.8 环境及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234.9 综合利用.244.10 劳动安全.244.11 职业卫生.244.12 资源利用.254.13 节能分析.264.14 人力资源配置.264.15 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建设进度及工期.264.16 投资估算及财务分析.274.17 风险分析.284.18 经济与社会影响分析.294.19 结论与建议.29DL/T 537

3、52008II5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326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 .35条文说明 .37DL/T 53752008III前前 言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4 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改办工业2004872 号)的要求进行制定的。本标准在总结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 DLGJ 1181997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使用经验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对火力发电厂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编制的。本标准颁布实施后,DLGJ 1181997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废止。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负

4、责起草单位: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秋野、黄宝德、陆国栋、武一琦、徐海云、贾成、赵敏、曹理平、朱京兴、邓南文、王予英、王宏斌、张琳、何肇、余乐、魏兴民、陈慧慧、葛四敏、雷雪琴、张力。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DL/T 5375200811 1 范范 围围本标准规定了编写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编写深度及程序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DL/T 537520082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

5、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84 电力工程水文技术规程DL/T 5158 电力工程气象勘测技术规程DL/T 5375200833 3 总总 则则3.0.1 为了在发电厂建设中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规范发电厂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结合发电厂工程

6、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3.0.2 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一个重要阶段,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研报告。可研报告是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基础,是项目单位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本标准是编制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的重要依据。3.0.3 发电厂项目建设应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积极采用可靠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采用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保的方案。3.0.4 可研报告的编制应以近期电力系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研报告。3.0.5

7、 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 3 年尚未核准的项目,应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并编制补充可研报告。3.0.6 编制可研报告时,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的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承诺文件,并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签订的协议或文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设计单位应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工作。3.0.7 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可研报告编制时,应明确其中一个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原始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和归口DL/T 537520084负责,并负责将各外委单项可研报告或试验研究报告等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的适应性经确认后归

8、纳到发电厂可研报告中。3.0.8 可研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1 论证建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 新建工程应有 2 个及以上的厂址,并对拟建厂址进行同等深度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3 进行必要的调查、收资、勘测和试验工作。4 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利用与拆迁补偿原则及范围和相关费用、接入系统、热负荷、燃料、水源、交通运输(含铁路专用线、码头及运煤专用公路等) 、贮灰渣场、区域稳定及岩土工程、脱硫吸收剂与脱硝还原剂来源及其副产品处置等建厂外部条件,并应进行必要的方案比较。5 对厂址总体规划、厂区总平面规划以及各工艺系统提出工程设想,以满足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的要求。对推荐厂址应论证并提出主机技术条件,以满足主机招标的要求。6 投资估算应能满足控制概算的要求,并进行造价分析。7 财务分析所需的原始资料应切合实际,以此确定相应上网参考电价估算值。利用外资项目的财务分析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技术经济政策。8 应说明合理利用资源情况。进行节能分析、风险分析及经济与社会影响分析。3.0.9 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接入系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铁路专用线(或码头) 、工程测量、水文(气象)勘测、岩土工程、水文地质详查、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部分的可研报告或专题报告,并按程序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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