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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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39.392 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简称“联用车” )的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联用车。 2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GB 7956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4 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6245 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1334 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GB 1496 机动

2、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3181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6969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9019 压力容器公称直径 GB 9417 汽车产品编号规则 GA 39.1 干粉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JB 787 汽车 标牌 JB 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3689 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 4019 汽车驻车制动 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车驻车制动 试验方法 JB/Z 11

3、1 汽车油漆涂层 JB/ZQ 3011 工程机械 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ZB T50 001 专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ZB T50 003 专用汽车 道路试验方法 ZB/T T50 005 专用汽车 用途特征代号 3 术语术语 3.1 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离合器与变速器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2 传动轴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传动轴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3 尾端式功率输出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2-05-27 批准批准 1993-05-01 实施实施 GA 39.392 安装在变速器尾端的功率输出装置。 4 型号型号 4.1 联用车的型号编制应符合 GB 9

4、417 和 ZB/T T50 005 的规定。 4.2 联用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备主参数用灭火剂总装载 量(千克)除以 100 表示。当灭火剂总装载量不小于 10 000 kg 时,允许用三位 数表示 。 4.3 联用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型号标记示例: 震旦消防设备总厂生产的联用车,车辆总质量为 17 260 kg,灭火剂总装 载量为 4 500 kg,其型号为:ZDX 5170 GXFPF 45。 5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5.1 总则 5.1.1 联用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联用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

5、 或进口的汽 车底盘,并符合 GB 6244 的规定。 5.1.3 联用车消防泵、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干粉炮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 型鉴定,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5.1.4 联用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 GB 7956 的规定。 5.2 整车 5.2.1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联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 试验方法按 6.4 条规定进 行。 5.2.2 联用车总成及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制件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 b 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检部 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c

6、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原材 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5.2.3 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 GA 39.392 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 GB 7956 第 2.1.2 条的有关规定。 5.2.4 乘员数 联用车的乘员数为 38 人 (包括驾驶员) , 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质量按 75kg 计。 5.2.5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 GB 7956 第 2.1.3 条的规定。 5.2.6 制动性能 5.2.6.1 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 GB 7258 第 4.13 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6.5.1 条规 定进行。 5.2.6.2 驻

7、车制动性能应符合 JB 4019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6.5.2 条规定进行。 5.2.7 防雨密封性能 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 GB 7956 第 2.1.5 条的规定。 5.2.8 可靠性 可靠性应符合 GB 7956 第 2.1.6 条的规定, 其试验行驶里程分配方法按 6.6 条 规定进行。 5.2.9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驾驶室、乘员室内噪声级不大于 85 dB(A) 。其测试方法按 6.7 条规定进行。 5.2.10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5.2.10.1 所有铸件表面应光洁,不允许有砂眼、疏松、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 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5.2.10.2 焊接件应符合 JB

8、/ZQ 3011 的有关规定。 5.2.10.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应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松动、 偏斜等缺陷。 5.2.10.4 连接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5.2.10.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经镀锌、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理。 5.2.10.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 JB 2864 的规定。 5.2.10.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 面轮廓度在 1 0001 000mm2的范围内不大于 4 mm;在 500500mm2的范围内 不大于 3 mm。 5.2.10.8 乘员室、水罐、液罐、水泵房

9、与底盘连接应牢固可靠,其纵向中心平 面与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其误差不大于 6 mm。测量方法按 6.8 条的规 定进行。 5.2.11 表面质量要求 5.2.11.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须防腐蚀处理。 5.2.11.2 车身外表基色为 GB 3181 的 R03 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漆层质 量应符合 JB/Z 111 的规定。 5.2.11.3 整车外表面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不应涂漆的外露面不 允许有油漆。 5.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5.3.1 发动机冷却系统应符合 GB 7956 第 2.1.7 条规定。 5.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

10、要求: GA 39.392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 GB 7258 第 9.9 条的规定。 b 燃油箱容量须满足联用车续驶里程大于 300 km。 c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5.3.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 裸露电器接头、 橡胶制品, 距燃油箱 300 mm 以上。 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5.3.4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 GB 7956 第 2.1.8 条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档。 5.3.5 功率输出装置应优先采用夹心式、传动轴式或尾端式。 5.4 乘员室及车厢 5.4.1 乘员室和驾驶室可合为一室,若乘员室与驾驶室分隔,应有通话

11、措施。 5.4.2 乘员室内装饰不得出现皱松、结合不牢、撕裂等缺陷。 5.4.3 乘员室地板上平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 1 300 mm。 5.4.4 乘员室地板应平整,并有防尘措施。 5.4.5 乘员室座椅应布置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座位间距:同向不小于 760 mm;面向不小于 1 300 mm(均为两靠背前面 下端之间的最小距离) 。木条椅面的木条间距应小于 5 mm; b 座垫上表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 960 mm; c 乘员乘座须有安全措施。 5.4.6 乘员室顶窗应启闭方便灵活,关闭后应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得自行启闭。 5.4.7 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

12、下的攀登装置,车顶部应采取防滑措施,且能使水 自然流下。 5.4.8 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装夹可靠,取用方便,且有排水措 施。 5.4.9 乘员室及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启闭,门缝 须平直均匀; b 铰链门应有限位器;乘员室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 75,器材箱门最大 开启度应不小于 90; c 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启至门的总宽; d 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启和下落; e 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可靠,操作轻便。操作部位的上启式门其开 启高度应不低于 1 750 mm(距地面高度) 。

13、 5.4.10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不得出现升降不到 位,自行下落或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5 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5.5.1 消防泵 5.5.1.1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 GB 6245 的规定。 5.5.1.2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应合理。其参数见附录 A(参考 件) 。 5.5.1.3 消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水口进水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装有盘管式吸水 管的消防泵除外) 。 GA 39.392 5.5.2 水路系统 5.5.2.1 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 GB 7956 第 2.2.1.1 和 2.2.42.2.7 条的规定。 5.5.2.2 消

14、防泵吸水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时,须在车辆两侧均设吸水口,单侧吸 水口不得超过 2 个,消防泵吸水口处应设过滤网。 5.5.2.3 消防吸水管最大通径、出水管通径和数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消防泵额定流量 L/s 吸水管最大公称通径 mm 出水管公称通径 mm 最少出水口 个 30 100 2/2 40 125 50 2/4 60,80,100 150 80/65 4/6 5.5.2.4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应符合 GB 6969 的规定。 5.5.2.5 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压零部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 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 1.5 倍,试验方法按 6.9 条规定进行,不得出现

15、破裂、渗漏 和残余变形。 5.5.2.6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须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 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 1.1 倍,试验方法按 6.10 条规定进行,管路 各处均不得发生渗漏。 5.5.2.7 在消防泵及水路系统的最低处,须有放余水装置。 5.5.2.8 水罐至消防泵的进水管路应能满足泵的额定流量和压力。 5.5.3 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磨合期的联用车,其水力性能参数及试验方法见附录 B(参考件) 。 5.5.4 水罐 5.5.4.1 罐须用抗腐蚀材料制成或内表面经防腐蚀处理。钢制罐在交付使用五年 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 复合材料罐在交付使用十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 渗漏。 5.5.4.2 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经 20kPa 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 得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试验方法按 6.11 条 规定进行。 5.5.4.3 罐内须设液位指示器及溢流装置; 罐底部须设置排污口; 容量大于 2000L 的罐应设防荡隔板。 5.5.4.4 罐的顶部须设入孔,口径不小于 400 mm。 5.5.4.5 罐的容量允差:容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L 时为2;容量在 12 000 L 以下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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