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生权利的内涵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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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学生权利的内涵与保障机制论文关键词:学生权利 学校教育 权利内涵 保障机制 论文摘要:学生权利是学生作为学校中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其它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者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基本原则和依据,也是学校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学校作为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基本机构亦享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权。本文试图界定两者的内涵及其关系,并找出学生权力的保障机制。 人们往往有一定的偏爱,尤其是涉及到自身权利的行使和利益时。长期以来人们在处理管理者的权利与管理对象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时往往片面强调学校作为管理者的权利,而在某种程度上侵犯或削弱了作为学校主体的学生的基本权利。其实

2、,学校是为学生服务的,学生是其存在的根本,学校的一切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具有为学生服务的意识和思想。学校不仅要“传道,授业,解惑”,而且要培养学生强烈的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和民主精神。不在于学生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实践自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一种精神和意识,因为现在正在进行的学校教育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来社会.的发展状况。我们以认识、协调学校教育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为基点、以最终提高和促进学生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为目的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力求推动这一间题的研究和解决。 一、学生权利的新内涵 学生权利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也是一个变化发展着的概念。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内涵。在古

3、代强调“师道尊严”,学生学习先哲的经典著作,老师也是照本宣科。这一时代的教育带有浓郁的宗教主义色彩和个人崇拜色彩。同时教师大多又是政府官员,他们往往只强调自己的权利主体,而忽略了学生的基本权利。门徒对老师2有义务绝对服从,甚至为他“赴火蹈刃,死不旋踵。 ”直到近代西方的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如爱弥尔、卢梭、孟德斯鸿等著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为武器向中世纪的封建神学发起了猛烈的攻击,他们从人权的角度特别是从人的自然权利出发论述了受教育者的权利。还有托马斯,莫尔、马丁路德、加尔文等从宗教教义的角度上阐述了人的受教育权利,提出了受教育权利平等的愿境。17 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国家

4、近代教育制度的建立,使受教育权利由一种天赋人权羽化为一种公民权利和法律权利,使受教育由一种特权升华为公民的一种平等的权利,并为之提供法律保障,使教育民主与平等思想深人人心。现代学生权利作为一个复合概念,他们既拥有社会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政治权利的选举权和言论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中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社会经济权和文化教育权等;同时现代教育理念已认识到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体拥有的基本权利,如参与学校管理权、学生自治权、团体组织权、参与课程内容与计划权、参与教学与教育评价权等;现代学生作为学校产业的消费者亦应拥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等。学生已不是单纯的被管理者,他们拥有广泛的权利,他

5、们是公民权、主体参与权和消费权集一身的特殊群体。 二、关于学校教育权利的认识 学校作为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教育机构,它的根本任务就是组织和实施教育与教学活动。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同时学校亦拥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3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

6、经费等基本权利。 学校教育管理权体现的是一种公权力,体现了自愿性与强制性的结合,是学校对其内部事务进行自由处理的裁量权。但这种特殊的权力并不能侵犯或削弱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依据一定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权,它有权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本校事务进行管理。有的学者认为,学校教育管理有如下四个特征:是赋予学校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学校内部管理享有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具有天然的一般合理性;涉及的范围较广。但这些特征有的还是值一得商榷,如学校教育的公权力它并不完全具有强制性,它体现了较大的自愿性。学校与学生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教育以学生的自愿为前提,没有学生的自愿参

7、与,学校的教育管理权就无法有效行使。 三、学生权利与学校教育权利的关系 如何认识和处理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实现二者互动与和谐的前提与基础。 “看来最好是把其作为一种职业关系来考虑,其中学生是当事人。 ”可是在历史上,学校总是把学生家长而不是学生本人看作是当事人,把家长当作学生的代理人,结果这些院校把自己又放在家长的位置上。但是由于现代的学生比过去成熟多了,并且家长也更加放任。随着教师和管理机构在学生个人方面的法律和道德责任逐渐减少,一他们就越来越把学生严格的当作当事人来看待了。给学生以学校的成员地位。学生必须被“吸收”进学校和学院。在这里,成员身份就构成了学术界的“公民”地位(拍森斯,1968)

8、。 学生权利与学校教育权利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学校拥有一定的管理权是实现学生权利的基本保障。学校则是学生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如果学校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教育权,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教育权利和义务,那么学生的教育权利4也无法具体落实。 四、学生权利与学校教育权利冲突的表现 学生权利与学校的教育权利在现实中往往表现出许多矛盾和冲突,一方面是因学校管理者的权利使用不当或滥用其公权力;另一方面是学校的权利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界定不清而造成的不当操作。其主要表现如下: 1.侵权行为。侵权又可分为制度侵权和行为侵权。制度侵权又称规范侵权,主要表现为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条款与学生的公民权和消费权相冲突,如

9、禁止大学生结婚;行为侵权就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发生违法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如对学生的体罚、违规收费等。 2.滨职行为。学校的读职行为虽然不像政府的读职行为那样受社会的关注,但学校的读职行为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还是相当普遍的。主要表现为学校没有质量管理意识,不注重发挥自己学校的优势和特长,缺乏品牌意识和明确的发展战略,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秩序混乱等。 3.合法权利之间的冲突。学校是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它拥有一些天然的组织和协调权,但学校和教师并不因此就拥有了掌握学生的一切权利的权力,学生作为一个人,他们所拥有的合法权利亦是不容侵犯的。所以学校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学校不应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力

10、。学生进学校接受管理让渡了一部分权利,失去了一部分自由(比如要遵守学校的一些规定),但并没有让渡其他权利,而学校擅自扩张自己的权力会:导致二者的冲突和矛盾。 五、学生权利的保障机制 鉴于目前学生权利在学校教育权利面前的弱刁、和无助,我们要协调两者关系首先要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以达到:两者均衡并和谐发展。: 51.思想保障。教育应树立起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意识。教育工作者应首先认识到学生是一切教育机构和相关人员赖以存在前提和基础,教育机构及其人员应具有服务的意识和思想。 “企业或任何组织存在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服务对象做贡献,满足其需求。 ”在学校外部,社会和国家是其:服务对象;在教育机

11、构内部,学生则是主要的服务对象。而:且,学校对社会和国家的服务质量只能通过其对学生的服务质量来体现。因此学校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这与;现在提倡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是一脉;相承的。 2.制度保障。强化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从制度上予以规范和保障。首先要更新观念,树立学生本位意识和制度设计意识。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素养和要求,而权利意识则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学校规则的制定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手段。学校规则的制定若是学校及领导的单向的命令,就会使学生丧失对规则的信任,从而弱化了学生内心对规则和权利的情感。没有大众的赞同,也就没有永久的效力。许多学生活动家就积极提倡学术和管

12、理事务方面的“参与民主”。按照杰佛逊的理论,所有政府的合法权力都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他们主张,所有与学生有重要关系的决策都应该征求学生意见(沃尔夫,1969)。 3.法律保障。仅仅思想和制度保障是不够的,他们强调自觉,而我们最有保障的是法律。法律才能强制执行。学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重视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履行其义务。如学校应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和监督机制。严禁乱收费及不合理收费,做到财务公开,合理、合法的筹集和运作资金;在后勤服务上如伙食、卫生和安全等也要依法履行其服务职责,认真贯彻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 物价法等,

13、提供充分、有效的物资和服务,一切“以人为本”,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在6教学上,通过对考勤制度、课堂纪律、作业等要求上进行主体意识培养。作为教育系统的消费者,学生要求在确定课程和教师的任命、晋升、解雇方面拥有一定的发言权。 4.执行保障。大多数时候,我们缺的不是制度,而是没有执行。我们要认真落实学生参与学校教育管理权,扩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与途径。无论在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上和执行上,或是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是在课程的设置与选择上,尤其是在学生的成绩和教学成果的评价上都要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和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发挥其个性特长,不要把学生当作考试的“联体婴儿”。要改变学生和教师是简单的评价对象的看法,学生和教师最有权力对自己的教育教学成果做出客观评价,因此学生和教师应是天然的评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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