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绿化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校园育人环境,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 xx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xx 大学绿化委员会是全校绿化工作的领导机构,主管校长任主任委员,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计财处、学生处、保卫处等管理部门为成员单位,学校绿化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的绿化进行规划,编制学校每年的绿化增殖计划和费用预算 第三条:绿委会下设办公室(与爱卫会办公室合署办公),绿委办对绿化工作进行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校园绿化保洁公司及绿化养护托管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绿化修剪、灌溉和修补,保持校园花木的整齐和美观 第四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绿化美化校园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校园绿化规划中建设、管理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要予以保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市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不准擅自占用校园现有的绿化和规划预留绿地,不准砍伐、移植毁损校园花草树木 第七条:学校任何部门,不论以任何理由(包括基建工程、死树处理等)砍伐、移植校园内的树木,必须向绿委会主任委员请示有关部门因基建等原因可能对绿地造成损坏的,必须在工程开始前与绿委办沟通,工程结束后尽快按原样进行修复并得到绿委办的认可。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绿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按规定赔偿损失,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3—5 倍或视情节处以罚款 (一)自砍伐、移植、毁损校园内花木的 (二)折花木、践踏草坪、跳越绿篱、损坏设施的 (三)往绿地内或未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的 (四)在景点、树木上涂抹刻画,在树上钉、挂、牵拉物品的 (五)基建工程对绿地造成损坏、在工程结束后迟迟不予修复的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包括进入校园内的外部人员)或负责人,除经济处罚外,校内人员还要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据有关条例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