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图书资料-厚大法考民法基础先修讲义(下)-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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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赛季厚大民法先修-张翔篇120182018 赛季厚大法考民法先修赛季厚大法考民法先修作者:厚大民法独家授课老师张翔作者:厚大民法独家授课老师张翔 微博:微博: 张翔民法张翔民法第一部分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法.1 一、单一考察与结合考察.1-2 二、直接考察与分析法律关系考察.2 三、实务能力考察.3 四、理论考察.4第二部 司法考试(民法部分)应当如何复习.4 一、以知识点的掌握为出发点,以不变应万变.4 二、对考点的掌握,必须做到“精确” ,不可不求甚解.4-5 三、注重对历年真题的分析和总结.5-6一、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法一、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法一、单一考察与结合考察一、单一

2、考察与结合考察1、单一考察、单一考察【2017-53】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 3 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 3 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 5 万元,押 3 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 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题第 53 题)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 3 人主张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

3、3 人承担连带责任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民法总则 75】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2、结合考察、结合考察(1)并列关系的结合考察)并列关系的结合考察【2017-56】2016 年 3 月 3 日,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3 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 5 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

4、,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2016 年 5 月 5 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 2000 元,应交由甲处置【担保物孳息的收取】B.因乙照管不善,2016 年 10 月 1 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C.2017 年 4 月 4 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的及时实行2018 赛季厚大民法先修-张翔篇2质权义务】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共同担保中的弃权与免责】【物权法 21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5、外。【物权法 21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 220】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物权法 194】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2)递进关系的结合考察)递进关系的结合考察【2017-5】庞某有 1 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 8000 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

6、将该自行车以 9000 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 1 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庞某与黄某:简易交付【简易交付物权变动时间点:买卖合同、质押合同生效时】黄某的黄某与洪某:占有改定【占有改定物权变动时间点:物权变动的合意达成时】洪某的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 1 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二、直接考察与分析法律关系考察二、直接考察与分析法律关系考察1、直接考察、直接考察2、分析法律关系考察、分析法律关系考察【2017-67

7、】甲、乙、丙三家毗邻而居,甲、乙分别饲养山羊各一只。某日二羊走脱,将丙辛苦栽培的珍稀药材悉数啃光。关于甲、乙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可以肯定的是:构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 82】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分析的问题是:两个饲养管理人,按照怎样的侵权责任进行赔偿?(1)是不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意思联络 + 多个侵权行为 + 一个损害后果本题:没有意思联络;两个因果关系(2)是不是直接结合侵权?直接结合:无意思联络 + 多个侵权行为 + 每个行为均可导致后果的发生本题:无意思联络、多个侵权行为、每个行为均可导致一部分后

8、果的发生(3)是不是直接间接侵权?间接结合:无意思联络 + 多个侵权行为 + 任何一个行为均不可独立导致后果的发生本题:无意思联络、多个侵权行为、每个行为均可导致一部分后果的发生思路:思路:将本题中的“损害后果”界定为“悉数啃光” ,那么本题构成“间接结合”结论结论: 【侵权责任法 1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A.甲、乙可各自通过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B.基于共同致害行为,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C.如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18 赛季厚大民法先修-张翔篇3D.如不能确

9、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三、实务能力考察三、实务能力考察1、条文运用能力考察、条文运用能力考察【2017-17】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 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 12 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 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 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D.陈小美为

10、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首先,A、B 简单:【婚姻法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 1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其次,重点在于 C、D:是否侵犯高甲的合法权益?现有条文: 【婚姻法 22】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结论:结果并不违法问题:有无侵犯高甲的“子女姓名决定权”?谁有权给子女起名字?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同事务”夫妻共同决定高甲是精神病人无法行使该权利能否由其父代理行使这一权利具有身份性

11、,不得代理2、事实判断能力考察、事实判断能力考察【2017-23】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囡(均为 4 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囡一根,小囡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B.肖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核心问题:过错,还是意外?提示:“四岁多” ;“误入气管” 。四、理论考察四、理论考察1、直接考察理论知识、直接考察理论知识【2017-1】甲

12、、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 5 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A.自愿原则【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B.公平原则【针对权利和义务的配置结果的失衡】C.平等原则【针对特权】D.诚信原则【针对不守约、恶意加害他人】2、用理论分析案件、用理论分析案件【2015-4】甲公司与 15 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 50 万2018 赛季厚大民法先修-张翔篇4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

13、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考点: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依据考点: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依据1、委托合同双方行为有孩子的意思表示父母可拒绝2、代理授权单方行为无孩子的意思表示父母无从拒绝二、司法考试(民法部分)应当如何复习二、司法考试(民法部分)应当如何复习一、以知识点的掌握为出发点,以不变应万变一、以知识点

14、的掌握为出发点,以不变应万变【2017-3】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 5000 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 “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 ”乙信以为真,以 5000 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 。 。 。 ” 命题人设计这个案情,想干什么?【民法总则 149】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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