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人的形象变迁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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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宪法上人的形象变迁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现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八二宪法制定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转型,宪法上人 的形象,也出现了变迁。一方面,个人不在依附于组织,获得了主体性格,独立、自由的 人的形象,得到彰显;另外一方面,社会转型之后,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弱者,这导致了社 会弱者范围的扩大。私法、公法和刑事法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变迁之 后的宪法上人的形象。一、宪法上人的形象法律上的人的形象(das Bild des Menschen),就是法律对人的想象和设想,即 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的形象,它决定了法律如何对人 起作

2、用。1 具体而言,法律对个人赋予权利、设定义务,鼓励人们从事一些行为,禁止 从事另外一些行为,它规定各种程序、设立各种机构和制度,使得公共生活有章可循。所 有的法律规定,无论其具体规定了哪些规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直接或者间接体现了对 人的看法:个人的本质是什么?应当保护个人不受何种危害?哪些领域应当鼓励个人自由发 挥个性?个人不应从事哪些行为?人的形象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也体现在贯穿整 个法律体系的原则以及相关哲学基础中。2 人的形象和法律之间,存在辩证关系:一方 面,每一时期对人的看法,决定了法律制度的风格和方向3;另外一方面,法律制度本身, 又影响、塑造、改变人的形象4,尤其是法

3、律的立、改、废能够直接导致人的形象的变化, 即便法律文本不发生任何变动,人们往往随着情势的变化而调整对法律的解释,这也会导 致人的形象发生变化。法律和人的形象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人的形象和法律都处于不断 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这一原理,也适用于宪法。任何一部宪法,都体现其独特的人的形象。在宪法实 施过程中,这一形象还必然发生变迁。现行宪法于 1982 年制定,当时的文本体现了一定的 人的形象。在宪法实施三十年过程中,1988 年、1993 年、1999 年和 2004 年通过了 31 个 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文本进行了诸多修改。此外,过去的三十年,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 地的变化,这使得宪法规范的含

4、义,在措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往往发生了变化。 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我国宪法上的人的形象,在过去三十年中必然发生了重大的变迁。 鉴于立法者应当遵守宪法、具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宪法上人的形象的变迁,应 当也体现为部门法上的一些变化。本文尝试勾勒宪法上人的形象的重大变迁,并考察这一 变迁在多大程度上在部门层面得到了实现。二、宪法上人的形象的变迁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一)独立、自由的人的形象得到彰显从文本上来看,在 82 宪法之下,个人是自由的。这突出地表现在宪法第二章关于 基本权利的规定中。个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

5、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等等。从 1982 年至今,宪法 第二章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除了第 33 条中增加了人权条款以外,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没有 发生任何改动。这似乎给人一种印象,即八二宪法从一开始,就确立了自由的人的形象, 而且这种形象,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宪法上自由权条款,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要结合相关 宪法条文来理解。个人的自由,以其人格上的独立为必要前提。那么,其他宪法条文是否 保障了公民的独立人格呢?在 1993 年修宪之前,八二宪法第 15 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经济。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个人仅仅以成员的身份,隶属于某一组织,而有关组织又隶属于一 个更大的组织,所有组

6、织最终隶属于国家,这意味着个人最终也隶属于国家,没有独立人 格。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权威与虔诚服从加献身的宗教关系5。个人的 非独立地位,尤其突出地表现在经济领域:计划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个人服从国家对经 济生活作出的安排,个人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其任务是服从国家的经济计划对其作出的安 排,而不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经济生活中,个人作为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组 织的成员,高度依附于其所在组织。在劳动就业、福利待遇等各个方面,个人都依赖于所 在的组织。离开了组织,个人几乎没有任何生存空间。6 总之,在八二宪法实施的初期, 生活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个人不具有独立人格,尽管宪法上规定了诸多自由权条

7、款,宪法 上的人的形象,仍然是以各种组织和单位的成员身份出现的、不自由、不独立的个人。在三十年宪法实施过程中,宪法上这种消极被动的人的形象,逐步得到修正。历 次修宪之后,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越来越大的生存空间。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确立,完全改变了个人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国家不再以计划者的身份来安排经济生活, 主要由市场自动调节经济运行。个人也不再依附于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为个人提供 了许多机会。即便在公有制经济领域,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也越来越简单化,两者之间 只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从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退出。经济生活中的这些变化,引发了社会 结构上的深层次转型,个人在包括经济生活在内

8、的各个领域,其作为组织一分子的身份逐 渐淡化,越来越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在这种意义上,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也可以 用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来归纳。(二)新型社会弱者的出现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不同,八二宪法在规定了平等权、自由权之后,规定了大量的 社会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就此而言,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需要保护 的弱者,构成了八二宪法上人的形象之一。在宪法实施三十年过程中,宪法上的弱者形象 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主要体现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新的弱势群体。在原有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经济体制之下,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的劳动者,享有单位提供的各种保障,事实上的终身就 业制度,使得人们没有失业风险。在农村,农民通过耕作自留地,能够解决自己的生计问 题,对社会救助的需求不大。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个人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也承担了更多 的责任。由于人们在能力、机遇等方面享有的条件不同,公民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一些人无法适应经济生活。尤其是在城市中,国有企业改制打破了铁饭碗,导致大量职工 下岗失业7,他们失去了原来由单位提供的保障,成为救助对象。所有这些群体成为新型 的社会弱者,宪法对于这一现象作出了反应,即在 2004 年修宪时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 保障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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