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与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变迁简论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38513808 上传时间:2018-05-0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宋明理学与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变迁简论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宋明理学与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变迁简论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宋明理学与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变迁简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宋明理学与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变迁简论(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宋明理学与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变迁简论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宋元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和文化重心的南移,浙闽粤等东南区域的社会经济获 得了较快的发展,明清时期,这些地区已执中国商品经济之牛耳。与此相适应的是,该地 区的民间家族组织也获得快速的发展。东南家族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与宋明理学对基层 社会的有效渗透分不开的。随着理学宗法伦理观念的庶民化(民间化)及其文化规范的程 序化及可操作化,东南的家族社会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活用理学的文化象征资源,将之内 化为一种并非纯粹功利主义的经济伦理精神,用于指导家族成员的工商业实践。明清以来 东南儒商的经济活动,呈现出一种义利相容的文化经济形态

2、。 在正视理学对东南家族中的个体禁錮的一面的同时,我们应看到,理学也借用其业经民间 整合过的文化话语力量,良性地影响着东南的基层社会经济变迁。本文尝试以社会史的视 角,初步探讨理学对东南家族文化的整合,及其在家族文化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 二、理学与东南家族祠堂之设 在东南的家族制度中,祠堂是家族的中心,象征着祖先和家族的团结。东南家族组织常 通过建祠和修谱,来实现敬宗、尊祖、睦族的目的。 西周时期,中国的家族组织已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 在宗法制中,立庙祭祖占有重要地位,是等级特权的象征,历代都有严格限制。如贵族各 有不同的庙制,而庶民则不许立庙祭祖,仅能祭其父于

3、寝。秦汉以后,宗法之制虽有所变 革,但统治者为了维护等级的尊严,依然突出立庙的贵贱之别。北宋中叶以降,宗法制度 又发生较大的变化。民间的家族组织已试图冲破旧有官方宗法制度的桎梏。而理学家正是 重建民间家族制度的积极倡导者和身体力行者。在宗子法废、谱牒 又废的局面下,中原理学家张载、程颐率先主张恢复古代的宗法制,主张在家族内 部设宗子,建家庙,立家法。张、程虽强调简别大小宗,但跟旧有宗法制已差异较大。如 程颐有关祭祀始祖及四代以上先祖的设想,实际上取消了贵贱之间在祭礼上的差别和对民 间祭祀代数的限制。 朱熹更是将张载、程颐有关宗子法的设想予以完善并付诸实践,设计了一个敬宗 收族的家族组织模式,即

4、每个家族内须于正寝之东设立一个奉祀高、曾、祖、祢四 世神主牌片的祠堂四龛。初立祠堂时,计现田每龛取二十分之一以为祭田,新尽则以墓田, 宗子主之,以给祭用。大凡祠堂、族田、祭祀、家法、家礼、族长等民间家族制度的结构 形态的主要内容,都由朱熹具体提出了。朱熹特别强调庶民祭于寝,士大夫祭于庙 ,庶人无庙,可立影堂1,其祠堂之制显然尚未违宗法旧制,但有 关祠堂可祀四代神主的主张,实际是将五世则迁的小宗 之 祭落实到民间社会。尽管朱熹把始祖及先祖排除在祠祀之外,却又认同以墓祭的形式举行 百世不迁的大宗之祭,以抒发慎终追远、尊敬孝穆的情操。 他甚至跑到祖家徽州墓祭远祖。受朱熹祭礼影响,宋代闽籍理学家也都十

5、分重视对家族制 度的建构与实践。如建阳的蔡渊兄弟,相与讲究先师文公家礼所著祠堂之制 ,为了克服祠祭祭祖的代数限制,除设祠堂奉祀四代以内的祖先外,亲尽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则迁其主而埋之墓后,岁率宗人一祭之,百世不改2。而浦城的真德秀虽不敢违 祠祭的规矩,亦从不用王制,以义起之出发,以为祭所以尊尊,而 燕所以亲亲,其义一也3,把追祭远祖当成是合理的行为。这些变通先王 礼制 的做法,对东南民间家族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南宋以降,东南家族制度基本是按程朱设计的模式建立的,统治者甚至将朱熹对追祭世 代的设想以法律化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明初定制,品官庙制,权仿宋儒家礼祠堂之 制,奉高、曾、祖、祢四

6、世之主4。非品官的追祭,明初用行唐令胡秉中 言,许庶人祭三代,以曾、祖居中,而祖左祢右,其士大夫家祭四代者当 亦如之5,亲尽则将牌位撤出祠堂或影堂。朱熹以宗子法为核心的 祠堂之制,经官方的推重,更化为民间家族的立庙之则。兹举二例。浙江海盐望族朱氏(朱 熹后裔)家规(明初制)甚守先祖祠堂之制及祭礼之法,称四时之祭,至日则迁高 曾祖考木主,而祭于正寝。遇考妣忌日,孝子量备祭物,则迁所祭之主, 祭于正寝。墓祭本非古礼,然近时上下行之,吾安得独遵古制。清明日及 十月朔,备祭礼上坟。朝往午归,不许纵佚,有失追远之礼。6明成化年间所订 的福建晋邑青阳庄氏续修族谱凡例 ,亦遵照朱子家礼,强调宗子在祠祭或墓祭

7、中的主导 地位: 按先儒高氏曰:观木主之制,旁题主祀之名,而知宗子之法不可废也。宗子承家 主祭,有君之道,诸子不得而抗焉。又按朱文公曰:宗子越在他国,则不 得祭。而次子居者代之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然犹不敢入庙,特望墓为坛以 祭。即二先正之言而观之,是知承家主祭在于宗子者明矣。有我始祖之祭,宗子二 十三世即分居同安,族属往往以次房非宗子而争祭不决,今按宗子分居世远,祭不可缺, 须依朱文公云,次子居者代之,庶不失追远之遗意云尔。 由于朱熹的祠堂之制只适用于五世则迁的小宗之祭,容易造成族 迁于上,宗迁于下的弊端,客观上也与程朱重先祖之祭的精神相背。这种制度使得 家族无法持续稳定地发展。故

8、东南的一些家族,已开始变通朱子之法。如浙江浦江郑氏义 门,虽设族田、立宗子,却已违制建置宗祠,以奉先世神主,同时在四月 一日于祠内追祭初迁之祖,集家众行一献礼7。按郑氏义门自南宋宝庆三 年(1127)开始累世合居,至元末明初已近十代。其祠祭自然会超出四代以上的先祖,由 五世则迁的小宗之祭转为百世不迁的大宗之祭。明初理学名 臣宋濂曾参与该规范的修订,足见他看到家族发展的实际情况变化,故而也认可祠堂之建 及始迁祖之祭。而宋氏的门生方孝孺亦称许为始迁祖之祠以维系族人之心 8。 明末福建理学家林希元已清醒地认识到朱子的祠祭之法和宗子之制并不适应新兴家族组 织的发展趋势,故提出一些变革措施。他在自家的家谱家训中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