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业 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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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作业合同法作业一、单项选择:一、单项选择:1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B)。 A自始无效合同B效力待定合同 C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以上都不是 2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A)负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D协商确定 3无名合同是指( C) A无名称的合同B无法理基础的合同 C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D非正式的合同 4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有(B) A企业咨询协议B离婚协议 C技术引进合同D旅客运输合同 5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的是(B) A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 B买卖色情书刊的合同 C被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D显失公平的合同 6下列有关要约的说法不正确的

2、是( C) A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B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C要约不能撤回D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7下列情况中合同已经成立的是( D) A必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形式尚未履行 B要求签定确认书的合同,尚未签定确认书 C要求承诺必须通知,但一方以行为做出承诺 D未按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且对方接受 8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电子邮件属于( A) 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D其他形式 9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 方接受的,该合同(B) A不成立B成立 C无效D成立但无效 10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自(

3、C) A发生纠纷时起无效B开始履行时起无效 C订立时起无效D被确认时起无效二、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1能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有(AB)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 C保证合同D借款合同 E保险合同 2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有( ABDE)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B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C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 D当事人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ABD) 。 A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先履行义务人 B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 C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D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

4、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 务的能力 E必须有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的事实 4甲公司于 8 月 2 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公司一台机器设备,甲公司要求乙公司 10 天内答复。甲公司的要约于 8 月 5 日到达乙公司。8 月 3 日,甲公司又给乙公司去信,称 该机器设备现本公司需要使用,不能出售,请乙公司原谅。第二封信于 8 月 6 日到达。乙公 司 8 月 7 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要约条件,该回信 8 月 10 日到达,甲公司拒绝交货。请 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BC)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

5、被撤销 C甲、乙之间的合同于 8 月 10 日承诺到达时成立 D甲、乙之间的合同于 8 月 7 日承诺发生时成立 E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5、黄海空调厂委托厂供销员韩某代订空调购销合同,但未给予正式授权委托书。在下列哪 些情况下,黄海空调厂应当承担责任?( ABCDE) A、韩某用黄海空调厂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 B、韩某用加盖黄海空调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C、韩某用黄海空调厂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 D、韩某与他人签定合同时,他人向黄海空调厂打电话询问韩某是否是黄海空调厂的职工, 黄海空调厂未予否认 E、韩某未持黄海空调厂的任何授权委托证

6、明签订,事后黄海空调厂也未在合同上盖公章, 但黄海空调厂已开始履行合同三、案例分析题:1、某学校拟建立语音教室(以下简称甲方) ,向某设备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 50 套设备。 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 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 并安装调试至能顺利进行教学,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 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用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 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 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

7、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1、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 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 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此案 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 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 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 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

8、不成立。2、北京市某高校在 3 月份向天津市某家具公司订购 600 张双层床,要求家具公司 8 月 26 日前将货送到,双层床系入学新生使用,新生定于 9 月 1 日至 3 日报到入学。至 8 月 26 日, 家具公司未能送货。27 日,该高校书面通知家具公司解除合同,并在北京市购买 600 张双 层床。家具公司主张: “高校未经催告程序直接解除合同是违法的。 ”高校主张: “在北京购 买双层床多花了 3000 元,此 3000 元应由家具公司赔偿。 ” 问题:本案谁的主张正确?为什么? 家具公司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故高校可不经过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而且,家具公司要赔偿因自己的

9、违约行为给高校带来的损失,所以,高校的主张是正确的。3、2000 年 1 月 1,某甲向某乙借款 6 万元,约定 2001 年 1 月 1 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 银行利率计算) 。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 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 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分析: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 可以行使撤销权。条件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有恶意。4、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

10、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 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 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 5000 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 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 票中,有 5 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 5000 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 5000 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 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

11、求? 4.(1)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 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 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 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 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 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 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

12、更或撤 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 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 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5、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 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 年 7 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 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 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 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

13、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 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答: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69 条规定: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 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 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 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 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3 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 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 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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