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论文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婚姻关系问题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38509651 上传时间:2018-05-0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法论文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婚姻关系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商法论文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婚姻关系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商法论文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婚姻关系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法论文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婚姻关系问题(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婚姻关系问题 1、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配偶及其第 3 方当事人的婚姻关 系问题。对于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 德国民法 典第 1319 条规定:“宣告死亡前的婚姻随新的婚姻的缔结而解除。 ”1法国民法典第 128 条规定:“失踪者的配偶得缔结的新婚姻。 ”第 132 条进 1 步做出规定:“即使宣告失踪 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人的婚姻然解除。 ”2瑞士民法典第 102 条规定:“配偶 1 方被宣 告为失踪,并经法院解除其前婚关系的,他方始得再婚。前款被宣告失踪的配偶的他方, 得在宣告失踪时或通过特别程序,请求同时解除婚姻关系。 ”3民通意见

2、第 37 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依此规定,自然人被 宣告死亡后,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 自没有问题可言。问题在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在其生存地又缔结了 1 个新的婚姻,该婚姻 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因为 1980 年通过的婚姻法并未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所以 1 般认为该婚姻关系有效。但是,2001 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 效。学者 1 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不涉及公法上的关系,尤其刑事法律关系。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另 1 个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

3、偶而 与之结婚的行为。4 该婚姻关系问题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第 1,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不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 因此,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并不及于失踪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在 其生存地又另外缔结了 1 个婚姻,应该认定失踪人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 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此婚姻关系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当然,为兼顾该婚姻 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失踪人有配偶,笔者认为,其行为是善意 的,在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后,应当按有效婚姻关系来处理善后问题,以保护善意对方当 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失踪人原已有配偶或者知道失踪人

4、已被宣告死亡仍与失 踪人结婚,其行为是恶意的,此时应当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该婚姻关系。对其利益 不应特别保护。第 2,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但 是出于某种原因,失踪人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与他人结婚,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因为,重婚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已经有 1 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则失踪人的前 1 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其后 1 婚姻关系必然不构成重婚。因此,失踪人可以利用这种漏洞来规避法律的制裁。笔 者认为,公法上行为的构成与私法上行为的构成是不 1 样,以重婚

5、罪的认定为例,构成重 婚罪的重婚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登记重婚,也可以是事实重婚。5 我们知道,事实婚姻只在 1994 年 2 月 1 日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才被认为是 1 种合法婚姻,在此之 后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都认定为 1 种无效婚姻。但在刑法上都认定为是构成重婚的 1 种行 为方式。其实宣告死亡对于相对人来说,其婚姻关系消灭,而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来说,其 仍应受到婚姻效力的约束。因此在立法上应当采用此种立法例,在失踪人知道自己被宣告 死亡后,以此为由缔结了另 1 婚姻,应当认定为已构成重婚。当然,这也应该区分该婚姻 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是否是善意还是恶意,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正当利益。2、撤

6、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民通意见第 37 条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 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全面周到,殊值推崇, 应为我国民法典所采。 ”6 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学界也有众多学者认为该解释实属不当。 7 该解释反映了当时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解释时的片面性、武断性和主观性,并未仔细地 考虑到失踪人与其配偶在撤销宣告死亡后所面临的实际情况。第 1 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 后,失踪人与其配偶都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第 2 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

7、,双方都不愿 意恢复原来的生活;第 3 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中有 1 方不希望恢复 原来的生活。笔者认为,现有的司法解释只考虑到了第 1 种情况,而忽略了后两种情况。 我们知道,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我国婚姻法也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夫妻双方离婚的 基本要件的。我们不否认 1 部人持有坚贞的爱情观,但我们也不能因为为了达到某种崇高 的目标而剥夺另 1 部分人的婚姻自由权(这正是我国立法中的 1 大弊病) 。作为私法领域的 民法,首先是 1 部人法和权利法,应该以人为本,维护权利的多样性和自由性。 (当然,笔 者并不否认,私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 )如果说, 民通意

8、见第 37 条规 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 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 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是尊重被宣告死亡人 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权的话,该条后半部分的规定则是轻率地践踏了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婚 姻自由权。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试想,怎么可能每 1 对分离了多年的夫妻在重逢后都还能 对对方怀有深厚的感情的。缺乏了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也是不可能幸福的,而这正是为何我 国婚姻法要确立婚姻自由这 1 基本原则的原因之 1。因此,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必须对该 问题进

9、行修订,在撤销死亡宣告后,不管其配偶是否再婚,夫妻关系都不能从死亡宣告之 日起自行恢复。若双方再有共同生活在 1 起的意愿,必须重新登记结婚。若生存方已结婚, 而又愿重归于好的,那么生存方就应先办理离婚手续,然后再与其以前配偶重新登记结婚。5、结语综上所论,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是必须和必要的,现在我国宣告死亡法律制度在宣告 死亡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顺序、法律效果及婚姻关系问题等方面存有不足,这理 应在制定民法典中确立新的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时,引起重视。以实现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 价值目标,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转载敬请注明作者)参考文献1 参见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 ,法律出版社,199

10、9 年版。2 参见罗玉珍译:法国民法典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版。3 参见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版。4 参见王作富主编、黄京平副主编:刑法 (第 2 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第 2 版,第 416、417 页。5 参见尹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载法学研究 ,2001 年第 6 期。6 参见李建华、彭诚信著:民法总论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126 页。7 刘士国主编:民法总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 第 51、52 页;许 冰梅、陆伟丰:论宣告死亡及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1999 年第 2 期。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