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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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绪论建筑法规不是某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指执行于一个国家内,建筑领域中法律和规范的总称。所有的建筑法规组成了建筑法规体系。建筑法规体系不仅包括房屋建筑行业,还包涵城乡规划、城镇建设等专业的有关内容,是工程建设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一节第一节 工程建设专业体系工程建设专业体系 建设、建筑与建筑学建设、建筑与建筑学建设:创建新事业、增加新设施。建筑:修建(房屋、道路、桥梁等) ;再者我们将建筑物与构筑物也习惯称为“建筑” 。建筑通常还指建筑物从勘查、设计到施工的全部过程。建筑学:研究建筑设计与艺术的学科.作为有形的建筑一般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功能条件:对建筑的使用要求,要符合物

2、质、文化生活的不同需求;2物质技术条件:包括材料、结构和建筑技术等内容;3建筑形象:建筑内部、外部的空间组合、建筑形体、立面、样式、细部处理及装饰、色彩等构成一定的形象。 工程建设专业体系行业类别工程建设专业体系行业类别标准和规范的建立,是在当时的需要的前提出现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协调、不配套、内容重复或相互矛盾的;目前应用急需补充和完善,为了改善它制定“标准体系”对相关的专业加以明确。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涉及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采矿冶炼、石油化工、轻工、林业、农牧渔业等各个行业和领域。房屋建筑行业只是其中之一。而与建筑学学科密切相关的,包括城乡规划、

3、城镇建设、房屋建筑等领域中的部分专业。学习建筑法规中与建筑学专业从业有关的内容。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的概念 建筑法规及其调整对象建筑法规及其调整对象建筑法规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法律和规范的总称。是工程建设法规体系中的一部分建筑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行政管理关系;政府及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发挥对建筑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财产安全严格质量管理)2.经济协作关系;有平等的主体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合同)3.民事关系;国

4、家或单位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意外伤害、拆迁) 建筑法规的特征建筑法规的特征建筑法规具备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建筑法规的作用建筑法规的作用完善合理的建筑法规体系可规范人们的建筑活动规范人们的建筑活动,保证国家政策的实施,同时保护各方的利益和权力,第三节第三节 建筑法规体系建筑法规体系在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既具有相对独立性、自成系统,又要求必须服从国家

5、法律的总体要求,与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任何法规、部门和地方性规章,都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一层次法规相抵触。 国家法律体系的概念国家法律体系的概念任何一个国家各种现行的法律规范,都应该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不同的法律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都应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共同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等) 。 法规体系的构成法规体系的构成由调节建筑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等构成这一领域的法规体系。建筑法规体系主要有以下层次构成:1. 建筑法律法律是此类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一般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其效

6、力仅次于宪法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如“城市规划法” 、 “建筑法”等。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法律制度中的第二层次。是对相应门类法律条款的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法律的实施。制定行政法规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专业组织或行业进行,主要对该行业重大的方针、政策和规范进行规定;是调整和规范诸种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3. 部门规章、规定部门规章一方面是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更好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提供依据。部门规章在行业内具有约束力,但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如: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4. 地方性规范

7、、规章为增强适应性或更有针对性,各地方或部门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一些地域性、或行业性的“条例” 、 “规则” 、“规定” 、 “办法”等,他们一般都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以上四个层次的法规中,不能互有抵触,较低层次所要求的标准可以高于较高层次的法规;法律条款一般为最底线和最基本要求。另外,法规体系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等形势,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不断充实完善。 建筑法规体系立法现状建筑法规体系立法现状1. 建设法律按照建设部的立法规划,建筑方面的有关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 年 04 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8、(1998 年 03 月实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 年 01 月实施) 工程设计法;市政公用事业法:住宅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环境保护法。2. 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是对建设法律条款的进一步细化。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等;3. 部门规章、规定建筑规章、规定,一般由建设部负责制定,执行。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等4. 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行业或专项“规范”

9、 、 “规章” 、 “规定”等实用性文件,详见 图 1-1 建筑法规体系示意图。图 1-1 建筑法规体系示意图 建筑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建筑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建筑活动投资达、周期长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法规所制定的一系列有关质量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是建筑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法规对建筑工程的总体要求是: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八字方针;有关政府部门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第四节 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规是用来调整建筑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管系和民事关系等,这三类关系构成建筑法律关系总和。

10、 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建筑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经济关系。建筑法规是通过建筑法律关系来实现其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目的。 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法律关系。1建筑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体是指其中的当事人。它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以及中介组织。2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产品。(包括有型的产品建筑物;无型的产品各种服务)2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上介绍的主要是一些基本概念,大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任何的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

11、范地存在为前提的。2. 社会法规是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3. 作为一个社会公民要做到遵纪守法。做为建筑工作者,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或掌握。4. 法规的存在是要调整人们的行为,无论何人如要触及相关法律条款,不会因为违规者不知法或不懂法而不受处罚。第五节第五节 建筑法规在国内外的发展概况建筑法规在国内外的发展概况建筑设计为了使建筑物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都要制定建筑法规。 “法规”在内容上一般分为行政管理和技术要求两大部分。 美国的建筑法规示范本;其中又分为东北部、西部、南部三种

12、。 (现正在合并为全美建筑法规) ; 日本国的建筑基准法 ; 香港的“建筑设计法规”等已纳入“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体系中执行; 台湾省的建筑技术规则等上述建筑法规都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并定时补充、修改,在本地区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都具有以下特点:是建筑设计中必须执行的法规;是检查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是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执业考试的必考科目。.第六节第六节 建筑师与建设法规体系建筑师与建设法规体系 建筑师掌握建筑法规的必要性建筑师掌握建筑法规的必要性建筑师要熟悉注册建筑师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有关条款;熟悉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管理方面的规定。了解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13、门规章的基本精神;了解对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规定。掌握各类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和法规。了解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本精神;熟悉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及注册建筑师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了解设计业务招标投标、承包发包及签定设计合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熟悉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依据、程序、质量和深度要求;熟悉修改设计文件等方面的规定;熟悉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管理方面的规定;了解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程序和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了解对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建筑师要学习的部分建筑法规文件建筑师要学习的部分建筑法规文

14、件法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 21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29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和建筑法合同有关(主席令第 15 号)部分(1-4 章和 16 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主席令第 23 号)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 184 号令)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93 号令)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 号令)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 52 号令) 10实施工程建设

15、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 81 号令) 11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第 68 号令) 1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82 号令) 第二章第二章城市规划法规简介城市规划法规简介城市规划专业与建筑学专业有最紧密的关系,在设计方法上有很多相似点。而城市规划的设计和制定受政策与法规的影响最为明显。城市规划是复杂的综合性领域,涉及土地、环境、交通、农业与农村、体育与文化设施、房地产等;同时城市规划的多重维度,涵盖行政管理与机构设置、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自然保护与历史保护、城市土地与房产开发等。城市规划法是涉及城市建设和发展全局的一部基本法律。第一节第一节 基本概念基本

16、概念 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并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 城市规划法的概念城市规划法的概念(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现代化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狭义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 年 4 月实施。内容包括总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规划的实事、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法适用的范围城市规划法适用的范围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陆地、水面和空间。法律是对行为的限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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