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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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 29 条第 3 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 4 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 4 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 6 款 1、标

2、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 30 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 31 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

3、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 31 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 36 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

4、、标准:一级 24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 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 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 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

5、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 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 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 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

6、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 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 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7、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 43 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 37 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8、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O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

9、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

10、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 39 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 2 条 2、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第 29 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 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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