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项目运营和项目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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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项目运营第 18 条 运营内容乙方在运营期内负责本项目的维护、管理和经营。第 19 条 运营期限19.01 运营期限为 20 年,从通车基准日起至本项目运营期最后一日止。19.02 发生以下情形,运营期终止;(1)运营期限届满;(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从而导致运营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运营期限届满前婪止本合同;(4)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5)法律规定、本合同约定及其他情形。第 20 条 项目维护20.01 维护范围(1)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桥梁、隧道、道路、建筑、构筑物、照明、灯饰、通风、排水、管廊、监控、消防

2、、交通等为保障正常运行所需的所有设施设备。(2)不包括轨道区间的轨道专业设施设备及轨道车站范围内的所有设施,但与桥梁整体结构密不可分的结构设施仍为本合同所指维护范围。20.02 维护内容根据国家和重庆市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进行检测、检查、维修、养护等。20.03 维护单位资质要求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本项目的维护管理。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需具备以下条件:(l)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2)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及以上;(3)具有 5 年以上特大型桥梁、隧道(长度1000 米)管养经验;(4)具有满足本项目维护管养所需的检测、维护设备。20.04 维护标准应满足城市桥梁

3、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城市桥粱养护技术规范 、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 重庆市城市大轿营理办法及其他行业运营维护标准。若在运营期自有新的规范、标准时,以新的规范、标准为准。20.05 维护费用与风险乙方承担本项目连营期间的全部维护费用和风险。20.06 违约责任(l)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维护管养义务或未达到维护营养标准,在甲方或相关部门指定的整改期限自仍未整敢完成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维护管养单位进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甲方兑付运营履约保函予以代付;(2)因乙方未履行或履行维护管养义务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3)因乙方未履行或履行维护

4、管养义务不当,造成本项目不能正常通行并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兑付运营履约保函。第 21 条 运营保障21.01 乙方应保障本项目的正常通行,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不得关闭本项目的通行。确因维护管养需要关闭通行的,须提前报公安交管部门批准。21.02 乙方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技术要求建立维护管理系统,并按时无偿提供路桥隧维护情况的有关信息。21.03 自觉接受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本项目范围内的交通管理。第 22 条 运营期的履约担保22.01 运营期的履约担保(1)乙方应自通车基准日之日起 30 日由向甲方提供金额为1600 万元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运营履约保函。

5、(2)担保范围:本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己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3)担保期限:与运营期相一致。(4)苦乙方未按时挺供运营履约保函,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的影子通行费中暂扣 1600 万元作为运营保证金。(5)运营履约保函被全部或部分兑付,己方应在兑付后 15 日内恢复到原金额,否则,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的影子通行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运营保证金。第八章 项目移交第 23 条 项目移交23.01 乙方应在运营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维护状态将本项目、附属设施、相关资产等无偿移交给甲方指定主体。23.02 移交范围及内容(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项目资产(含相关权利凭证) ;(2)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

6、的文件、手册和记录;(3)与项目运营和维护必须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乙方专有的除外):(4)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接收人无偿移交 12 个月自正常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5)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乙方的其它权利和利益。23.03 移交程序(1)移交委员会运营期结束 12 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主任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人员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2)移交步骤(i)在距运营期满前 5 年内,有关项目的重大运营决定应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不再签订超出运营期的商业合同。(ii)在距运营期满 12 个

7、月前,成立移交委目会。(iii)在距运营期满 12 个月前,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审计。(iv)在距运营期满 l2 个人月前,甲方和乙方应联合对项目进行检查。(v)在距运营期满前 6 个月,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测。(vi)在距运营期满 6 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共同达成协议,明确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和其它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以及向甲方移交项目、设备、设施的的详细清单。(vii)在距运营期满 3 个月前,乙方应当清理债权、债务,做好向甲方移交的必要准备。(viii)在距运营期满 6 个月前,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接管人员的

8、培训工作;在距运营期满 3 个月前,甲方接管人员开始参与由乙方安排的运营维修工作,以利正常移交。(ix)经双方签订移交报告后,移交正式生效。23.04 移交标准(1)移交前的检测在距运营期满前 6 个月,由甲方和己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估对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测。乙方有责任使检测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在桥粱、隧道、道路方面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2)移交前的整改(i)如果检测参数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乙方有义务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修复,使其达到相关规范和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ii)未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修复工作或整改修复工作未达到检测标堆的,甲方将停止支付影子通

9、行费、兑付移交保函或没收变保证证金。此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整改修复,整改修复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承担。(3)移交前的清算(i)甲方不承担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责任。(ii)移交时,乙方和社会资本方应解除和清偿完毕已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以及因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或权利负担。第 24 条 移交后的质保24.01 质量保证期(1)本项目移交质量保证期为移交完毕后的 12 个月。(2)在移交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承担全部工程质量、设备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及相

10、关费用(因移交接收单位维护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乙方应在收到维修通知 15 日内维修。未能按时按标准维修的,甲方可使用移交保证金或兑付移交保函进行维修,并将维修费用告知乙方由其无条件承担。24.02 移交担保(l)运营期届满当年的前 6 个月,乙方应提供前一年影子通行费入的 50%怍为移交保证金或同等金额银行保函作为移交担保。乙方如未按期提供前述保函或保证金,甲方有权直接扣除运营期届满当年最后 6 个月影子通行费作为移交保证金。(2)移交担保的期限担保期限为 18 个月,即从移交前第 6 个月至移交完毕后的第12 个月止。(3)移交担保的范围乙方在移交期间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移交风险的控制、移交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的维护、资料移交等责任,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兑付移交保函作为违约金或支付相关费用。(4)移交担保的退还移交担保自双方移交完毕后 30 日内,由甲方退还移交保面或保证金金额的 50%给乙方。剩余 50%金额的保函或保证金如在保修期内未发生费用,则金额无息退还。第 25 条 移交费用25.01 除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移交和转让的费用。25.02 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不能正常移交或移交时间延长、次数增加的,则违约方承担对方为此而支出的费用。第 26 条 权利义务及风险转移26.0l 乙方在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随移交的

12、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项目的运营、维护及享有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26.02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的全都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移交前的过错或违约所致。第 27 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27.01 若因乙方的原因未按时移交,则甲方有权兑付移交保函或没收移交保证金,并按每日 10 万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27.02 若在移交期间,乙方未尽到运营、维护等义务,甲方有权兑付移交保函或没收移交保证金,并另外自行委托其他方进行维护等,所产生的费用由己方承担。第 28 条 移交后的合作本项目移交后,双方就继续合作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己方继续对本项目的维护管理,具体权利义务届时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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