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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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引言.4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5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5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历史沿革 .7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9 1.法人的有限责任的积极价值.9 2法人有限责任的内在要求.10 3.法益平衡要求的现实破坏与法人格否定.11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 .13 1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13 2.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贯彻法律上公平原则的需要 .14 3.确立人格否认制度是制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需要.14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和差异的研究.15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15 1.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

2、人格否认制度.15 2.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17 (二) 两大法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差异 .19 结束语.20 参考文献.2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内容摘要: 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开始大规模的建立并发展起来,法人以其独立的人格及其所赋予的独立责任逐渐成为公司所普遍采取的组织形式,因而独立人格成为了公司乃至法人制度的核心,以此为基石构建了完整的公司理论,独立人格的建构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然而独立人格制度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是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另一方面它又是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因为一旦股东滥用了公司的独立人格,足以掩饰公司背后股东的地位差别,致使债权人的利

3、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违背,由此一种新的公司制度应运而生,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该制度首先在美国等英美法系的国家产生,并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为多数国家所接受,我国也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引进了该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的历史相对较短,加上我国的法制环境相对较为落后,所以该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上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这篇论文旨在在此背景下通过对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国外学说的比较法研究,探究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制度价值,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提供可行性的建议.关键词: 公司人格否认 法理基础 制度价值 AbstractAbstract: With the dev

4、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ety ,corporations were widely built and developed . Corporation with its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responsibility becoming a commonly adopted company form of organization, Thus independent character to become the companys legal system, as well as the core of this as a

5、cornerstone to build a complete theory of the firm。the construction of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 in turn,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d-oriented economy, however,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system is a double-edged sword, on the one hand, It is the umbrella for those who forge ahead, on the other

6、hand, it is also a clever frauds talisman, because once shareholders abuse the companys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It is enough to cover the differences of shareholders status, behind the company, resulting in the creditors interests and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to be damaged , it is also a breach of s

7、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hus, a new company system came into being, namely, the legal system of denying company personality, also known as “piercing the veil of corporation system“ in many states of the ocean legal system The system first appea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countries of the

8、common legal system accepted it since then, The newly revised “Company Law“ of China also introduced the system, but because the system dont have a relatively long history in our country, coupled with Chinas legal environment is relatively backward, so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when the system i

9、s running in our country , This dissertation will introduce systematically the legal system of denying company personality in some important states of ocean legal system and continent legal system ,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in fundamental theoretic problems such as the meanings and characters of den

10、ying company personality , and point out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and their basic rule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denying company personality in these states by comparison ,then bring forward the systematic thinking and measures on the laysKeyKey wordswords:denying company personality legal bas

11、is value 引言引言法人独立原则与有限责任原则作为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其立法意义是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当均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应有一个法律规则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义务的均衡。由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情形复杂且相当隐蔽性强,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审判机构只能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去判断某一具体案情,做出个案的裁判。但由于我国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审判人员自身法律素养的差距巨大,极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错误适用该规则,或适用标准不一致,导致同样的案情但审判

12、结果不一致。公司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维护公司正常健康的运营,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是公司领域立法、司法的目的所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规则作为保证公司合法运营的保障机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源自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被其背后的股东操纵以至于丧失了其独立人格时,法院基于法人的本质和目的,就特定的案件中否认法人人格的存在,直接对公司法人背后的操纵人进行追究的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法人主体资格的否认,使其丧失法人的人格权利。它是法

13、人人格的对立,是消灭法人创制。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源于英美法,在英美法中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大陆法系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美国法院首倡之后,在判例中陆续得以确定的。德国称其为“直索制度” ,即在特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令债权人穿越法人的独立人格,想起背后的股东直索,法院赋予债权人“直索权” 。法人人格的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因此,丧失法人人格特性的社会组织使其程序上获得了形式上的主体资格,该社会组织实际上也不是一个欺骗交易相对人的伪装的法人“外壳” ,自然不可能换取社会对该法人组织的认可。这就是说,如果出资者一方面享有法人独立人格所赋予的投资者

14、的有限责任的交易安全保证,另一方面却不足额出资或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滥用法人人格,那么,债权人就应当享有请求司法机关否认该法人人格,责令出资人对法人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权1 商法范健编著,2007 年版.利。因为既然出资者不愿足额出资或者放弃法人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那么出资者也就不应当享有法人制度给他提供的仅负有有限责任的优势法律地位,即法人一旦丧失其独立人格特性,法律就应当否认已丧失独立人格的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将原来法律赋予法人人格而给予出资人的诸如有限责任等优越的法律地位重新归还给债权人,是法人外壳背后的出资者以个人财产直接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近年来 ,特别是去年公司法的修改 ,我国学者更加关注“公司人格否认 ”制度 ,并对其历史渊源、法理基础和适用条等问题基本达成共识 ,但对其称谓 ,以持“公司人格否认” 1居多。 在此基础上 ,通常认为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 ” ,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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