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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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贷款合同的资产保全与担保 (物权法担保物权),2,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3,(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4,(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银行贷款

2、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今天就“贷款合同的资产保全与担保问题” 于大家进行讨论。,5,二、银行贷款业务的分类 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 银行的贷款业务可分为: (一)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6,以下我们以担保贷款合同为例,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解释”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后,贷款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享有的权利。,7,三 、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一)款合同的签订 1、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贷款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向贷款人金融机构

3、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 (2)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8,(3)合同编号。贷款合同编号,有利于合同的管理履行。 (4)正文。正文是双方当事人议定的合同条款,反映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 (5)担保人及担保的方式。 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确定担保人及担保的方式。,9,2、贷款合同的形式 P11 贷款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书的主要种类: (1)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 (2)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的合同本; (3)经营者制订并提供的格式条款。,10,3、贷款合同的格式条款 P11 格式条

4、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形式上的定型化 (2)内容上不与对方协商 (3)适用对象的非特定性、适用时间上的重复性、长期性。,11,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 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能控制风险。,1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义务: P12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13,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处理原则: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

5、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通常理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14,(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无效的格式条款: P40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15,格式条款合同存在缺陷,1.随意修改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内容不规范。 3.主合同与从合同内容不统一 即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内容不统一。 4.随意套用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导致对合

6、同性质发生争议。,16,如: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关于贷款的归还方式可分为三种: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等额本息还款; 3、等额本金还款。 贷款人有义务告知借款人,三种归还方式的区别。 否则合同的有效性会发生问题。,17,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P33 合同法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18,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

7、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9,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20,(二)贷款合同的履行 1、贷款发放 2、贷后检查 * 3、贷款归还 贷款人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贷款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资产保全方式归避风险。,21,贷后日常管理工作,贷后检查,(1)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2)企业经营和管理状况是否正常;(3)贷款条件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8、等等。,稳定并发展与客户的关系,贷款到期催收,收取利息,22,贷后检查中对早期风险的识别,风险识别,来自于银行的早期预警信号,来自于借款企业的早期预警信号,来自于外部信息的早期预警信号,来自于担保的早期预警信号,23,风险计量,风险计量: 是指对风险的早期信号进行分析,对产生风险的因素进行分析,对贷款按五类进行风险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24,贷款发放后信贷员的职责?,信贷员在贷款发放后应密切关注并监测借款人的经营管理和资金流动情况,在借款人出现问题的初期,应立即深入调查了解具体原因,认真研究,确定问题的症结,并应立即向领导报告,提出风险控制和风险转化的相应对策与措施。,25,

9、四、贷款合同的资产保全 (一)贷款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抗辩权P50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的履行具有先后顺序,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能符合约定的,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其先给付义务。,26,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7,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能产生的结果:,恢复履行,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结果。,28,P5

10、2 (二)贷款合同履行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29,代位权的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30,P53 (三) 贷款合同履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31,撤销权的行

11、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33,(四)贷款合同的解除 P62 合同解除的形式主要包括:合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 1.合同的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是指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34,2、合同的法定解除 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

12、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借款人,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借款合同,35,债权债务关系:,银行-贷款人,借款人,借款合同,风险产生,解除借款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36,银行-贷款人,借款人,工程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工程合同风险产生,借款合同的风险出现,合同的法定解除(二),借款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的出现,贷款合同的资产保全,37,五 、贷款合同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民法通则规定,担保方式采用法定原则,并确立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贷款的形式: P82,

13、主要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38,P90 担保合同的无效: (一)主体不合格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物不合格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对外担保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39,(一)主体不合格的担保合同无效 P90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违法提供担保的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担保合同无效。,40,P90 (二)担保物不合格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1,(三)对外担保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2,(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3,在借贷担保中如何控制风险? (一)正确地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二)完善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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