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隆软件:公司章程(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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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章 程 (2013 年 6 月修订)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 目 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

2、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本章程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海隆软件股份

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1)012 号关于同意设立上海交大欧姆龙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于 2001 年 7 月 24 日由上海欧姆龙计算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0001006617 号。2004 年 8 月 13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交大海隆软件股份有

4、限公司。2007 年 1 月 5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50 万股,于 2007 年 12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Hyron Software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 85 幢 6 楼 邮政编码:200233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33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

5、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6、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发展软件及 IT 产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和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系统的集成、开发、咨询、销售及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第三章 股份第三章 股

7、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欧姆龙(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古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励通科技有限公司和包叔平先生等30

8、 名自然人。在上海欧姆龙计算机有限公司 2001 年 7 月整体变更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上海欧姆龙计算机有限公司经过审计的 2000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 30,087,108.26 元,按 1:1 的比例折合为股本总额 30,000,000.00 股,资本公积为 87,108.26 元。 各发起人以其在上海欧姆龙计算机有限公司经过审计的所享有的全部权益进行股份的认购,分别为 840 万股、720 万股、650 万股、120万股、670 万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33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9、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10、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11、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6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本条的前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2、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

13、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7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14、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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