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0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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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卖方)甲方:兰海 性别:男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住址:贵阳兴隆巷 7 号 1 单元附 13 号(买方)乙方:成学锋 性别:男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住址:宝山南路 312 号 3 栋 2 单元附 12 号(居间方)丙方:贵阳智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中山东路 13 号房地产大厦 8 楼经办人:周胜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以下房屋提供居间服务,甲、乙、丙三方就该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同意并签订如下买卖合同: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己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街、巷、道)宝安松景阁 8 栋 3 单元 1 层 1 号房屋出售给乙方(产权证号:,建筑

2、面积 175.54平方米,产权性质私有) ,乙方已对甲方的房屋进行充分了解,自愿购买;第二条:房屋出售金额:甲、乙、丙三方议定的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00 元整(大写: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以套计算,过户时若面积出现差异,三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备注:第三条:定金支付: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定金¥.00 元整,大写:人币币贰拾万元整,届时定金冲抵房款;第四条:房款支付方式:以分期付示方式支付:1、分期付款:即乙方应于 2013 年 7 月 7 日前将第一期房款(含定金)¥.00 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交付到甲方账户,由甲方出具收条交给乙方;乙方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前将第二期房款¥

3、.00 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交付到甲方账户,由甲方出具收条交给乙方,甲乙双方于 2013 年 10 月 23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款剩余 10 万元由乙方在过户之日交付甲方。第五条: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六条:甲方同意于交纳二期款项后三日内将上述房屋正式移交给乙方,房屋移交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房屋移交之日以前的债权债务如水、电、气、物管等使用费由甲方负责交清。若未能交清,则甲方同意丙方从应付房款中暂扣壹万元作为押金,在相关费用结清时退还给甲方。第七条:办理产权登记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如因甲方行为造成交易过户登记延误并使乙方或丙方遭受损失,由甲

4、方负责。第八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并征得其共有人同意,不存在产权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若由此给乙方、丙方或其他人带来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中途以各种原因毁约不卖,甲方应在违约之日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甲方另支付人民币伍仟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已收房款的,甲方按已收房款的30%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另支付人民币壹万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乙方违约不买的,则定金不退,乙方另支付人民币伍仟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已付房款的,甲方退还乙方 70%房款,乙方另支付人民币壹万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2、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房

5、款的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向守约方给付上述房价的 0.1%作为违约金。3、丙方在收齐双方相关资料及代收税费后,因丙方原因失误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妥的,逾期按已收拥金的 0.5%支付违约金。1、中介费先付伍仟元,余款壹万元在过户当日支付(由乙方支付) ;2、由于乙方坚持不由丙方收甲方产权证、土地证件,所以乙方支付甲方预付款,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责任。3、乙方支付壹万伍仟元中介费给丙方,作为丙方中介居间费。4、税费:丙方在国家宏观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不高于陆万元(60000.00)据实交纳,超过则由丙方负责解决。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三方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在甲方收到全部房款,乙方领取到产权证和丙方收齐全部佣金后,本合同自动失效。注:手工填写部分也生效。甲方: 乙方: 丙方:代理人: 代理人: 经纪人: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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