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赁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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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定期租赁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条件定期租赁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条件【案情】2007 年 9 月 18 日,原告鑫成某公司与被告梁某签订一份租机协议,双方:原告将其所有的洛阳牌 14T 压路机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月 5000 元,暂租 2 个月。同日,原告将洛阳牌 14T 压路机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压路机后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机协议期满后,被告一直没有返还压路机,原告也没有向被告提出异议。【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机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签订协议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洛阳牌 14T压路机,被告接收后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构成。租机协议期满后,被告仍占用压路机,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原租机协议继续有效,为不定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租机协议解除后,被告应该返还洛阳牌 14T 压路机给原告。被告接收压路机后,一直未支付租金,至原告起诉时,已拖欠 16 个月租金,按协议约定每月租金 5000 元计算,共拖欠租金 80000 元。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机协议;2、被告应返还洛阳牌 14T 压路机给原告;3、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80000 元。【法理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2本案中,虽然租机协议的租赁期限已届满,但被告一直占用压路机,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租机协议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于租机协议已转变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解除租机协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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