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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 体 饮 料 标 准 5.10.docICS 67.160.20X5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T 植 物 饮 料Botanical beverages(征求意见稿)201-发布 201-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总 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GB/T 2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饮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等本标准主要起
2、草人:GB/T 4植物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饮料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所定义的植物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5009.88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T 10789 饮料通则QB/T 4221 谷物类饮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3、植物饮料 botanical beverages植物饮品以植物或植物提取物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饮料。不包括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茶(类)饮料和咖啡(类)饮料。4产品分类4.1 可可饮料 cocoa beverage以可可豆、可可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4.2 谷物类饮料 cereal beverage 以谷物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4.3 草本饮料 herb beverage以药食同源或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或其提取物的一种或几种为
4、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如凉茶、花卉饮料。4.4 食用菌饮料 edible fungi beverage 以食用菌子实体的浸取液或浸取液制品为主要原料,或以食用菌及其可食用培养基的发酵液为原料, 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GB/T 54.5 藻类饮料 algae beverage 以海藻或人工繁殖的藻类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其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含发酵或酶解)制成的饮料,如螺旋藻饮料。4.6 其他植物饮料 other botanical beverages除 4.1-4.5 外的植物饮料。5技术要求
5、5.1 原辅材料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有关标准的规定。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色 泽 具有标示的植物原料制成的饮料所特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 具有标示植物原料制成的饮料所特有的滋味及气味。状 态 澄清的产品均匀透明,放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浑浊的产品无明显分层,状态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或弱凝胶;带谷粒产品允许谷粒沉淀。杂 质 无外来杂质。5.3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要求产品类别 项 目 指标要求可可饮料 可可固形物 a/(g/100mL) 0.5谷物类饮料 总膳食纤维 b/(g/100mL) 0.1草本饮料 总黄酮 c/
6、(mg/100mL) 5食用菌饮料 食用菌原液或其提取物、发酵液的添加量(质量分数)/(%) 藻类饮料 藻类原液或其提取物、浓缩液的添加量(质量分数)/(%) 其他植物饮料 其他植物原液或其提取物、浓缩液的添加量(质量分数)/(%) 10a 以原料配比或计算值为准,饮料中可可固形物的计算公式:(CM)/V ,其中C为可可提取液或其浓缩液中固形物的质量分数(%),M为使用的可可制品质量(g),V为饮料体积( mL)。b 谷物类饮料还应执行QB/T4221标准的规定 。c 不适用以花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5.4 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约 50 m
7、L 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GB/T 66.2 总膳食纤维按 GB/T 5009.88 规定的方法测定。6.2 总黄酮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 组批与抽样7.1.1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7.1.2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 总体积不少于 2L),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以及留样。7.2 出厂检验7.2.1 每批产品出厂时由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除对感官要求
8、进行检验外,还应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验。注:按照商业无菌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的产品,也可选择进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出厂检验。7.3 型式检验7.3.1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 5.25.4 规定的全部项目。7.3.2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新产品试制鉴定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记录有较大差别时。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三项以上(含三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4.2 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两项(含两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
9、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签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 、GB28050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包装材料与容器除应符合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 GB/T10789 的相应规定。8.3 运输和贮存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产品应在清洁、避光、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或贮存。产品不应浸泡在水中,以防止造成污染。需冷链运输贮藏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标示的贮运条件。GB/T 7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总黄酮
10、的检测方法A1 原理黄酮类化合物在亚硝酸钠的强碱性条件下, 可与三价铝离子生成红色络合物,在波长 510nm 附近产生最大吸收。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其浓度与吸光度符合朗伯比尔定律。A2 仪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A3 试剂除非另有说明,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蒸馏水或去离子水。A3.1 稀乙醇溶液:量取 95%乙醇 529mL,加水稀释至 1000mL。A3.2 亚硝酸钠溶液(5g/100mL):称取 5g 亚硝酸钠于小烧杯中,加水溶解,稀释并定容至 100mL。A3.3 硝酸铝溶液(10g/100mL):称取 10g 硝酸铝于小烧杯中,加水溶解,稀释并定容至 100mL。A3.4 氢氧化钠溶
11、液:称取氢氧化钠 4.3g 于小烧杯中,加水溶解至 100mL。A3.5 芦丁标准储备液(1 毫升含芦丁 0.20 毫克):精密称取芦丁适量,用稀乙醇溶液配制。 A4 分析步骤A4.1 试样的制备准确吸取样品 10mL(V) ,置 25mL(V 1)容量瓶中,加入稀乙醇溶液定容至刻度。准确吸取该液5mL(V 2) ,置于另一只 25mL 容量瓶中,加水 1mL,加亚硝酸钠溶液 1mL,摇匀,放置 6min,加硝酸铝溶液 1mL,摇匀,放置 6min,加氢氧化钠试液 10mL,再加水至刻度,摇匀,放置 15min,作为测试液。同时,按上述步骤不加氢氧化钠溶液配制空白液,作为空白调零。A4.2 标准曲线的绘制准确吸取芦丁标准储备溶液 0.0mL、1.0mL、2.0mL、3.0mL、4.0mL、5.0mL、6.0mL,分别置于25mL 容量瓶中,各加水至 6mL,加亚硝酸钠溶液 1mL,摇匀,放置 6min,加硝酸铝溶液 1mL,摇匀,放置 6min,加氢氧化钠试液 10mL,再加水至刻度,摇匀,放置 15min,以未加芦丁标准储备溶液的试剂为空白,在波长 510nm 处测定吸光度,以吸光度为纵坐标,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