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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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分析摘要:随着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法律英语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然而,作为一门专业英语(ESP),它有着众多不同于日常英语的显著特征,而这也正是其难点所在。鉴于熟悉一门语言的词汇特点对于该门语言的学习及运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即词源多样化,词义专业化和用语程式化等,以期能更好地了解及掌握法律英语。 关键词:法律英语词汇特点法律术语 近年来,随着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为了更好地向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学习,我们翻译了大量外国的法律及相关资料以便借鉴;与此同时,为了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法治进程,大量的中文法律文献及资料也被译成外文。法律英语的重要

2、性不言而喻。 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被称为 LegalLanguage 或 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是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法律英语的特点鲜明,无论是从词汇的选用、句子的结构或语篇的风格而言,它都有着众多不同于日常英语的显著特征,以致很多以英语为母语的人们都认为法律英语是一门外语。词汇是一门语言的基础,因此,熟悉一门语言的词汇特点对于该门语言的学习及运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鉴于此,笔者拟对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能更好地了解及掌握法律英语。 一、词源多样化 英语最具开放性,其整个词汇的 80%来源于其他语言。

3、具体到法律英语而言,与2日常用语相比,或者与科技英语、商务英语等其他专业英语(ESP)相比,法律英语有哪些特殊的词源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来自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稀有词 一般认为,在诺曼底人征服英国之前直到公元 1100 年的英语被称为古英语;公元 1100 年到公元 1500 年的英语被称为中世纪英语;公元 1500 年以来的英语被称为现代英语。虽然在现代英语中,已很少使用旧体词,但在法律性文件中,这些词却得以广泛使用。 “古英语与古汉语一样,古奥、庄严、语体正式、言简意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行文准确、经济,简洁,使简洁性和正式性融为一体,可谓一石二鸟。 ”由此可见,对于

4、法律文件的起草者而言,为了使句子简练、严谨,体现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和严密性,大量使用旧体词语是必要的。在这其中,最常见的旧体词是由here,there 和 where 分别加上 after,by,in,of,to,under,on,from 等一个或几个介词共同构成的复合副词。如:hereafter(至此以后,此后),hereby(由此、特此,以此方式),herein(于此处,于此文件、声明或事实中),hereof(关于此点),hereto(至此),hereunder(在下面),thereafter(此后,其后),therein(其中),thereof(由是,由此),thereto(附 之,

5、随之),thereunder(在那部分之后,在其下),whereon(在上面),whereby(凭此,借以,由于),hereinafter(在下文中),hereinbefore(在上文中),heretofore(直到此时,在此之前,前此),hereinabove(在上文),thereinafter(在下部分,在下文中)等等。 (二)拉丁词和短语 从 597 年拉丁语传入英国,拉丁语便大量渗入英语,尤其是在法学等专业领域,从而使法律英语中存在着大量不可或缺的拉丁词及短语。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拉丁词语言简意赅、约定俗成、表述更为标准,而这正与法律用语的要求相吻合;另一方面,拉丁语在西方历史上长期

6、被视为“有教养者的语言”,曾经是欧洲人表述法律规则和法律命题的“通用语言”,在西方法律文明中,法律格言往往都是用拉丁语表述的。从事法律研究的英语国家的居民也往往将拉丁文视为学习法律这门高深3学问的基础。如:actusreus(禁止的行为,非法行为),bonafide(真诚的,善意的),contrabonosmores(违反善良风俗),consensusadidem(意思一致),defacto(事实上),dejure(法律上),factasuntpotentioraverbis(事实胜于雄辩),exparte(片面,单方面),expostfacto(事后,有追溯效力的),inre(对于),inr

7、em(对物,物权),interalia(特别是,除其他以外),jusnaturale(自然法),juscivile(市民法),jusgentium(国际法,万民法)等等。 (三)普通词汇中不包括的法语词 1066 年的英国历史上的“NormanConquest”使大量的法语词汇进入了英语,如:state(国家),prince(王子),duke(公爵),mercy(怜悯),peace(和平),battle(战斗),pork(猪肉),bacon(火腿),fry(煎),roast(烤),dress(穿衣),coat(上衣)等等,这些词与社会各个方面有关,包括政府、社会等级、法律、宗教、道德领域、军事

8、、食物、服装等。而法律英语中的法语词指得是那些经常出现在法律文件而很少出现在日常英语中的法语词汇,如:attorney(律师),judge(法官),court(法庭),summons(传票),verdict(裁决),parole(假释)等等。在法律英语中,存在着大量的法语单词。原因有二:其一,“NormanConquest”后,法语成为了统治语言,在 14 世纪,法语成为英国法律的通用语言,并一直作为法律语言使用至 15 世纪末期;其二,相较英语而言,法语词语的法律意义比较单一,不容易产生歧义,所以法律专业人员对它们情有独钟,因此,尽管后来法语不再是英国法律的语言,但是很多法语中的法律词汇仍被

9、保留并沿用至今。 二、词义专业化 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法律语言部分地是由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组成的,部分是由日常用语组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在日常英语中即使有也很少使用,如预谋、过失、非法侵害等”。由此可见,相较于日常英语,法律英语在词汇上具4有较强的专业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 虽然在法律英语中,也会用到很多日常英语中的普通词汇,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律英语中的普通词往往具有特定的专业含义,不能被简单地当作日常英语来理解。例如,“attach”在日常英语中的基本意义是“附加、依附”,法律意义是“逮捕(某人)、扣押、查封(某人的财物)”“batter

10、y”的基本意义是“电池、电池组”,法律意义为“殴打,伤害,人身攻击”;“cause”的基本意义是“原因”,法律意义是“诉因”;“client”的基本意义是“顾客”,法律意义是“当事人、委托人”;“hear”的基本意义是“听”,法律意义是“听审,审理”;“undo”的基本意义是“解开”,法律意义是“勾引,诱奸”等。由于长期被法律工作者使用,这些普通词已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含义,而要想真正地理解英语法律资料的内容,则必须掌握这些具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 (二)法律术语 如同其他专业英语(ESP),法律英语中也有众多专门的术语。这些法律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及适用范围,既不能被随意引申,也不能为其他词

11、汇代替。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criminal(罪犯),recidivism(累犯),misdemeanor(轻罪),felony(重罪),bigamy(重婚罪),indict(控告,起诉),perjury(伪证,伪证罪),treason(危害国家罪,叛国罪),appeal(上诉),tort(侵权行为),legalperson(法人),capitalpunishment(死刑),pleadguilty(认罪),strictliabilitycrimes(严格责任犯罪),等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专门术语只出现在与法律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中,在日常英语中很少见

12、。虽然有统计显示:70%的法律英语词汇是非法律专业词汇;而在法律专业词汇中,3/4 的又是上述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但决不能因此而低估法律术语在法律英语中的重要作用。相反地,基于法律术语固定的表达方式、确切的含义以及高频率的使用,5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它们正是理解和把握法律英语的关键所在。 (三)专业行话 任何建立在独特知识和技能至上的行业或职业都会发展出一种独特的话语体系,即所谓“行话”。一方面,行话确保了行业内部精确及严密的表述,节省了交流时间,同时也增进行业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另一方面,对于“外行人”而言,作为外显符号的“行话”足以激发他们对于这个行业的好奇、尊重或畏惧。在各国的法学领域

13、亦是如此。法学家、律师、法官以及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为了突出本行业的特点,常使用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他们会大量的使用行话、套话,而这些对于一般人而言,则是难以理解的。如,burdenofproof(举证责任),causeofaction(案由),letterspatent(专利证书),negotiableinstrument(流通票据),reasonabledoubt(合理的怀疑),contributoryinfringement(共同侵权,协助侵权),contributorynegligence(混合过错,混合过失),contingentlegacy(不确定的遗嘱,期待性遗嘱),includi

14、ngbutnotlimitedto(包括但不限于),withoutprejudiceto(不损害)等等。 三、用语程式化 正如上述,在法律英语中,既有上述三类专业性较强、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汇,也有众多日常英语中的普通词汇。相较于日常英语,法律英语中的所选用的普通词汇往往更加正式、书面及复杂,有其特有的程式,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常用正式的书面语 日常英语通常要求简洁明了,文学作品还常有华丽的辞藻和丰富的修饰语,还可能使用比喻、夸张和委婉等修辞手法。而法律英语用词则经常舍简就繁,语句“累赘”、 “浮(下转第 257 页)(上接第 232 页)夸”,以显其权威、庄严。如:在法律英语6

15、中,一般用“pursuantto”或“inaccordancewith”来表述“按照,根据”的含义,而少用“accordingto”,用“incompliancewith”而不是“complywith”来表示“遵照、遵循”,用“inaddition”而较少用“also”来表示“也,并且”。这主要是因为后类词汇过于口语化,不够正式,无法彰显法律英语的权威、庄严及神圣。 (二)较少使用带有强烈主观感情色彩的形容词和副词 在日常英语中,为了更好的表达说话者的含义及感情色彩,往往会出现带有强烈主观感情色彩的形容词和副词,如:disgusting(令人厌恶的,令人气愤的),happy(快乐的,高兴的),

16、sad(悲哀的,难过的),very(很,非常,十分),quite(颇,相当)等等。而在法律英语中,则几乎看不到或者很少能看到诸如此类的词汇,这是因为,带有强烈主观感情色彩的形容词和副词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各种遐想,从而造成理解上的差异,进而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这无疑与法律语言的客观性与解释性要求是不相吻合的。 (三)常用成对词和三字词 在法律英语中,经常有如 customsfeesandduties(关税),breakingandentering(闯入),haveandhold(持有),rulesandregulations(法规),termsandconditions(条款),lossesanddamages(损坏),signandissue(签发),nullandvoid(无效),justandfair(公正)等等这样同(近)义词并列的词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日常英语中的普通词汇往往一词多义,因此,为了避免产生歧义与争端,确保文字表达的准确与严密,法律英语中往往使用两个或多个同(近)义词以限定彼此的含义;其二,同(近)义词的连用使得语句更加流畅及有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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