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建手续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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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君泽君2014 2014 证券字证券字 20142014- -050050- -2 2- -1 1 号号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6 6 层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0033 100033 电话:电话:+86 10 66523388 +86 10 66523388 传真:传真:+86 10

2、 66523399+86 10 66523399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一四年十一月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 2 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君泽君 2014 2014 证券字证券字 050050- -2 2- -1 1 号号 致: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根据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3、“公司”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 挂牌标准指引 ”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4、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君泽君2014 证券字050-1-1 号)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

5、所必备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 3 页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限定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 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 4 页 一、一、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 1 20132013 年年 6 6 月,公司股权转让,月,公司

6、股权转让,20132013 年年 1010 月,有限公司月,有限公司 2222 名自然人股东以名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出资设立达晨投资,达晨投资持有公司相应股权,价格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出资设立达晨投资,达晨投资持有公司相应股权,价格为每股为每股 2020 元,元,20132013 年兴证创投向公司增资价格为年兴证创投向公司增资价格为 8282. .0606 元。请公司补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前充披露前述股权变更价格差别巨大原因;公司及其关联方兴证创投是否存述股权变更价格差别巨大原因;公司及其关联方兴证创投是否存在业绩对赌、在业绩对赌、回购等特殊利益安排和影响公司治理的条款;公司设立“达

7、晨投资”持有公司回购等特殊利益安排和影响公司治理的条款;公司设立“达晨投资”持有公司股权的真实原因。请券商和主办律师对前述事项发表意见股权的真实原因。请券商和主办律师对前述事项发表意见。 (一)达晨投资设立及入股相关情况 2013 年 10 月,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拓斯达有限 22名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出资设立达晨投资, 其中吴丰礼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0.034%的股权共计 1,923 元出资额作价 2 万元进行出资,其他 21 名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5.46%的股权共计 30.5773 万元出资额作价 318万元进行出资。2013 年 10 月 17

8、日,达晨投资取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441900001742011 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之后吴丰礼等合伙人又以货币资金增资达晨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达晨投资共有 26 名合伙人,全部为公司员工。 公司设立达晨投资意在建立一个员工持股平台,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同时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减少股东变更带来的冗杂手续及行政成本。 2013 年 11 月,达晨投资向公司增资 316 万元,其中 15.8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300.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价格为每股 20 元。 (二)兴证创投增资入股相关情况 2013 年 11 月,兴证创投向公司增资 5,2

9、50 万,其中其中 63.9778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5,186.022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价格达到每股 83.06 元,本轮增资前,投资人审核了公司截至 2013 年 9 月末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测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 5 页 算了公司 2013 年的净利润, 结合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对公司进行了估值。 与达晨投资入股时每股 20 元的价格相比,增资价格变动的原因是:达晨投资的性质为员工持股平台,为体现股权激励,所以增资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参照当时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决定, 而兴证创投入股价格则是依据投资者对公司多轮价值评估,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板块、公司未来成长性、

10、公司盈利能力及市盈率等多种因素, 并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后最终确定, 反应了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 (三)兴证创投增资入股涉及对赌条款或其他投资安排的说明 1、2013 年 11 月,因兴证创投增资入股,拓斯达有限及吴丰礼、杨双保、黄代波(以下简称“股东三人” )与兴证创投签署了东莞市拓斯普达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 增资补充协议 ” ,该协议存在对赌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1)业绩补偿:公司就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进行了承诺,如果不能完成以上任一业绩指标,由股东三人对兴证创投根据相关约定作出现金补偿,公司对股东三人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无限

11、连带担保责任。 (2)退出安排:兴证创投有权选择在约定情况出现后要求股东三人以约定价款回购兴证创投在本次增资中购得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优先清算权:无论何种原因对公司进行清算,向兴证创投优先支付清算支付款。 (4)一票否决权: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事项,应取得兴证创投委派董事同意。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13 年业绩达到了增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金额指标,未触发业绩补偿事项。 3、2014 年 8 月,为配合拓斯达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工作, 兴证创投就 增资补充协议 中存在的业绩对赌等条款签署了 声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

12、6 页 明函 ,主要内容包括: (1)在业绩补偿条款或回购条款被触发的情况下,兴证创投放弃要求拓斯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义务的权利,仅保留要求创始股东履行义务的权利。 (2) 增资补充协议中赋予兴证创投的“优先清算权” 、 “一票否决权”及其他或有的影响公司平等治理的特殊安排不再对公司发生效力; (3)解除对赌协议下拓斯达所有的限制性要求及权利义务设置,兴证创投将自始视为拓斯达并未签署对赌协议; (4)该声明自拓斯达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生效。 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公司与兴证创投之间存在的特殊利益安排和影响公司按股转公司要求规范治理的条款已经解除, 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

13、股东的利益。 二、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二、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2 2 据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20112011 年年公司搬迁至现有厂房生产经营公司搬迁至现有厂房生产经营,目前公司环,目前公司环评验收评验收手手续续尚尚在在进行中。进行中。请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目前才办理验收补充披露目前才办理验收手续手续的原因,此前是否存在未的原因,此前是否存在未验收情况下即进行生产情形验收情况下即进行生产情形;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许可许可、排污处理流程。、排污处理流程。请请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和和律师对律师对前述事项前述事项及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及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经营的挂牌的挂牌条件发表

14、意条件发表意见。见。 (一)公司环评验收情况 2011年初公司搬迁至现有厂房生产经营,因当时公司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生产工艺以机械装配为主,基本不产生“三废”污染,加之公司产品不属于特种设备, 当地环保部门对公司产品和业务没有特别的前置要求,所以公司未意识到办理相关环保许可手续的必要性。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及产业结构升级,公司自2013年起开始申请办理环保许可手续。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 7 页 司已经取得了相关排污许可证 ,目前正按照东莞市环保局的要求履行最后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程序,近期可取得验收批复。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

1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3号)之规定,但其已依法补办了相关环保许可手续,期间公司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不存在 “被责令停止建设”或“逾期不补办手续处以罚款”的风险。 东莞市环保局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出具说明确认:拓斯达自 2012 年 1 月 1日至今能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 无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另外,根据公司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搬迁至现有厂房开工建设同时即开始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 例如在车间建设时选用隔声性能良好的铝合金或双层门窗结构;在车间焊接废气管加强车间的通排风措施;项

16、目现场设置小型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对金属粉尘进行收集并定期清理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能及时办理环保许可事项即进行生产的行为,该等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但鉴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造成不良影响,并已主动补办了环保许可等相关手续,且未因此遭受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故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 (二)公司排污许可、排污处理流程 1、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许可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下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4)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的;(5)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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