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4】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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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资格标准资格标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 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 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 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初 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第二条

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科技管理、技术咨询、 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生产、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第二章 申报条件申报条件第三条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建设工程助理级技术专业资格 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下同)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 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

3、以上。(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延迟 3 年以上。(四)伪造学历、资历,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 4 年以上。第四条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 划师)资格: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2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 4 年以上。(三)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市(厅)级科技进步(及相应

4、奖项,下同)二等奖 1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 励证书为准)。2、省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一等奖 1 项以上获 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3、省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或市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 书为准)。(四)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 术工作 5 年以上,并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 项以上或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第五条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

5、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 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第三章 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第六条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 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 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第七条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能力能力) )要求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

6、人,承担县(局)级以上城乡规划类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2、承担完成地级市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 2 项以上,或承担完成县级以 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3 项以上,或承担完成县级以上城市详细规划、近 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4 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乡镇、村庄的各类规划 5 项以上。3、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二)从事工程(建筑、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 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3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县(局

7、)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 1 项中型工程或 2 项小型工程的设计。3、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1 项以上,或推 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2 项以上。4、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 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等)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8、,并通过鉴定。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 1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2 项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3、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1 项以上,或推 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2 项以上。4、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四)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的 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 1

9、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2 项以上小型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并 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文件。3、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1 项以上,或推 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2 项以上。4、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第八条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局)级 科技进步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

10、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 (三)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 1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县级优质工程 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 人。(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或成功地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2 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 社会、经济效益。(五)解决建设工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 项以上,或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 患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六)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建设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取得较好 社会、经济效益。(七)在本条(一)(二)(三)

11、款涉及的获奖项目中起重要作用的科技管理人员,并有获奖单位 和本单位的证明。第九条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论文、著作要求取得助理工程资格后,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 著者)、专业文章等,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以上。(二)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以上。(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 立项研究(论证)报告 2 篇以上。第十条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职称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第四章 附则附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者,应根据本人的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 主要业绩,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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