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积累

上传人:di****ng 文档编号:38080202 上传时间:2018-04-2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69.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积累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积累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积累》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积累(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积累一、级别管辖1、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其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二、地域管辖1、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案件,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刑事案件: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2、民事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包括四种情形: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由事故等关联地或发生地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行政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1)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2)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均可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自行移送。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需由上级指定管辖法院;或者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先由双方法院协商,如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