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8035512 上传时间:2018-04-26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14.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伊犁州对外开放步伐,促进伊犁州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州内外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我州投资创办企业、经济实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投资者。第二条自治州境内的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律开放, 州内外投资者可以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投资者可以用货币资本

2、、实物资本、无形资产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凡申办生产性企业,其注册商标、高新技术、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后最高可占投资企业总注册资金的40% 。第四条鼓励投资领域(一)工业项目(能源工业、加工工业、出口加工业);(二)农业产业化项目;(三)生态建设项目;(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旅游产业开发项目;(六)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八)高新技术项目。第五条州政府经协办(招商局)委托授权各县、市政府指定的招商部门审核办理本县、市的区内外投资企业享受自治州优惠政策证书;州政府经协办(招商局)对各县、市办理区内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

3、政策证书工作予以监督。区内外投资者申办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二章税收政策第六条凡在我州投资的区内外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的优惠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州境内沿边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自治区以内(以下简称区内)投资者在我州新办国家鼓励发展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优惠政策第四条鼓励投资领域的工业企业(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 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按10% 20% 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3 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

4、政按20% 40% 返还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二)区内投资者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 年内交纳的房产税、车船税,财政按50% 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三)区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年,期满后,凡年出口本企业产品占总生产量50%以上的,继续延长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区内外投资者投资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景区综合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 年,营业税 3 年内财政返还20% 用于企业发展资金。(五)区内外投资者在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外,在自治州新办国家鼓

5、励发展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优惠政策第四条鼓励投资领域的工业企业,由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根据国家财政部、经贸委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州实际情况,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贴息。第三章土地和矿产开发政策第七条关于生态建设的土地政策(一)凡经批准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实施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收益、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免交全部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70 年不变。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 30% 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其他经营,免交土地出让金。若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

6、建设标准的,土地使用权还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二)凡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集体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在集体土地所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70 年不变,可以继承、转让(租赁)和抵押。(三)经批准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且符合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 从受益年度起5 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八条关于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政策(一)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进行旅游开发的项目,经批准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投资额达到1000 万元人民币,并具有相当规模的,前5 年免缴土地出让金,第

7、6年至第 10 年免缴 50% 的土地出让金。(二)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前5 年免缴土地租金, 第 6 年至第 10 年免缴 50% 的土地租金。 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前10年免缴租金。(三)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投资者的经营期、投资区域,最高可以减缴50% 的土地出让金。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账经营、缓期交纳、先交后返等优惠政策。(四)投资额达到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技术先进的工业项目,经批准

8、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使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取先征后返或前5 年保留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五)投资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供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九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政策(一)对一般性竞争行业,坚持以出让、租赁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原国有企业时,采取分割出让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方式,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优先享受受让权和承租权;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原企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的20% 交财政,其余80% 企业留用。对

9、破产企业,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益,优先返还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其剩余部分由当地政府调剂使用。企业使用现有土地转产搞其他生产经营的,只要有利于搞活企业,有利于安置职工就业,可继续保留原无偿划拨的用地使用权,不按改变用途对待。第十条矿产资源开发政策(一)积极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勘查、开采自治州矿产资源,对涉及的探矿权使用费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可达100% ,采矿权使用费在权限内优惠幅度最高可达80% 。对于投资勘查开发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矿点、矿化点的,允许进行边采边探,在其开发生产的3 年内,可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二)对于矿山企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或具有其他一些情形的,在权限内

10、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转为国家资本。(三)探矿权人投资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后,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其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产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四)矿山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一条加快和鼓励畜牧业发展,对农村的畜禽养殖能不占用耕地的,应尽量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按照农业用地对待和管理;畜产品加工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章规费征收政策第十二条区内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新建工业项目及兴建其他鼓励投资项目,按照从优从低标准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五章公益事业发展政策第十三条

11、区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的医院,凡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十四条区内外投资者投资办学或中外合作办学,在办学审批、职称评定、推荐就业、教学业务指导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第十五条区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办其他公益事业和进行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也同样享受税收、土地使用、规费征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六章金融服务政策第十六条改进金融服务,在开立账户、结算、现金供应、信贷登记咨询等方面提供便捷、优质的综合配套服务。第十七条货币信贷政策(一)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根据投资者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打破所有制界限,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安排贷

12、款,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放宽贷款抵押品范围,对投资流通领域的企业采取仓库保全抵押贷款,对投资公用设施领域的,可试行收益权或收费权抵押;对投资者担保难的问题可采取联保、互保和贷款保险、资产抵押和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大力发展企业担保中介服务机构,增加担保基金,扩大担保面,提高担保额度;通过“金融超市”、“绿色通道”等形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贷款的发放效率。(二)创造良好的外汇金融环境,促进外贸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结售汇服务;对出口企业试办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简化经常项目管理,满足投资者的合理用汇需求。(三)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对效益好、 信誉高的投资者,可适当降低或不上浮;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投

13、资民族贸易生产、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国家民委确定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企业的贷款实行利率优惠的政策,即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优惠部分由人民银行负责给予补贴。(四)积极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通过召开季度经济金融运行分析例会、银企合作项目推介会议等形式,加强政府、银行、企业间的联系沟通,为企业发展构筑信息交流平台。第七章投资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好各项服务,对投资项目,实行部门牵头协调服务制度,投资企业各类项目前期筹建、审批事项,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协调、服务。第十九条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兴办企业、经济实体,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4、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第二十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发展计划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第二十一条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为投资企业提供简便高效的全方位服务,推行项目审批“一厅式办公”和“一站式服务”,积极为投资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系列手续,协调企业与银行、国土资源、供电、工商、税务、劳动就业等部门的关系。对投资者自主确定的投资项目,文件资料齐全的,由县(市)招商引资部门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第二十二条区内外投资者对任何项目主动进行勘探、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可优先获得投资权、开发权。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投资企业的非法干预行为。对违法、违规执法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