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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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 4.1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6.2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分红是不保证的 4.1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

2、您慎重决策 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保单红利 4.1

3、保单红利的确定4.2 保单红利的领取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4.4 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5.2 宽限期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6.2 保单质押贷款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7.2 效力恢复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10.2 未还款项10.3 合同内容变更10.4 联系方式变更10.5 争议处理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3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11.4 周岁11.5 有效

4、身份证件11.6 情形复杂附件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红福寿”。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1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

5、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保单单年度年度、保保险费约险费约定支付日定支付日、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日对对应应日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周岁岁至 57 周岁。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有效身份证证件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

6、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年金领取标准确定,年金领取标准见本合同相应栏目。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7、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年金给付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被保险人 35、40、45、50、55 或 60 周岁,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平准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您依本合同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您在投保时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和给付方式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交费情况,向我们申请变更,经我们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生效。您申请变更年金领取起始年龄或年金给付方式各限 1 次。年金给付方式如下:(1)按年平准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开始于

8、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最后一期年金的给付时间为被保险人 99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在 99 周岁前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我们不再给付年金。(2)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对应的趸领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障(1)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我们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身故的,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10,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1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9、,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10,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 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

10、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11、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年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12、、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情形复杂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

13、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

14、法确定。3.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4保单红利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止的期间为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期间。在红利分配期间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4.2保单红利的领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取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或年金领取起始日一次性给付;累积红利也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依您的申请而给付。自年金领取

15、起始日起,红利停止累积生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申领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红利给付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4.4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1)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向年金受益人给付累积红利;(2)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累积红利;(3)您或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给付累积红利;(4)您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申请领取红利的,我们向您给付累积红利。5 5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5.1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采用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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