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员工自学成才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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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员工自学成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全行员工自学成才,调动员工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学成才,是指 xxxx 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本科(含)以上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参加注册会计师等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并获得国际或国家承认的资格证书(不含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参加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的。第三条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外语水平考试应履行以下手续:(一)本人填写员工学习申请表。(二)一级支行员工,需支行行长签字同意,报二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省、市分行机关员工,需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人力资源

2、部门审核。第四条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的条件是:入行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第五条 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外语水平考试的总体要求是:专业对口,学以致用。(一)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的专业主要包括:经济、金融、财会、工商管理、国际贸易、法律、人力资源、计算机等,以及其他与我行业务相关的专业。(二)鼓励员工获取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种类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金融分析师、理财规划师、资产(项目)评估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以及其他国际或国家认可的与我行业务相关的资格证书。(三)鼓励员工参加外语水平考试的种类及标准有:雅思6.5分、托福

3、600分、BFT 高级、GRE1200分、PETS5级、金融专业英语证书(中级)。参加其他语种的考试也应达到相应水平。第六条 为鼓励员工自学成才,可对自学成才人员的学费给予一定比例报销或一次性奖励。报销的学费或奖励费,从员工所在行或上级行的教育经费中列支。第七条 员工只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达到规定外语考试成绩并经二级分行以上人力资源部门审核认定,报分管培训行领导批准后,附上签字同意的员工学习申请表,方可报销学费或领取奖励费。(一)学历教育采取报销学费的奖励办法。县(市)级支行主要鼓励中年员工参加本科以上学历教育,二级分行、省级分行主要鼓励员工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教育。

4、员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报销学费的比例为:本科(含学位)40%,研究生(含学位)50%。(二)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外语水平考试采取一次性奖励办法。员工获得所鼓励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达到规定外语水平考试成绩的,可给予3000元(含)以内的奖励。取得同等学历或学位、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获两次以上或外语水平通过两类以上、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的,只报销一次学费或只奖励一次。第八条 学费是指员工参加学历教育由个人向学校交纳且符合教育行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政策规定的费用,不包括员工学习购买书籍、自学资料及考前辅导和论文答辩等费用。员工报销学费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正式发票或学校行政事业性收据。第九条

5、 员工参加学习,经组织同意后,可给予考试时间,考试所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其它情况原则上不得占用正常工作时间,主要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如遇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由各部门领导根据请假权限审批,按事假处理;在工作与学习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工作需要,因员工学习造成的缺员空岗问题,由各行内部调剂解决。第十条 员工的学历学位、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外语水平考试成绩的审核认定,由省分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应对学历学位、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外语水平考试成绩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学历学位、职业(执业)证书或外语考试成绩验证查询的联系单位及方式。境外学位的认定,员工本人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的有关文

6、件。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虚假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虚假外语水平考试成绩的,按照有关规定,要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认定学历学位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入学考试成绩单、入学登记表、所学课程及成绩单、毕业登记表、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毕业论文学校意见等。学历或学位认定后,本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变更和入档等相关事宜。第十一条 员工获得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外语水平考试达到所规定标准的,优先纳入各行人才库。第十二条 员工获得奖励或报销学费后,应安心在 xx 工作,并与二级分行以上行签定5年以上的服务协议。自获得奖励或报销学费之日起,有下列情形的,须全额退回奖励费用或所报销的学费。(一)如员工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出 xx 系统或自愿辞职,但未完成规定服务年限的;(二)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书、虚假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虚假外语水平考试成绩的。第十三条 各行可结合本办法和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行在此之前已批准员工参加学历教育或参加职业(执业)证书考试或外语水平考试奖励与学费报销政策,仍执行原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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