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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我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二)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三)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四)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五)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六)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七)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二) 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三)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四) 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二) 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三)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四)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五) 私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六) 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