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37987188 上传时间:2018-04-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05 年 3 月 1 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5 年 3 月 31 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5 年 5 月 27 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 输条件,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 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境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乡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 生产、生活的

2、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坚持建 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县(含县级市,下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规划、 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乡村公路建 设和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 自愿投入相结合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机制。乡村公路属于农村的基础设施,其建设国家给予一定补助。乡道产权属于 乡人民政府。村道产权属于村民委员会。村道按照村民自建、自用、自管的原 则,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第六条 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乡村公路附属

3、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护公路、公路用地、 公路设施和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公路方面的法律、法规,爱护公路、 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和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 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制止和举报。第八条 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自治 州境内收取的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主要用于乡村公路 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机构职责第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

4、 理工作的领导。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已经列入国家养护范围的乡道以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养护为主。村民委员会 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第十条 自治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指导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公路发展规划,对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 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三)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助乡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并对乡村公路的建设、养

5、护 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三)指导、协调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 理工作,监督乡村公路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乡村公路竣工验收,培 训、考核乡村公路管理人员。(四)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村道的管理, 协助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其他道路实施路政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公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集镇、村庄建设的总体规划。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公路应当实行

6、统一规划,规划内的乡村公 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乡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乡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道规划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人民政府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后组织实施。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道规划 相协调。第十五条乡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一)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乡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二)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安排乡村 公路建设资金;(三)有关部门用于乡村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四)村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村道建设资金;(五)社会各界对乡村公路建设的捐赠、赞助资金

7、;(六)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筹集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公路 建设规划内重点线路的建设,以及扶持贫困乡、村的乡村公路的建设。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用地、 少占耕地林地、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安排的原则。建设乡村公路需要使用单位或个人依法承包使用的土地、林地的,承包者 应当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公路需要占地、拆迁房屋或者清除地面其 它附着物的,由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进行合理补偿

8、。第十九条 乡村公路的新改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严格 执行施工规范规程。工程竣工后,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 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乡村公路应当同时建设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等配套设施, 并逐步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地名牌、指路牌、里程碑、界碑、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第四章第四章 乡村公路养护乡村公路养护第二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 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提高养护质量。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一)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养护定额投资资金、养护补助资金; (二)财政转 移支付用

9、于村道养护的资金;(三)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的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 金;(四)村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社会各界对乡村公路养护的捐赠、赞助资金;(六)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二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对交通流量大并享受国家养护补助的路段,应当建 立专班常年养护;对交通流量小、不享受目家养护补助的路段,应当组织村民 定期养护和突击养护。乡人目政府应当与实施乡村公路养护的单位和个人签订 养护合同。第二十四条 因山洪、泥石流、滑坡、雪崩、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 受到严重损害的,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公路畅通。第

10、二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建设、养护乡村公路的需要, 在公路沿线合理设置料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在已依法办 理批准手续的料场取和采挖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路绿化由负责养护的单位按照因地制宜、稳固路基、防 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和谁营造、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统规划,组 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对绿化乡村公路的花草、树木,只允许进行抚 育性修饰。需 要更新采伐树木的,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对超过电线、电缆安全间隔距离的路旁树木,可以按规定距离修剪枝丫, 但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五章第五

11、章 乡村公路管理乡村公路管理第二十八条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 乡村公路管理规定和措施,并向群众公布,切实保护路产路权。第二十条 在乡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二)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二)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打场晒粮或者其他有碍 交通的行为;(四)其他违法利用、侵占、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第三十条 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 危及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如有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 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三十

12、一条 在乡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 200 米以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缩窄或者拓宽河床、烧 荒、爆破、取土、伐木或者进行其他类似作业。第三十二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下同)外缘起,乡道不少于 5 米、村道不少于 3 米。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弯道内侧 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修建跨越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 管线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标牌或者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 建设单位和个人

13、必须事先按管理权限征得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单位或者组织的同 意。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村公路建设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明确公路限载重量以及可以通行车辆的类型。超过乡村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隧道限定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乡村 公路临时通行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乡村公路行政管理单位或者组织同意; 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通行,其所需费用由运输者承担。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者拦 截车辆。 第三十六条 乡村公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涂抹、拆除、迁移或者损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

14、七条 违反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公路路政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无理阻缘乡村公路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殴打、辱骂乡村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 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乡村公路损失赔偿费及罚没款用于乡村公路维修。县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路政罚款及罚没物资变价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

15、政。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乡道和 村道。 乡道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以外的,主要为乡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跨行政村的村道是指除国道、省道、县 道、乡道以外的,主要为行政村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服务的公路。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用地是指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

16、一米范围内的土地。乡村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里程碑、 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 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建设的主要为自身提供运输服 务的道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 年 4 月 25 日恩施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 年 5 月 27 日湖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乡公路 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