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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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古代刑法史夏朝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大辟、膑、宫、劓、墨与其杀不辜, 另失不经: 裁判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 宁可违反法律或者与以前判决不相符,也不得错杀无辜。商朝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奴隶制五刑基本确立。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体系。 。墨刑:在犯罪人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剕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者足。砍足叫作剕,砍手叫作刖。宫刑: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 对男性割去生殖器, 对女性为幽闭。大辟:死刑的总称。2 西周罪名1 抗

2、命罪2 不孝罪西周刑事原则1 矜老恤幼2 罪疑从赦3 区分故意和过失眚,即为过失;非眚,即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终”为偶发4 上下比罪要求审判案件时, 如果法无正条可援引, 则比照在罪与刑两方面相关法条作为审判依据进行审判。5 贵族特权刑名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其他西周司法制度大司寇西周诉讼制度3 1“狱”与“讼”“狱”与罪名有关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讼”与财产有关,类似于民事诉讼2 诉讼限制3 口供与证据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

3、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4 司法官责任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5 死刑执行6 监狱管理圜土春秋战国罪名1 降敌罪 2 奸非罪 3 窃取国家机密罪4 私议法令罪 5 博戏罪 6 群居罪7 受贿罪 8 逾制罪 9 盗窃罪 10 杀人罪 11窥宫罪 12 拾遗罪春秋战国刑罚制度变化1 死刑执行方式有所增加4 2 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种,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3 赎刑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法经主要内容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

4、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法经历史地位1 维护和巩固新建立封建制度2 确立新的封建等级3 体现重罪轻刑思想4 开创法典编纂历史秦朝罪名一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1.谋反罪2.以古非今罪3.诅咒诽谤罪5 4.泄露皇帝行止罪5.违抗军令罪6.投书罪二 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1.杀人罪2.伤害罪三 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1.盗窃罪盗徙封罪四 逃避徭役罪1.违背农时不耕作罪2.逃避赋税罪3.逃避徭役罪五 妨害婚姻家庭罪1.非法婚姻罪2.不孝父母罪3.强奸通奸罪六 诬告罪1 诬人罪2 告而不实罪刑名1 死刑6 戳刑 弃市 腰斩 枭首 定杀 坑 具五刑 族刑 车裂2 肉刑黥劓、宫、斩左趾3 笞刑4 徒刑 城旦、城旦

5、舂以筑城、舂米为主的苦役 鬼薪、白粲为祭祀宗庙采薪和择米 隶臣、隶妾强制男女罪犯服各种杂役司寇候5 髡 耐刑髡 剃光头发耐剔除鬓毛和胡须6 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的刑罚7 收刑8 废刑9 赀刑用经济手段惩治一般失职和违法行为10 赎刑7 秦朝刑法原则1 以一定身高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2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 区分故事和过失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为失4 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5 累犯加重6 集团犯罪加重7 自首减刑8 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9 实行连坐10 诬告反坐司法机关延尉诉讼制度1 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官府要受理。2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子

6、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官府不受理8 审讯1 比较重视证据2 审讯重视口供3 慎用刑讯读鞫:审讯后作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乞鞫: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可要求重新审判汉朝法律汉朝维护君主中央集权的刑事法律1 维护皇帝安全与尊严的刑事法律2 限制打击藩王地方势力的特别法3 严厉镇压反抗与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4 家国一体,忠孝并重的刑法特点东汉时期的弛刑与释奴1 光武帝的弛刑诏书弛刑:减轻刑罚2“释奴”与奴婢的法律地位的提高两汉时期主要刑罚适用原则1 上请一定范围内官僚, 贵族及其子孙犯罪, 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由奏9 请皇帝裁决2 亲亲得相首匿有血缘或姻亲关系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

7、对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汉朝诉讼审判制度1 告诉及诉权的限制2 刑讯与证据制度3 上报、复审及录囚上报:地方司法机关判处死刑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必须上报延尉转呈皇帝批准或交高级官员讨论复审: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间请求再审录囚:皇帝或有关机关审录已决囚犯,检查审判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平反冤案,及时处理案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原则与精神作为断案的根据。主要内容为:1 亲属相隐。2 尊敬尊长。3 原心定罪。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10 春秋决狱原因

8、汉代主要法典集中制定于汉初和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前,其中秦朝法家的痕迹非常明显,已经不能适用汉代中期儒家思想,而这些基本法典作为祖宗成文规定,又不可能在短时间改变, 因此董仲舒为代表的儒生开始以春秋中微言大义作为断案依据。春秋决狱使用1 疑难案件2 某一案件法律规定与儒家思想相去甚远,而无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案文景时期刑罚改革把黥改为髡钳城旦。把劓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弃市春秋决狱影响1 主观上试图折中立法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矫正法律严苛的现实2 春秋决狱的主观随意性,使本来就复杂的汉律更为紊乱秋冬行刑魏晋南北朝11 刑事法律1 重罪十条正式入律2 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9、服制定罪:它是指亲属间犯罪, 根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留养: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奉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以免发配,徒刑可以缓期,将老人留下照料,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3 刑罚的改革和法律解释的规范化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缘坐范围的变化缘坐: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使之连带受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法律解释的规范化司法制度1 中央审判机关延尉改为大理寺2 刑部的前身三公尚书、都官尚书3 地方司法机关的变化魏晋南北朝诉讼制度变化1 限制诉讼权利2 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12 3 直诉制的形成登闻鼓:即冤枉者不服判决, 可以不受诉讼审级

10、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4 刑讯用测立法对不招供的囚犯先鞭二十,笞三十,然后身戴刑具,在“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的土垛上站立约一个半小时,若仍不招供,则反复拷打站垛5 死刑复核制度形成6 上诉制度的变化7 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8 关于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魏晋南北朝贵族、官吏特权1 八议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2 官当13 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

11、的又一具体体现隋朝法律刑事法律开皇律1开皇律确立封建五刑:死刑、流刑、徒刑、笞刑、杖刑2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3开皇律确定“八议制” “官当制”唐朝法律唐朝刑法原则1 十恶重惩原则谋反,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大罪。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行为。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 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

12、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14 母供养有缺, 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2 皇帝,官僚减免原则 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请:上报皇帝,奏请定夺。减:以律减刑、赎:以铜赎刑 官当:以官当罪,以官品或爵位折抵所犯罪。免官:撤销官职以抵罪,分为免官,免所居官3 其他刑法原则 划分公罪与私罪公罪;官吏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理解错误,或因行为上过失导致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私罪:官吏非因职务而犯罪,或虽因职务,但事关私利、私

13、情构成犯罪自首减免老幼废疾减免数罪并罚同居相容隐加刑与减刑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举重明轻:在案件审理无严格相对应法律条款可以引用,如果对该案15 处理应该减轻时,可以引用相关联的重罪条款,在比照确定轻刑,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加重,则引用相关轻罪条款,以比照确定重刑。本律优于名例化外人有犯第一, 同一国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该国法律第二, 不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犯罪,均适用中国法第三, 唐朝还作了特别规定专门适用外国人在中国活动唐朝罪名1 危害国家罪2 侵犯财产罪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

14、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3、 受所监临, 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3 侵犯人身罪杀人罪分类:故杀、劫杀、斗杀、戏杀、过失杀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 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16 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4 官吏职务犯罪5 破坏家庭秩序罪6 破坏社会秩序罪唐朝刑名笞刑。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 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

15、行为。杖刑。 。徒刑。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流刑。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 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死刑。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唐朝司法制度1 中央司法权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2 三司会审遇有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机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17 唐朝诉讼制度举核:由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察犯罪,提起诉讼告诉:由当事人就所受伤

16、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提起诉讼唐朝审判制度1 在审级管辖上,唐代采取基层初审,节级判决制度2 官吏审理案件,对于有据可依,但被告人不供认可实施合法拷讯3 为保证审判活动正当性, 唐代确定审判回避制度, 唐律称为“换推”制度4 审判官对各类案件作出判决,必须以法律条款正文为依据5 唐律要求审判官应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切实掌握案情事实,作出公正合理判决6 对于判决的执行,以刑种不同,而有不同规定7 对于死刑的执行,法律作出严格规定必须履行“覆奏”程序唐朝“覆奏”制度对于死刑的执行,法律作出严格规定必须履行“覆奏”程序,京城地区死刑案件须经五覆奏, 地方州县的死刑案件须经三覆奏。另外死刑执行在时间受到限制, 但对于重大犯罪,既不要五覆奏也不要三覆奏,也不受时间限制。宋朝法律宋朝罪名18 1 盗窃罪2 杀人罪六杀“谋杀”指预谋杀人(但没有实施)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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