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下载)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37982005 上传时间:2018-04-2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7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下载)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下载)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下载)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下载)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下载)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下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下载)(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编号:编号:CCCF-XSRK-OOX:2008CCCF-XSRK-OOX:2008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通则部分2001-06-292001-06-29 发布发布 2008-06-202008-06-20 第二次修订第二次修订 2008-07-012008-07-01 实施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 录1 总 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 费 (10)10 附

2、 则 (10)- 1 -消消防防类类产产品品型型式式认认可可实实施施 规规则则1 总 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 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 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2 2 型型式式认认可可的的申申请请与与受受理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 (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

3、.申请方资质证明(11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 订受理合同。2.3 对不符合要求的 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3 工工厂厂条条件件检检查查- 1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 2 -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3.2 工厂条件应满足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3.3 工厂

4、条件检查结束 后,检查组应填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 ,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 4.1 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 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 寄送评定中心。3.5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 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

5、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 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 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 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 6 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 2 -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

6、一的, 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 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正常生产周期内 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 ;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 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 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 。3.10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 的;4.评定中心认为 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 影响证书有效性 ,须现场检查的。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

7、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3.11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4 4 型型式式认认可可发发证证检检验验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 个月生产的产品, 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4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 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 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

8、供相关技术文件。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 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 5 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4.5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 补检,超过6 个月不申请重新 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 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 6

9、 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5 5 审审核核发发证证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 全部资料进行汇总、 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和人员。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 评定中心颁发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 信息。- 4 -6 6 证证后后监监督督和和换换证证- 5 -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 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遇有不

10、可抗力 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 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6.2 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 方式进行:1. 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 工厂监督检查;3. 产品监督检验。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 具体规定。6.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4. 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

11、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5. 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6. 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 。6.4 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 月20 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 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 -6.5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 持证人支付。6.6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持证人应在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 重新监督检查

12、仍不满足规定要求,评定中心撤销型式认可证书。6.7 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 根据监督计划的 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6.8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 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2. 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 3. 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 个月内生产的产品, 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 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持证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6.9 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按6.11 进行。6.10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 个月后,持证人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监督检验 补检申请。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6.11 通过监督的产品,由评定

13、中心对证书进行确认。6.1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 持证人,评定中心收回该 持证人全部型式认可证书。6.1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 持证人将被抽封样品寄送 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7 -监督检验: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2. 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3. 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年度监督信息。6.15 持证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1. 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 搬迁、联系方式变更等;2. 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产品设计、生产、质量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变更;3. 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

14、设备等发生显著变化;4.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6.16 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 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6.17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 个月,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2.1 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6.18 评定中心接到 持证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 进行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持证人。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 审核发证按本规则第3 章、第4 章、第5 章的规定执行。6.19 在证书有效期内, 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 -7 7 证证书书和和标标志志的的管管理理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

15、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管理。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评- 8 -定中心保存:1. 无法接受监督;2. 监督检查未通过;3. 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 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 停产三个月以上;7. 出现3.9 条1 款所述情况,持证人未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8. 持证人自愿申请;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发生上述第1 条款的行为, 持证人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发生上述第2、3、4、5、6、7、8、9 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标志。证书暂停使用期间, 持证人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 产品。7.3 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前需向评定中心提出 恢复申请,待按规定 检查和/或检验合格后,评定中心 同意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的,评定中心撤销 持证人持有的型式认可证书:1.产品标准或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 持证人不能保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