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必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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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必背重点.txt 这世界上除了我谁都没资格陪在你身边。 听着,我允许你喜欢我。除了白头偕老,我们没别的路可选了什么时候想嫁人了就告诉我, 我娶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必背重点(2011-03-31 12:01:46)转载标签: 教 育 一:2010 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 必背 重点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1. 从事 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2.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

2、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 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 根据会计法 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 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 不得以虚假的经济 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 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 造不真实的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5.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 计凭证、账 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6.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

3、通 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 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 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 的行为。 7.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 况及影响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8.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单位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 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或民族 汉 字。使用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9.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规定,发生销

4、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 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 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0. 原始记载的各项内容 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 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 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1.根据会 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 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 凭证。 12.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 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3.根据会计 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

5、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 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4.单位负责人 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 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5.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 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 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 和抽换。 16.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 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

6、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 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17.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 证,不得销毁, 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18.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 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 责任。 19.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 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所以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 予以拒绝。 20.财政部门监督范围:(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

7、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2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 人员的工作岗位 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2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 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 的登记工作。 23. 国有的和国有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 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 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国有企事业的总会计师应由单位负责人提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任 免,单位负责 人不能直接任免。大中型企业应当

8、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24.国家机关、国有 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5.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 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 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 作。 26.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单位会 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27.移 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 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2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办法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 户,不得

9、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29.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每日结 出余额,而 不能只在月底结出余额。 30.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 经注册会计师审 计,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1.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 度的规定,不相容岗位职责分工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岗位, 货款回笼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 32.根据会计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 计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不得以不懂会计借口推卸责任。 33.根据会计法规定, 会计人员对不合法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接受,并应当 报告单位负

10、责人。 34.根据会计法律 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客观、公正、保持独立性原则 出发,对委托人要求其出具不当或不实的 审计报告,应当予以拒绝。 35.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 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 36.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会计机构 和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后 10 天内及时处 理。 37.根据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后面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38.会计法律 责任

11、 P55-62 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的特征(1-5)P65,66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3)P66,67 3.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5)P68,69,70 4.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1-4)P76,77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 销(应当注意的问题)P77-80 6.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 户、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7.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 制度的罚则 P92-93 8.票据的种类 P95 9.支票的办理要求 P96-103 10.商业汇票出票、 承兑、付款、背书、

12、保证的一些小规定 P105-113 11.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P114 12.汇 兑的撤销和退汇 P116-117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1.税收的作用(1-4)P119 2.税收的特 征(1-3)P120 3.税收的分类(1-4)P120-122 4.税法的分类(1-3)P123 5.税法的构 成要素 税率(1-3)P124 6.税法的构成要素 计税依据(1-3)P125 7.增值税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进项税额 P129-130 8.消费税应纳税额 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量的确认 从 价从量复合计征 P132-133 9.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P133 10.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P13

13、4 1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成本 费用税金 损失 P137 12.个人所 得税税率 P140 13.税务登记: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 P144-156 1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 P167 15.税款征收形式(1-8)P173 16.税务代理的特点(1-4) P177 17.税收检查: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 P178 18.税收法律责任(1-3)P178- 180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1.国家预算的作用(1-3)P184 2.国家预算的构成(1-4) P185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P187 4.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P188 5.各部门、各

14、单位的 职权 P188 6.预算组织程序(1-4)P191 7.政府采购的原则(1-4)P197 8.政府采购的功 能(1-5)P199 9.政府采购模式、方式 P200-203 10.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P205 第 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功能(1-3)P212 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 主要联系和区别(1-4)P213-215 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8)P215-222 4.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1-3)P223 5.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1-4)P225 6.会计职 业道德修养的方法(1-3)P226 7.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15、(1-5)P227-229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多做几份历年的考卷,自然就会一目了然了,因为历年的经典试卷题会重复出现的 摘些教 材重点:高概率考点: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 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 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 得在 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 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

16、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 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 当单独抽出 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不得销毁 6、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 会计工作的, 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 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 90 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调转登记表和调入 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 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监交; 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 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0、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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