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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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节诉讼时效. 4 . _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 法律事实。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 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消灭时效,也称诉讼 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 导致权利的消灭,应

2、属法律事实。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 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 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所以时效期间属法 定期间。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 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 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 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诉讼时效仅适用手请求权。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 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 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

3、,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请求 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 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 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 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 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 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三)除斥期间概念。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 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 间。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似对 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 院民通

4、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 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 间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特征。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虽均系因 一定期间经过不行使权利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效 果,但对两者比较,能显现其差异并揭示除斥期 间的特征。价值定位不同。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 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 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而诉讼时效的规 范功能则是为了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肯定。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 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 实体权利,即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

5、,即请求权因诉讼时 效届满而丧失公力救济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 灭。弹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而诉讼时效 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 延展。始期不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 时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被侵害或 权利可行使之时起算。正是因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以上的区 别,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 应适用合同法第55条关于1年除斥期间的规 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 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督促 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

6、发生 的首要条件。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 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 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最高人民法 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来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 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如最髙 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规定:权 .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 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即诉讼时效中断是源于向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 代理人、保证人、代管人请求权利,对应于债务 人的权利人,毫无疑问应该是债权人,其行使的 权利也只能是债权。既然诉时效中断仅适用 于债权请求权,以理推之,不可能还有适用诉讼 时效中断的其他请求权。并非所有的债权请求

7、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 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 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 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 权。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 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 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 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 期间。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

8、 柠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等,时效就中断;持续状 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 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的效力。1.胜诉权消灭。民法S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 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 利。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与诉权亦 不同。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 享有诉权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 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 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为诉

9、讼时效是否已 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得否因 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 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 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 规萣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 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 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 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 院不予支持。2.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 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 消灭,因此,诉讼时效

10、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 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 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 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三、诉讼时效期间(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 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 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 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 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 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 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11、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 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 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 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 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 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 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 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 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 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 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 殊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 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 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 延长诉

12、讼时效斯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 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 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 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 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 一般时效。(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 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 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两类:(1)时效期间不同。 有的期间比较长,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 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 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萣涉外合同以外 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 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 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

13、权,时效期间为1 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 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 效期间为90日。(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例 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 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 日起计算。、关于诉讼时效,下哪;#养珥命的 (2008年试卷三第53题)、.A.诉讼时效仅今用手请 (B 般诉各时羞為夹期间/:诉讼时效期向岣从為利人掌握诉译坪制虞p诉时碑與(k 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為道k 一#侵智:Bf 起计算,但是20年妁特殊诉命时效吸权对;lr 侵害乏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完:成我消矜的仅 是请求权,而不堉灭受领杈。、坼揍4效游届 满后所受领的

14、给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 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 开始。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 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 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 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 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 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 行期限的

15、,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 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 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 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 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 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 期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 实性质而定:(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 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 不履行时起算。(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髙人民法院民通意见 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 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 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6、。(3)对 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 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 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 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 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 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 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 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中止1.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 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 间的最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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