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侦察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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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侦察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侦察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 7 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四类案件:(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上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

2、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侦查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间隔不少于 12 小时。2、拘留、逮捕都适用两个“24 小时”制度。即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2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逮捕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3、公

3、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10 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所以拘留期限公安最长为 14 日,特殊的“多结流”37 日。检察院则最长为 14 日。4、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

4、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15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 20 日。5、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 7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3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在 5 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在收到没收、罚款决定书 5 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取保

5、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 15 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6、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 6 个月。7、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 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 3 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 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8、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

6、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 5 日内安排会见。9、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4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 3 日内审查完毕。一些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 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

7、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因此这一阶段没有补充侦查问题。回避可以在诉讼程序任何阶段提出。有关规定有: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 申请回避的决5定书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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