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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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安劳社工2005第 157 号申 请 人:浙江永艺椅业有限公司地 址:安吉县经济开发区永艺路 58 号法定代表人:张加勇 受伤害职工:黄孝天,男,汉族,1986 年 6 月 3 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利辛县展沟镇汤店村,身份证号:341227198606036419。申请人浙江永艺椅业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7 月 20 日向我局提交一份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通过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审核以及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本局认为事故事实如下:受伤害人黄孝天于 2004 年 12 月 21 日受聘到浙江永艺椅业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工种为装

2、配工,工资按月发放,双方劳动关系清楚。2005 年 7 月 16 日中午 11 点左右,在装配车间工作的黄孝天去关电风扇准备下班,在搬电风扇过程中由于电风扇还没完全停下来,黄孝天的手指不慎被电风扇叶子刮伤。事后黄孝天到安吉中医院门诊就诊,现已医疗终结。2以上事实由工商登记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黄孝天病历资料及相关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至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本局对黄孝天于 2005 年 7 月 16 日在浙江永艺椅业有限公司所受伤害事故依法认定为工伤。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或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二 00 五年八月十七日抄送:县医保中心,浙江永艺椅业有限公司,黄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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