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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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标准化奖励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2-10【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标准化奖励办法标准化奖励办法第 1 条 本办法依标准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实施标准化具有贡献,成效卓著之机关 (构) 、团体、公司及个人。第 3 条 为办理本办法奖励之评审及有关事项,标准专责机关得设标准化奖励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 评审委员会) 。前项委员会之委员,由标准专责机关聘任之。第 4 条 奖励之奖项、奖额及奖金如下:一、团体标准化奖:奖励对制定并推行某行业、领域或团体 间共用之标准具有贡献,成效卓著之机关 (构) 、团体或公司,每年二名,每名颁发奖状

2、及奖金 新台币三十万元。二、公司标准化奖:奖励对制定并推行各自机关 (构) 或团体、公司等内部使用之标准具有 贡献,成效卓著之机关 (构) 、团体或公司,每年五名,每名颁发奖状及奖金新台币三十万元。三、标准化成就奖:奖励对推动国内实施标准化具有贡献,成效卓著之个人。每年三名,每 名颁发奖状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前项各款之奖项,参选者未达个别奖项之奖励基准时,该奖项、奖额得从缺之,其所余之奖 金,得经评审委员会决议,并入已达奖励基准之他款奖项中运用,增加该奖项之奖额;如各奖项 均无达奖励基准者,得从缺之。前项奖励基准,由评审委员会决议定之。第 5 条 本办法之奖励,由标准专责机关每年甄选一次;甄选

3、相关事项,由标准专责机关定之。第 6 条 机关 (构) 、团体或公司得自行报名参选;个人应由相关学会、协会、公会、标准专责机关 或其服务单位推荐参选,不得自行报名参选。但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者,不得参选。前项自行报名者应填具报名表;推荐参选者由推荐者填具推荐表。报名或推荐,均应检附相 关证明文件、资料。第 7 条 曾得奖之机关 (构) 团体、公司及个人,不得就同一得奖事由再次报名参选;如报名及推荐 参选之奖项有误或不同时,得经评审委员会决议,定其参选之奖项。第 8 条 得奖者检附之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如虚伪不实或有其他违反法令情形时,标准专责机关经评 审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得奖资格,并追缴已领得之奖状及奖金。第 9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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