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规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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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通 化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规 范(讨 论 稿)第一章 总 则1、为规范执行工作秩序,建立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执行工作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是全市两级法院组织实施执行工作的操作规程。3、全市两级法院严格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分离规定。执行案件严禁执行员单独实施执行行为。4、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执行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5、执行案件以

2、依法、公开、规范、高效为原则,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案件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程序选择权为原则,坚持阳光执行,坚持和谐执行。执行案件严禁执行员单独实施执行行为。6、执行和解是处理执行案件的必经程序。7、执行工作适用有关回避的规定。第二章 执 行 机 构28、执行工作实行院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应当接受中院执行局的管理、监督和协调。9、中院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权调动当地基层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干警、通讯设备、警用车辆等。10、基层法院应当服从、配合中院在其辖区内的执行工作。基层法院应当配合、协助中院所辖其他法院在其辖区内的执行工作。中院辖区内异

3、地执行受阻,经执行法院请求,当地法院不予协助、配合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中院出面协调执行。11、两级法院执行局应根据执行工作需要设立执行处(科)、案件监督处(科)和综合处(科),可以保留执行庭的设置。执行局可以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设立若干执行处(科)或执行组。12、执行处(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的其他事宜。13、案件监督处(科)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和复议案件的审查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的其他事宜。中院案件监督处负责对基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指导工作。14、综合处(科)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案件及其他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的其他事宜等。综合处(科)设专人负

4、责执行案件的信息微机输入工作。中院综合处负责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信息微机输入工作3的领导和指导。申请提级执行案件、申请交叉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由综合处负责。15、涉执信访工作由综合处(科)负责。中院综合处负责对基层法院涉执信访的领导工作。申请提级执行案件、申请交叉执行案件、指定执行案件、委托执行案件、省院督办案件、涉执信访案件由执行局综合处(科)立案登记管理。省院督办案件由综合处(科)负责处理。16、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实行立案归口管理。17、执行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后,交由执行局综合处(科)分流。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的,也纳入立案归口管理。18、执行案件实行重大、疑难

5、事项合议制。合议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或由局务会讨论决定。19、执行异议案件、提级案件、交叉案件、指定案件应合议决定。但事实简单的可以独任审查,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提交局务会或审委会讨论决定。20、执行复议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合议,需要改变原裁定的或重大疑难案件应提交局务会或审委会讨论决定。21、执行案件讨论时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助理审判4员、执行员组成,其中一人由院长或局长指定为审判长,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在执行法律文书上署名为执行员,其他参加讨论的人不在法律文书上署名。执行案件讨论时,执行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表决权。22、执行案件合议庭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组成,其中一人由院长或局长

6、指定为审判长,其他参加合议的人在法律文书上署名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23、案件监督处(科)审查执行异议案件、复议案件应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中一人由院长或局长指定为审判长,其他参加合议的人署名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局长、处长(科长)参加执行案件讨论或其他案件合议的,局长、处长(科长)为审判长。24、讨论案件、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原则。审判长为少数意见的,应提交局务会或经院长同意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25、局务会由执行局长负责主持,各处(科)长为局务会委员,资深审判员或执行员可由局长指定为局务会委员。26、执行局长不能主持会议的可由院长或局长指定副局长代替局长主

7、持。代替期间,副局长享有局长的权利义务。27、局务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原则。28、局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可经院长同意提5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第三章 立 案29、立案庭对申请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负责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综合处(科)。30、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立案庭应先交由行政庭进行执行依据审查,行政庭对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案件,裁定予以执行并应及时送回立案庭,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后移送执行局综合处。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31、仲裁案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案件申请执行的,由执行局综合处(科)按

8、执审字号先予登记,后交由案件监督处(科)进行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予以执行并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后移送执行局综合处(科)。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32、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6(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33、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之一的,应在 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应在 7 日

9、内予以立案。34、立案庭应在立案审批表上应注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35、审判业务庭应在生效证明书上注明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等特殊情形。36、立案庭对在立案审查中发现的应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应移交执行局综合处(科)办理委托执行手续。37、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38、下列案件依法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移送执行:(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制裁决定书;(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3)其他应直接移送执行的。39、直接移送执行的案件应由审判员填写移送执行书,说明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

10、一并移送立案庭立案。40、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7章。(2)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3)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经核对无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三份。(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5)继承人或权利继受

11、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6)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相关证据。(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立案庭应通知其补齐,不能补齐的,裁定不予受理。41、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还应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4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执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43、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44、执行代理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申请8人承担的,依双方约定。45、超过国家标

12、准的代理费,被执行人可以拒绝承担。但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代理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46、案件经立案庭移送执行局后,综合处(科)应在 3 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审查。47、综合处(科)应对接收的执行案件或及其他案件,分别登记处理。48、综合处(科)对执行案件就下列事项予以审查:(1)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2)被执行人明确;(3)执行标的明确且具有给付内容;(4)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执行规定条件之一的,应裁定不予执行。49、符合执行规定条件的案件,由综合处(科)按顺序分配执行处(科)或执行组。50、执行局综合处(科)对各类执行案件实行期限跟踪管理第四

13、章 执行的准备与实施(一) 一般规定51、执行局执行处(科)应在执行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52、执行员应在 5 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并进行执9行指导,提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有关风险事项。53、申请执行人应在立案后 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提交书面材料。54、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不得拒绝执行。55、执行员在收到执行案件后 7 日内,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执行警告通知。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登记表。并同时裁定被执行人限期提供财产线索、申报财产情况。56、执行警告通知应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限期通知书的规定可能

14、面临的民事或刑事制裁。57、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在 5 日内进行财产申报。58、被执行人应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59、执行员在接到案件之日起 5 日内,应通过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的形式,及时制定执行、调查方案,并开始执行。60、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不得预收执行费,申请人主动预交的除外。申请执行人未预交执行费的,执行费从被执行财产中优先扣出。61、执行员不得擅自收取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其代理人任何费用。1062、执行案件应由两位以上执行员或执行员与书记员、法警共同办理。63、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15、的,执行员应及时提请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1)需要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2)其他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申请参与分配的;(3)需要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4)需延长案件执行期限的;(5)需要中止报结的;(6)其他需要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的重大事项。64、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的案件,执行员应事先制作案情报告,明确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并提出承办意见。65、需要提交局务会或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由处长(科长)、局长把关。66、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或被执行人下落情况的,执行员应于 7 日内及时进行查证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67、执行员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向

16、可能熟悉、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68、执行员对接到的举报线索,应于 7 日内及时进行查证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将结果答复举报人。69、对实施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应予保密。1170、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员应于三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及收益等财产的调查,同时分别情况,依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71、执行员发现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之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并依法制裁有关责任人。7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73、采取执行措施的基本要求是:(1)必须有相应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2)严格保守执行秘密,严禁向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3)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执行人员必须依法主动申请回避。(4)执行措施应迅速、及时和连续进行,非依法定情形不得停止。(5)采取执行措施应向被执行人发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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