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宜杰回应周育民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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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侯宜杰:也谈“义和团的真面目”回应周育民先生2012年第 11 期 炎黄春秋,责任编辑黄钟拜读了周育民与我商榷的大作我看“ 义和团的真面目 ” ( 炎黄春秋 2012年第 9 期) ,尚有一些浅见,谨按周先生大作的顺序,逐一请教。我在拙文的第一部分,列举了几条史料,并从几个方面加以论述,指出义和团运动的实质: “ 如果说烧杀抢掠无辜的教民还打着,灭洋 ? 的幌子,实际干的是盗匪勾当, 那么,烧杀抢掠无辜的平民、 回民和官署官员则是赤裸裸的强盗行径了。 ”周先生对我讲的事实一概不顾,只指出我举出的县令张瑞芬禀报山东长清县团民勒索教民 40 余家、平民十余家的例子, 说:“ 似乎坐实了山东义和

2、团打砸抢的罪状。其实,要找到这类,罪状 ? ,岂止长清县,山东几乎到处都有。” 言下之意,自是不能 “ 坐实 ” ,只要这个例子不能 “ 坐实 ” ,我举出的事实和论证就全部站不住脚了。周先生论证说,长清团民勒索教民、平民之事,是袁世凯1900 年 1 月 19日上报诸清单的一份。“ 作为袁世凯研究的专家,侯先生应该知道袁世凯对这些案件的基本看法和结论: ,实由民、教积怨构成, 而巨盗奸民, 因而从中煽惑。 ?”如果袁世凯的判断基本正确,“ 我们就不能不承认义和团运动是激于洋教压迫而起” 。而后又说: “ 是教民 ,鄙俗的贪欲 ? 激起了平民反抗外国教会势力的义和团运动,还是平民搞义和团以一逞

3、对于教民,鄙俗的贪欲 ? ?读者是相信以前众多历史学家得出的 ,人云亦云 ? 的,陈词滥调 ?,还是相信侯先生的新发现,尽可以自作判断,至少在我看来, 历时百年之后的今人, 见识仍不应不如百年之前的袁世凯。”我确实知道袁世凯说过上面那几句话。但是,他说的是“ 实由民、教积怨构成” ,这话不难理解。而 “ 积怨” 之构成,责任可能在甲方,也可能在乙方,他并未言明在哪一方,请问周先生:是从袁世凯所说的哪个词汇里断言“ 义和团运动是激于洋教压迫而起 ” ?鸦片战争之前,清政府一直实行禁教政策。其后虽然解禁,但暗中仍对教民严密监控, 予以打压。 有些平民由于种种原因, 也极其歧视欺压教民。 如直隶2

4、曲周县牛家寨的平民耿作林、耿洛协等,在1872 年就带人多次捆打辱骂教民,并用粪水强灌, 还让教民设宴赔礼, 讹索教民京钱十三千文, 毁坏教民秋禾, 不许教民吃村中的井水,不许使用碾磨,逼令他们反教。(转见黎仁凯等直隶义和团运动与社会心态 第 92 页,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1年)涞水县南高洛村平民与教民结怨, “ 此事起衅,在同治末年,该村有习摩尼教者六家,其村首事阎老福,恶其淫邪,禀请县令于子坚笞辱之。 六家挟仇, 遂入天主教以图报复。 ” (艾声: 拳匪纪略, 义和团 1,第 448 页)调查资料亦证明,“ 当南高洛村信教人去北高洛村传摩尼教时, 却遭到北高洛村绅士阎洛福的严厉斥责。阎洛

5、福原是北高洛村大户 为防止摩尼教的蔓延,有一天他准备了一些狗肉去南高洛村,强制所有迷信摩尼教的人吃狗肉,逼使他们反教 (民间流传吃了狗肉能破邪教) 。不久,意国传教士在南高洛村建立了天主教堂,那些被迫吃了狗肉反摩尼教的人们,怀着对阎洛福的仇恨加入了天主教。在洋教士支持下, 不断扬言准备报复阎洛福,并伺机寻衅。 ” (黎仁凯主编直隶义和团调查资料选编第151 页,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1 年)信仰摩尼教的教民并没有欺压平民,而且还未投入天主教,阎洛福却禀请县令 “ 笞辱 ” ,强逼他们吃狗肉反教,公然侵犯剥夺他们的人身安全和信教自由。 显然,最初结怨的责任不在教民,而在仗势欺人的阎洛福。 有了这

6、最初的结怨, 方有以后的六家人改投天主教,挟仇伺机报复。 山东巡抚毓贤在 1899 年也坦然承认: “ 在二十年前,平民贱视教民,往往有之” ( 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 24 页,中华书局 1959 年) 。他是极力庇护义和团的高官,不会诬蔑平民,所言应当可信。这些说明,民、教最初的积怨,至少有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平民首先欺压教民所构成。我的见识很可能不如袁世凯,那就看看他对义和团的基本看法和结论吧。据我所知,袁世凯上任山东巡抚路经德州接见吴桥县令劳乃宣时,即称赞劳乃宣请明降谕旨惩办 “ 拳匪 ” , 并电促直隶总督裕禄上奏。 上任的第二天,就颁布了禁止义和拳匪告示。1900年 1 月 13 日上

7、奏说:“ 该匪等虽托名仇教, 而观其举动,实祗在于纠众劫财。得财稍多,则蓄马购械;分赃不匀,或互斗交殴。乃犹立帜大书,侈口于洋人可灭,借以行其耸动号召之私,而不知其伎俩毫无。” (沈祖宪辑养寿园奏议辑要卷2,第 15 页,项城袁氏宗祠藏版1938 年)5 月 1日,清政府征求把义和团改为官办团练的意见时,他又上奏说:“ 该拳会聚众游3 行,每于数百里外劫取财物,不得谓之为保护身家;焚杀掳赎,抗官拒兵,不得谓之非作奸犯科;掠害平民,骚扰地方,不得谓之为专仇洋教。” 最后又不容置疑地说:“ 是宜严禁预防, 未可权宜迁就。 ” ( 义和团档案史料 上册,第 95 页)这两次上奏,他不仅指出义和团 “

8、 仇教 ”“灭洋” 只不过是 “ 托名” ,实际上是 “ 借以行其耸动号召之私 ” ;同时极其明确地道出义和团“ 实祗在于纠众劫财” ,“ 劫取财物” ,“ 焚杀掳赎 ” ,“ 掠害平民 ” 。他到底是指教民有 “ 鄙俗的贪欲 ” ,还是指团民有“ 鄙俗的贪欲 ” ,表白得够清楚了, 用不着再把他多次下达剿灭义和团的命令指示罗列出来吧?周先生还举出署济宁知州汪望庚在禀报中所言:“ 教民倚势欺凌,借端讹勒,或罚银钱,或罚屋宇,或罚酒席” 之后说: “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教民教士的控告大多失实,各县据以汇总的清单未必就是历史真相。” 用以证明长清县义和团烧杀抢掠教民、平民,不是“ 历史真相 ” ,

9、不能 “ 坐实 ” 。周先生既然认为 “ 教民教士的控告大多失实,各县据以汇总的清单未必就是历史真相 ” ,不足凭信,就不应再用这样的清单作为立论的根据。而周先生引用的这条在全文中唯一的史料, 恰恰就是汪望庚在教民教士控告后汇总禀报给巡抚毓贤的清单, 而且对其所说坚信不疑。 这是否有点自相矛盾?张瑞芬是奉袁世凯之命禀报的。袁世凯是为防止“ 各教士藉端勒索 ” 而下令各州县 “ 确查详勘 ” ( 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第505 页,中华书局 1990 年)的,有何理由认为张瑞芬禀报的不是 “ 历史真相 ” ?否定某条史料当然可以, 但必须摆出事实, 举出有力证据。周先生并未对张瑞芬的禀报进行考

10、证,去伪存真, 仅仅和一条连自己都不能自圆其说的史料加以比较,即加否认,是否轻率武断了些?我在拙作中说: “ 只因烧杀抢掠、绑票勒赎向为社会所不齿,并为历代官府所不容,义和团的头目们害怕清政府派兵剿灭,才利用当时部分平民仇恨洋教的情绪,特创了 ,扶清灭洋 ?的口号。 ” 在此,我仅说明口号提出的原因,并未指明提出于何时。 周先生却硬说我认为在1899 年 11 月以前,义和团没有提出这个口号。并以山东冠县梨园屯玉皇庙基地的争执为例,证明义和团提出“ 灭洋 ” 在前,“ 向教民索讨罚款 ” 在后。是否如此,且看事实。梨园屯的居民将近300户,其中入天主教者20 余家。庄内旧有义学1 所,玉皇阁数

11、间,学地38 亩。后经兵火灾伤,义学已废,阁亦倾圮。1869 年 3 月 14 日,庄中各首事议定四股均分。分单写道:“ 立清分单:冠邑北境梨园屯圣教会、汉教公,因村中旧有义学房宅一所, 护济义学田地三十八亩, 日久年深, 风雨损坏,墙垣坍塌,无力修葺,今同三街会首、地保公同商议,情愿按四股清分。汉教三股,应分田地三十八亩, 圣教会应分房宅一处, 上带破厅房三间, 破西屋三间,大门一座,计宅地三亩零九厘一毫,以备建造天主堂应用。邀同各街会首、地保觌面较明,并无争论,同心情愿,各无忌言,亦无反复。恐后无凭,立清分单存证。 ” (廉立之、王守中编山东教案史料第125 页,齐鲁书社 1980年)但教

12、民分到宅基地之后,也无力修盖教堂,当年将“ 地基献于传教士梁司铎(即梁宗明)名下修盖教堂。” ( 山东教案史料,第 124 页)1873 年,梁宗明修盖教堂, 三街会首阎立业等到县控告教民拆毁义学、庙宇,盖立天主堂。 知县韩光鼎听取了双方供词,核对了当年分单,判曰:“ 此案既已明立分单于先,何得追悔混控于后,殊属不合。” ( 山东教案史料,第 125 页)并将原来的分单移送主教。这次依分单判决完全正确,阎立业等败诉,受到责押,后经人保释。1881 年 2 月 7 日村民庆祝玉皇神会,经过天主堂时将教堂大门挤开,教民出来计较,然亦不过空言争论。韩光鼎再次审明案情,判决:“ 至该教堂地基,断令民、

13、教仍旧和好,暂行借用,俟该教民等另买地基设立教堂,再议归还。”( 山东教案史料,第 156 页)这次判决改为地基由教民“ 暂行借用 ” ,违背分单和法理,是错误的。1887 年,传教士费若瑟购买砖瓦木料,欲重建教堂。三街会首刘长安等又到县禀报: “ 前因教民将庄内旧庙改建教堂,庄民不愿,屡经涉讼。现在教民王三歪等复将教堂拆修,扩充地基,庄众忿怒,拟往拆毁教堂,索地修庙。” 并发动村民 “ 用教堂砖料在堂内盖瓦房三间,装塑神像。” 堂内衣物亦有失少。知县何式箴等到该屯查验情况后判决:“ 因查刘长安等理曲肇衅,本应究惩,姑念衅非一日,议出多人,从宽详革监生,断令遵限拆还教堂” 。教民仍然上控。新任

14、知县魏起鹏又会同何式箴审理。正在提讯间, 经绅耆调处, 王三歪等情愿将教堂所占庙基归与该村为庙, 刘长安等亦情愿另购地基, 为王三歪等新建教堂, 言归于好。何式箴和魏起鹏考虑到“ 此案刘长安等肇衅理曲,本应仍照前断勒令拆还教堂” ,但为了避免民、教 “ 嫌衅滋深 ” ,既然 “ 两造悔悟请和,莫如就此完结,以期民、教得以互释前嫌。 ” ( 山东教案史料,第 126128 页)维持了韩光鼎的第5 二次错误判决。法国主教马天恩以韩光鼎初判后移文内“ 有,既已明立分单于先, 何得追悔混控于后 ? 等语,并将分单串票移交教堂管业,未有,暂行借用 ? 之说。可见教堂并未霸占地基,地方官屡以此地为教堂产业

15、” ( 山东教案史料,第 128129 页)为由,又提出重新审理。其后的发展过程,戚其章先生记述较为详尽,兹节录于下:马天恩提出异议后, 巡抚福润令东昌府提集复审,1892 年改判为: “ 将庙宇让与教民,改建教堂。并恐民心不服,由该县何令捐银200两,京钱 1000 串,听民另购地基,建盖新庙,设立义学。俟新庙工竣,再拆毁旧庙,移置神像。”教民仍不满意,扬言要将控争之人拿究。村民也不服,当年4 月底,请来道士魏合意赴庙主持, 并将办团练的枪械移存庙内。教民畏惧, 纷纷逃避。 济东道张上达亲往查处, 到后魏合意已被何式箴拿获。 他们又传集附近乡耆开导, “ 该庄居民情愿遵照原断,仍将庙基交出,

16、让改教堂。” 并“ 将庙内正殿三间拆毁 ” 。1897 年春间,教民王太和等备齐砖瓦木料,准备在庙基上建堂。 该村 “ 十八魁” 阎书勤等见状不悦,约请威县梅花拳师赵三多于3 月 24 日到梨园屯 “ 亮拳 ” 。“ 亮拳 ” 活动进行了 3 天,四周 20 里内拳众到者甚多。教民虑及村民意图阻拦修盖教堂, “ 遂以梅花队阻工、谋叛为词,向冠县投递信函” 。村民不服,前往教堂理辩。教民见 “ 人多势众,闭门不纳,并上房抛掷砖石,开放洋枪,致激众怒,群起相投,以致互有受伤” 。4 月 27 日,阎书勤等带领村民,各执刀械,攻打教堂。“ 在格斗中,教民王太清重伤致死。全村25 户教民,除 2 户外,俱遭抢掠 ” 。村民还拆毁教堂, 重新将庙盖起。 案发后,东昌府知府洪用舟前往查办,他认为“ 庙基为始祸之由,议为归官经理,作为义学。另为洋人置买地基,建立教堂” 。费若瑟转商主教马天恩, 马天恩不同意, 坚持惩凶, 归还教堂地方, 赔偿教堂损失。洪用舟与新任县令曹倜传到赵三多,晓以利害, 令其解散梅花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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