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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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城县畜牧兽医局大城县畜牧兽医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一、为保证行政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二、遇有下列情况,当事人有权投诉举报:1、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执法的;2、不允许或不听当事人申辩的,或申辩后加重处罚当事人的;3、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4、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5、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行为。三、设立投诉与举报电话:0316-8063808,接受投诉与举报。四、来人及信件投诉举报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五、受理投诉与举报后,10 日内向当事人进行答复,对确实损害当事人权益、非法执法的,撤销该行政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

2、处理。六、对执法中有不文明现象,且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对不文明行为应向当事人致歉。七、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程序。八、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局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主管局长汇报,经调查核实后,依据相关规定,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给责任人以应有2的行政处分。 大城县畜牧兽医局大城县畜牧兽医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一、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

3、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三、县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局办公室承担执法责任制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五、行政执法实行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度。六、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执法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各项执法制度得到严格履行;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得到及时纠正;避免本辖区范围内出现重大违法案件。遵守社会公德,严格3依法办事

4、。八、实施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行为合法、合理。九、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成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培训任务,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十、行政执法部门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十一、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一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步骤和措施,书面上报法制工作机构。

5、十二、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十三、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或曲解。十四、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4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十五、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十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

6、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的追究。十七、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十八、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十九、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定规范的法律文书,使用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二十、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几个行政执法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

7、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自己5的职责,自觉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同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密切协作,积极主动搞好执法工作。二十三、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二十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二十五、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

8、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二十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和专业培训。经县法制办统一考核合格后,领取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二十七、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二十八、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6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隐瞒、伪造证据;5、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7、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8、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二十九、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

9、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三十、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三十一、对违反本制度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建议当地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三十二、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三、本规定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7三十四、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大城县畜牧兽医局大城县畜牧兽医局 行政执法程

10、序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一、对本县境内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程序。二、当场处罚。本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作出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三、立案登记。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法律、法规经初步审查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登记,并填写立案登记表。四、调查处理。立案登记后,本局应派出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五、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写

11、出案件处理意见,报送分管局长审批;需要向上级机关报批的,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按规定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六、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81、对违法违规情节轻微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2、对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或下达整改通知书后,7 日内当事人逾期不改的,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七、告知。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局告知后的 3 日内提出,本局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八、交付或送达。 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送达当事人时

12、,送达人与被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送达。九、决定的执行。1、当事人应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本局作出书面答复,提供有关见证资料;2、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服从处罚的,应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 90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9行。十、回避。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与

13、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该行为执法,应当回避。十一、结案。凡经立案登记的案件,在处理结束时应认真填写结案审批表,存档备案。大城县畜牧兽医局大城县畜牧兽医局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3、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1、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2、主动退还违

14、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103、经营者初次违法的;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三、从重处罚基准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2、知法犯法、屡查屡犯的;3、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4、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6、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7、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可以对其处以低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本制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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