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务在公司中作为出资形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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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劳务在公司中作为出资形式的必要性【摘要】基于公司法不允许劳务出资的现状和理论界对劳务出资的争议,文章从三个方面对劳务出资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述了劳务出资是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需要,是弥补股票期权缺陷的需要,也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关键词】公司法;劳务出资;劳务资本在股东(出资人)出资方式上,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有了重大的调整,大幅度扩充了股东可以用来出资的标的物的范围。但是对于劳务这种已被允许用于合伙的出资形式,却没有被新公司法所提及。但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劳务不得作为出资形式。理论界也有不少人认为劳务出资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但笔者认为,劳务出资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

2、上讲,都是必要的。因此理清劳务出资的必要性这一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用于出资的劳务的概念和特征法学界对于劳务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46 条、第 47 条提出了“技术性劳务”,在合伙企业法第 11 条提出了“劳务”,但这两个规范性文件都设有解释“技术性劳务” 和“劳务”的涵义。学者对劳务所下的定义也表述不一:有人认为,所谓劳务,是指以体力劳动或智力劳动的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效用的活动。 也有人认为,法学意义上的劳务始终表现为某种行为(活动),而这种行为的结果(如物的制造、运送、出版、演出、设

3、计等)通常是有形的、可视的、便于评价。还有人认为,劳务是劳动力使用的结果,它的范畴广泛,既有简单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高级的脑力劳动以及技术性、管理性强的劳动。2用于出资的劳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专属性。劳务与可用于出资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专属于特定劳动者的人身,因而不可转让也不可继承,并缺乏可强制执行性。二是特定性。劳务往往是特定劳动者特殊技能和管理能力的表现,是特定人脑力和体力的结合,不能如种类物般大批量生产,也很难找到同样价值的替代品。三是无形性。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相比,劳务不是以实物形态出现的,而是表现为一种行为,是智力或体力的付出,因而价值不容易被确定。四是价

4、值波动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务的质和量都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载体的生命健康状态的变化、知识更新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而处于不断的动态发展过程中。二、劳务出资的必要性分析针对劳务出资的立法欠缺和学界对劳务出资的疑问和争议,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劳务出资的必要性。(一)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需要职工持股,是指为了吸引、激励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企业部分股票,从而使员工参与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拥有企业经营决策权的一种特殊计划。20 世纪60 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于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率先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在英国,职工的购股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的税前利润;而在美国,主要是运用各种税收和信贷杠杆,帮助职工

5、筹集购股资金,降低持股参与成本。自 1985 年以来,我国的职工持股实践经历了认可职工持股、制止职工持股到继续推行职工持股的循环发展过程,但终点和始点并没有实现质的飞跃,职工持股计划始终没有走出原有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制度缺陷。2000 年出台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3职工持股实行以职工出资认购股份为主、以对职工实行奖励股份等办法为辅的购股方式。而且,我国的职工持股实际上绝大多数要求职工必须直接用现金购买公司股份。 (2)推行不力。尽管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付诸于实践时却收效甚微不少企业搞形式主义,为赶时尚而在职工不愿入股的

6、情况下强行摊派,严重违背了购股自愿的原则不说,还引起了职工的强烈反感。 (3)购买能力不足。由于我国长期沿用高福利、低收入的收入分配政策,加之多数企业经营效益较差,职工手头积攒的可供自由支配的现金十分有限,客观上根本不具备购股的能力。而我国现有的立法也没有赋予企业可以像美国那样,通过信贷解决职工购买力不足的难题。在以上几个方面中,如何解决职工的购买力不足的难题是我国目前推行职工持股计划所面临的根本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允许职工以劳务资本出资,坚持劳务资本与物力资本相结合的出资形式,使职工变为股东,和物力资本的所有者一起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企业利润。这不仅避免了英、美等国通过税收

7、杠杆调节而政府财政负担的缺陷,成功解决了职工购买力不足的难题,也改变了传统物力资本独占利润的局面,同时也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弥补股票期权缺陷的需要股票期权的基本机制是公司将股票认购权有条件地无偿奖励给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在将来特定时间内以授权时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一种选择权。这种机制的优越性在于高级管理人员为了得到股票期权所赋予的利益,就必须依赖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而股票价格的涨落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的优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用足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对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股票期权将公司的经营业

8、绩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形成一4种长期的激励机制。但是,就我国股票期权的实践来看,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以冯根生无力购买青春宝公司股份为代表的“冯根生难题”,以于志安、楮时健等高级管理人员严重经济犯罪为代表的“59 岁现象”,以及国有企业优秀青年企业家大量流失的“39 岁现象”等曾一度引起全国性的广泛关注。这些现实难题和不正常现象促使人们深刻思考现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缺陷和收入分配改革的必要性。既然股票期权是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出现的,(下接第 80 页) (上接第 86 页)其核心宗旨在于激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那么对现行

9、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仍然在于如何真正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在为企业做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劳动得到承认。既然高级管理人员在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与其劳动最终得到的回报严重不对称,那么确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劳务投入的价值,并以此折算股份,不仅能使其有工资收入的保障,而且能使其参与企业剩余利润的分配。既解决了其购买力不足的难题,又安抚了其不平衡的心态,同时也防范了其被其他企业挖走的风险,这样一来,以劳务出资反倒成了一件几全其美的事情。(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法律所规定的明确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分配和制衡,规定公司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

10、供制定公司目标的组织结构,保证公司正常有效运营的一系列公司制度的总和。它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 公司法修改的着眼点应在于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将是现代公司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仅是物力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劳动与资本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中,资本是第一位的。因此,为公司提供物力资本的“资本家”的权利是资本所有权,而为公司提供劳动的“雇员”的权利只是一种对资本运用的他物权,他5物权均要从属于所有权这种自物权,这就必然使得资本家控制了整个公司,而且这一点在法律上也有明显体现。综观不少国家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11、权力机构,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公司的增资、减资等所有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而股东大会基本上又是由物力资本的投资者组成,这反映了物力资本至上的股东中心主义。就我国的公司法而言,也没有逃脱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局限。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的缺陷在于:第一,忽视了劳动在创造财富中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尤其是科技密集型的企业,劳动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中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必然要求扩大给公司带来极大利润的劳动者在公司的权利。第二,有违当代的经济民主理论。目前,民主体现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只是一种物力资本的民主,参与公司治理的只是股东的专利,而真正从事财富创造的

12、劳动者却被排斥在公司民主与公司治理结构之外。随着民主理念向公司制度的延伸,必然要求劳动者也参与公司治理。第三,导致“经营者”的不法谋利行为。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所有人,但他们却一般不直接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 “经营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其经营行为的风险由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承担。由于现代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持股分散,加上“信息不对称”,使公司“经营者”取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 “经营者”作为经济人有着不同于股东的独立利益目标,加之职工在企业中的“声音”弱小,这就为“经营者”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相反,如果允许劳务出资,作为股东的职工比普通股东更了解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更清楚企业的经营状况,作为股东的“经营者”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一致性,会积极谋求企业的发展。这样,既重视了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又体现了公司治理的民主化。6【参考文献】1李友根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3蒋大兴人力资本出资观念障碍检讨及其立法政策J法学,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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