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的特殊性及审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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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粮食企业的特殊性及审计对策根据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搞好粮食收储企业审计,要着重把握其具有行业特点的个性问题。一、库存商品盘点的特殊性在审计过程中,对库存商品的盘点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库存商品流动性强、变现能力强,也最容易出现问题,因此盘点就显得非常重要。在一般商业企业库存商品的盘点中,只需要对其中金额大、数量多的商品进行抽查,基本就可以达到预期目的。但对于粮食收储企业则不然,因为其库存商品品种比较单一,一般只有小麦、玉米等几种商品,同时相同品种的粮食又往往与代农储粮、代农加工粮等在一起存放,所以要使盘点全面填实,必须对占库存商品比重大的品种全部进行盘点,才能分清该品种粮食粮权的归属,也才能确

2、定该品种粮食是盈余还是短少,否则无法确认是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盈亏,还是代农储粮、代农加工粮盈亏,达不到准确盘点库存商品的目的。这与一般商业企业库存商品的盘点是显然不同的。二、粮食补贴核算的特殊性粮食补贴是粮食收储企业有别于一般商业企业独有的特殊内容,补贴的种类、标准、是否按时到位,都关系到审计的质量和效果。补贴的种类不同、具体标准也不一样,如是中央补贴、地方补贴,还是共享补贴;是超储费用补贴、利息费用补贴,还是建仓费用补贴;是顺价销售补贴,还是其他补贴等,都需要按照粮食政策规定的标准,分项目、分种类进行计算,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计入企业的损益,以准确核算粮食收储企业的经营成果。2三、增值税进

3、项税计算的特殊性对于一般商业企业,经营商品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以买价为含税价,按照规定的税率(一般是 17或 13)换算为不含税价,以不含税价作为基数(即商品的进价成本),乘以规定的税率求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按税法的规定进行抵扣。但对于粮食收储企业则不尽相同,主要有 3 点不同:1税率不同。粮食企业的税率是10。2 计算增值税进项税的基数不同。粮食则是直接以买价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的基数。3进价成本的计算不同。一般商品的进价成本=买价号门规定的税率 17或 13),而粮食企业的进价成本=买价 (l 一规定的税率 10)。四、违规问题界定的特殊性一方面,有些与一般商业企业违规问题相同的事项,对粮食收

4、储企业相对来说要宽一些。如用不规范票据列支费用,要求就不是那么严。因为粮食收储企业特别是乡(镇)粮管所,直接同基层单位和农民发生业务往来,接受不规范票据较一般商业企业要多一些,但只要票据的金额不大,又有两个以上人员签字,就可以作为合规票据进行列支。对一般商业企业来说不是违规问题,而对于粮食收储企业却是违规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规问题。比如,在政策性粮食(定购粮和保护价粮)销售方面,如果不是顺价(保本微利)进行销售就是违规,若因此又得到了政策性补贴或奖励,则会造成严重的违规,要进行严肃的处理和处罚。但对于一般商业企业是不存在这些问题的,不论商品的销售是赚钱还是赔钱,只要符合国家政策并缴纳了税金

5、,就不会发生违规问题。又如,粮食资金的封闭运行也是如此。对于粮食收购、销售资金,必须在国家农发行进行封闭运行,不得搞“体外循环”,否则就3是违规。而对于一般商业企业,资金不存在某一金融机构封闭运行的问题。五、审计处理依据的特殊性对粮食收储企业的审计处理,除运用一般商业企业的共性处理政策、法规外,更重要的要运用粮食收储企业的特殊政策和法规。这就要求认真对照适用的政策法规和条款,充分考虑处理依据的主体、内容、时限,结合财政、金融、审计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如在运用粮食收购条例、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它的执法主体是政府、粮食等部门,不是审计部门,具体运用时要紧密结合中

6、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才能取得客观公正和比较适当的执法效果。针对粮食收储企业存在的特殊性的问题,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认真盘点库存商品在对粮食这一特殊商品的盘点中,要尽可能地对主要粮食品种全部进行盘点,做到不重不漏:一要把握主要粮食品种的全部库存情况;二要把握存放在外储仓库的粮食数量和合同;三要把握代农储粮和代农加工粮的全部情况。二、正确计算补贴和税金在对粮食补贴的计算中,一要弄清粮食补贴的种类。内容和标准;二要掌握提取粮食补贴的基数和是否符合粮食的特殊政策,如销售粮食是否顺价等;三要按权责发生制把粮食补贴计入当年的损益。对于粮食增值税进项

7、税,一要把握提取基数;二要把握适用税率;三要把握库存商品粮食的进价成本。值得注意的是,从 19994年 8 月起不再对粮食收储企业征收增值税,粮食收储企业增值税进项税也将不再提取和抵扣。三、恰当运用政策法规粮食收储企业政策的特殊性,决定了无论在违规问题的界定上,还是处理处罚上都要慎之又慎。具体来说:一要准确把握与粮食收储企业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二要恰当运用各项政策法规,要充分考虑粮食收储企业当时的背景、条件和情况,不能用现在的政策法规去处理处罚当时发生的问题,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提出针对性的审计建议由于粮食收储企业问题界定和处理处罚的特殊性,如粮食收购条例、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不仅政策性强,而且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同时,这些政策法规的执法主体又不是审计部门。为此,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恰当地进行充分披露,并有针对性地向财政、税务、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发送审计文书,把不能处理处罚的问题提出来,移交出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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