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规,材规勘误变更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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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2) 、材料与焊接规范() 、材料与焊接规范(2012)变更通告)变更通告 2013 年年 10 月版,月版, 第第 1 次次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13 年年 10 月月 21 日日 北京北京 1.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012) 第第 1 篇篇 入级规则入级规则 第 5 章 建造后检验 第 2 节 检验种类与周期 5.2.3.4 在“采用本章第 11 节规定的水下检验方法进行”后插入如下文字: “对船龄在 15 年以下的船舶, 若满足本章附录 21 的相关要求, 可允许连续进行两次水 下检验” 。 第 11 节

2、 船底外部与有关项目检验 5.11.2.1(7)修改如下: “ (7)作为机械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时,应进行系泊试验确认主辅机械运转状态正常。 如对主辅机械或者操舵装置进行重大修理, 则应考虑进行海上试验并取得现场验船师满 意1。 ” 新增附录 21 如下: “附录 21 延长干坞检验间隔期指南干坞检验展期(EDD)计划 1 一般规定 1.1 本指南说明本指南说明 1.1.1 SOLAS 公约、IACS 相关要求及 CCS 规范均规定在 5 年期货船构造安全证书/5 年特别检验周期内至少应进行两次船底外部检查。SOLAS 公约第 I/10(v)仅要求应至 少进行两次船底外部检查,却没有规定该种检

3、查必须在干坞内进行。 1.1.2 经修订的IMO A.1053(27)决议“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检验指南” ,要求船底外 部检查通常应在干坞内进行。 同时该决议亦规定船舶主管机关可考虑船舶处于漂浮状态 下的检查。 1.1.3 本指南推荐了延长干坞检验间隔期的验收程序。准备申请干坞检验展期(EDD) 计划(以下简称“EDD计划” )的船舶应满足本指南的规定和相关条件。 1.1.4 满足本指南要求的船舶可允许连续进行两次水下检验。 在5年法定换证期/5年特别 检验周期内应进行至少两次船底外部检查, 任何两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应超过36个月。 1.1.5 延长干坞检验间隔期通常是船东、船旗国和CCS之

4、间的三方计划。接受该计划的 条件是具有正式的与船旗国主管机关的书面协议(包括任何船旗国附加的特殊要求) 。 1.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2.1 若船东/船舶管理者要求考虑船舶的 EDD 计划, 应向 CCS 书面描述并确认船舶与1 适用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始的检验。 本指南规定的符合性。 1.2.2 应船东申请,每艘延长间隔期的船舶将由CCS“一船一议” 。CCS将协助船东将 其申请递交给船旗国主管机关。 1.2.3 下述船舶和船舶类型不能进行本指南描述的 EDD 计划: - 客船; - 执行 ESP 检验的船舶; - 适用于本篇第 5 章第 5 节及第 16 节要求的船

5、舶; - 安装侧推器的船舶; - 螺旋桨连接尾轴的方式为有键连接的船舶; - 高速船(HSC) 。 1.2.4 实施 EDD 计划时将考虑船舶的船龄。对营运船舶,EDD 计划可在船龄满 10 年 之前的任何时候予以实施 (即一旦船龄满 10 年, 在 10 年的特别检验必须进坞完成船底 外部检查) 。 1.2.5 任何经延长的干坞检验到期时不允许展期。 1.3 船东应提交的资料船东应提交的资料 1.3.1 在接受 EDD 计划之前,船东应提交下述资料: (1)电气/电子传感器需要进行维护保养的规定,例如测深仪、多普勒计程仪、螺旋桨 计程仪或背压计程仪、海水温度测量仪、吃水电子显示设备等; (2

6、)首尾、船中吃水标志,载重线标志及其他需要的船体标识的维护保养规定; (3)如安装,侧推器和减摇鳍的维护保养规定,以及对其进行检验或满足验船师要求 的规定; (4)截至目前的营运经验以及制造商的保证书,确认水下施涂的船体涂层系统能有效 持续至延长的干坞检验期; (5) 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或在漂浮状态下更新船体外部牺牲阳极的规定。 1.4 CCS 的审核的审核 1.4.1 在接受船舶 EDD 计划之前,CCS 应进行如下审核: (1)由船东提交的上述1.3要求的资料; (2)船舶历史连同任何需特别注意的影响水下船体的发现项。 1.5 布置布置 1.5.1 在接受船舶 EDD 计划之前,船舶应满

7、足如下规定: (1)船舶应满足CCS关于水下检验的相关规定; (2) 双层底舱/双舷侧压载舱、 空舱和所有其他邻接船体处所的保护涂层应处于 “良好” 状况; (3)轴系布置应满足CCS有关尾轴状况监控检验布置的要求,即船舶应具有SCM附加 标志; (4)船舶根据ISM要求实施船体维护保养计划。 2 检验要求 2.1 水下检验要求水下检验要求 2.1.1 水下检验应按本篇第 5 章第 2 节 5.2.3 及第 11 节的相关要求进行。 2.1.2 在进行水下检验之前,应将水下检验布置图提交 CCS 审核并应包括如下内容: (1)检验的计划时间和位置; (2)认可的潜水公司名称; (3)水线以下船

8、体的清洁方式; (4)海底阀箱、海底阀和箱式冷却器的接近检查方式; (5)确定锚泊设备、锚链状况的规定以及检验到期时和/或验船师要求时对锚链舱的检 查; (6)通海构件的检验和维护保养规定,包括海底阀箱的厚度测量; (7)船东最近3年对双层底舱、双舷侧压载舱和其他邻接船壳板处所有关结构一般耗蚀 的检查记录,舱室边界和管系的渗漏情况及保护涂层的状况; (8)双层底舱、双舷侧压载舱内部检查的条件(即舱室清洁、通风、照明等) 。 2.1.3 在水下检验开始之前,应举行一次由现场船东代表、现场验船师、潜水公司和船 长或船东指派的合适的代表参加的检验计划会议, 以确定所有在检验计划中设想的布置 已就位,

9、从而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 2.1.4 船东应向各相关方提交一份全面报告,包括发现项、测量结果、间隙和任何其他 工作,包括代表 CCTV 的图像记录。 2.2 特别检验特别检验/法定换证检验要求法定换证检验要求 2.2.1 应注意,船舶的特别检验周期及法定换证检验周期并未改变,故所有相关检验和 修理项目应在漂浮状态而不是在坞内进行。 2.3 检验发现项检验发现项 2.3.1 若水下检验发现损坏、 蚀耗或需早期注意的其他情况, 验船师可能要求船舶进坞, 以进行进一步的详细检验及必要时的修理。 2.3.2 若任何水下部分进行的临时性修理可考虑接受,则这些临时性修理应由验船师给 出永久性修理日

10、期。 2.3.3 任何情况下,若船员认为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可能导致船体水下部分损坏或耗蚀严 重,则船东均可要求CCS进行干坞内的检验。 2.3.4 若发现双层底舱/双舷侧压载舱、空舱和干燥处所的涂层状况低于“良好”状况, 则船东应将其恢复至“良好”状况。 3 EDD计划的终止 3.1 EDD 计划终止计划终止 3.1.1 船龄满 15 年时的特别检验要求的船底外部检查应在干坞内进行。所有实施 EDD 计划的船舶在其船龄满 15 年时应终止。 3.1.2 船舶更换船东、管理者或船旗国主管机关时应终止 EDD 计划。 3.1.3 若 CCS 发现维持 EDD 计划的条件不再符合要求时,可随时终止 E

11、DD 计划。 3.1.4 一旦船舶不再执行EDD计划,则船舶应恢复为常规的干坞检验间隔期,任何干坞 内的检验应在到期日进行。 ” 第第 2 篇篇 船体船体 第 2 章 船体结构 第 14 节首尾柱、球鼻首、尾轴架、挂舵臂 2.14.2.5 修改如下: “2.14.2.5 尾框底骨(如图2.14.2.5所示)任一计算剖面处对垂直中和轴(Z轴)的剖面模数z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PxKWz80 cm3 式中:P尾框底骨对舵叶的支持力,N,应按本篇第 3 章第 1 节的有关规定计算; K材料系数,对于钢板组合的尾框底骨,K 为按本篇 1.5.1.4 所取的材料系数; 对于铸钢的尾框底骨,K

12、 为按本篇 3.1.1.5 所取的材料系数; x计算剖面至舵杆中心线的距离,m,其取值应不小于 0.5sl,sl为最大距离(见图2.14.2.5)。 ” 2.14.2.7 和 2.14.2.8 中的“C”改为“K” 。 2.14.7.3 修改如下: “2.14.7.3 挂舵臂任一水平剖面对 x 轴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W=bMK 67cm3 式中:bM计算剖面处的弯矩,Nm,按本节 2.14.7.2 计算; K材料系数,对于钢板焊接的挂舵臂,K 为按本篇 1.5.1.4 所取的材料系数;对于 铸钢的挂舵臂,K 为按本篇 3.1.1.5 所取的材料系数。 ” 2.14.7

13、.4 和 2.14.7.5 中的“C”改为“K” 。 第 20 节 舱口和舱口盖 2.20.2.2(2)式中bC说明中的“取bC不小于 0.8”改为“取bC不必小于 0.8” 。 第 23 节 抓斗加强 2.23.2.1 中的“GRAB-X”改为“Grab(X)” 。 第 4 章 航行冰区的加强 第 2 节 B1*、B1、B2 和 B3 级冰区加强 4.2.4.1 注 1 中的“定义的肋骨间距和跨距”改为“定义的骨材间距和跨距” ,“图 4.2.4.1(2)曲板构件的肋骨跨距(左)和肋骨间距(右)的定义”改为“图 4.2.4.1(2)曲板构件的骨材跨距(左)和骨材间距(右)的定义” 。 4.2

14、.4.2 中的表 4.2.4.2(4)修改如下: 结构 骨架形式 la(m) 外板 横骨架式 肋骨间距 纵骨架式 1.7 倍纵骨间距 骨材 横骨架式 肋骨间距 纵骨架式 纵骨跨距 冰带舷侧纵桁 舷侧纵桁跨距 强肋骨 2 倍强肋骨间距 4.2.4.4(2) (a)中的“l肋骨跨距,m,当设置冰带舷侧纵桁时,取冰带舷侧纵桁间或舷侧纵桁与甲板间, 舷侧纵桁与船底板间, 肋骨跨距的最大值; ” 改为 “l肋骨跨距,m; ” 。 4.2.4.6 中的“冰带强肋骨”改为“强肋骨” 。 附录 3 IACS No.97 关于 UR S11.2.1.3(Rev.5)的建议 第 3 条款中的“表 1 对于压载航行

15、时的营运工况,1 号(左/右舷)和 5 号(左/右舷) 压载水舱部分压载的压载高度”位置移到“表 1”之前。 图 4(d) D 例,矿砂船中“D2-3 工况(中间 1)*”的图示“”和“D2-5工况(中间 1)*”的图示“”改为“” 。 第 8 章 散货船 附录 2 载货量曲线 图 2.1.2 修改如下: 图 22.2.“W3.1. 改为图 33.1. 量曲2.1.5 中的“3 中的公式MTWi)(max3中的 “无多 为“具有块状3.1.3 修改如5 中的“无 曲线见图3.1(a)载货舱图 2.1.2 “00.15MFULL“TWi)(maxVMHD025. 1多港工况但具 状装载的隔舱如下

16、: (a)具有多图 3.1.3 无多港工况且 .5。 ” 修改为 “舱 具有多港工L”改为“0.MHD. 0hdVH67. 0(具有块状装载 舱装载船舶的多港工况 块状装载的且不具有块状 “具有块状装工况的隔舱装.15MFULL” 。MH02. 11Ti)” 。 载的隔舱装载 的货舱载货量的隔舱装载船状装载的隔舱 装载的隔舱装(b装载船舶载货hdVH67. 0(25载船舶的货舱 量曲线见图(b) 船舶的货舱载舱装载船舶和 装载船舶的货b)最大吃水时货量曲线 Tdi)”改为舱载货量曲线 3.1.3。 ” 无多港工况载货量曲线 和均匀装载船 货舱载货量时可空货舱 为 线见图3.1.3况 船舶的货舱 曲线见图3.3。 ”载货 1.3。 ” 第第 3 篇篇 轮机轮机 第 2 章 泵与管系 附录 3 机械接头的型式认可 1.5.5(2) 中的“107”改为“107” 。 第第 6 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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